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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3-2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03
核心提示: 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朝刑初字第301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联文,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系英赫世纪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2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联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联文及其辩护人石伟、苑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联文伙同他人于2014年6月至12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国贸万达广场2号楼701-702室,以英赫世纪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并承诺高额返息的方式,向李某某(女,61岁,北京市人)等10余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

被告人于2015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高碑店派出所民警查获归案。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1、书证: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说明英赫世纪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英赫世纪农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函,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线×1等十七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联文的供述;4、其他证明材料: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高碑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联文违反国家规定,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孙联文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辩解称事先他只知道隗×经营债权转让,但并不知道具体的经营模式。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系单位犯罪;2、被告人孙联文归案后如实供述,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孙联文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联文系英赫世纪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赫世纪资产)实际控制人。2014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孙联文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国贸万达广场2号楼7层,以英赫世纪资产名义通过与投资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13%至18%的年利息,由被告人孙联文实际控制的英赫世纪农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赫世纪农业)提供担保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后英赫世纪资产到期不能兑付投资人本息,部分投资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孙联文于2015年5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现有13名投资人报案,涉及非法吸收资金共计531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460余万元。公安机关查封、冻结部分财产在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投资人李×1、王×1、谷×、辛×、李×2、麻×、伊×、王×2、崔×、宋×、李×3、吴×以及证人秦×的证言、报案材料、《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追加出借金额服务协议》、《收据》、中国银联交易凭证(POS)、《保证函》(英赫世纪农业保证)等证明: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间,英赫世纪资产的业务员介绍理财产品,主要是别人拿房产在公司作抵押,公司把债权转让给投资人,可以从中盈利,投资人在英赫世纪资产的办公地朝阳区国贸万达广场2号楼7层签订协议书,投资期限3个月至1年,年化收益率13%至18%不等,英赫世纪农业出具《保证函》,提供到期返还出资人本金和收益的保证,投资人通过刷POS机、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的形式交投资款,收款账户有“英赫世纪资产管理,商户编号×××”、“英赫世纪资产管理,商户编号×××”、“胡×平安银行北京光华路支行账号×××”,前期能够按时收到返利,2015年1、2月份后就没有收到返利,与英赫世纪资产的人联系不上,投资人就报警了。

2、证人线×2的证言证明:她是2014年5月经隗×介绍进入英赫世纪资产担任出纳,负责公司行政后勤、现金报销、发放工资等,隗×让她使用自己名下的建行卡收取公司的业务款并支付员工工资,她认为这样对自己不利,后于2015年1月辞职了。英赫世纪资产负责人是隗×,隗×说大老板是孙联文,但孙联文来公司比较少,平时都是隗×管理。公司业务主要有理财(转让股权),抵押贷款和“过桥”业务,理财就是出售公司客户的债权;抵押贷款是客户抵押房产等物品后给客户资金使用;“过桥”好像是有房屋买卖双方缺少资金的,公司提供资金有偿使用,具体内容不清楚,这些业务都是隗×和孔×、郜×、潘×负责的,公司的经营模式是隗×提出来的。公司在平安银行光华路支行有账户,公司有四台POS机,有两台绑定胡×平安银行卡,有两台绑定孙×的建行卡,这些账户都使用过,李×3是业务内勤,李×3名下交行卡和她的建行卡由公司使用。公司账户内的钱有隗×转给孙联文公司财务徐×的,也有给隗×的,具体用途不知道。孙×、胡×和徐×不参与公司经营。

3、证人孔×的证言证明:英赫世纪资产实际住所地位于朝阳区万达广场2号楼7层701-702,实际负责人是孙联文。她于2014年4月到英赫世纪资产担任业务总监,负责日常业务的开展与进行。公司运作模式主要是给投资人和借款人提供居间服务,借款人向公司提供房产作为抵押,公司评估房产市值确定借款人的借款额度,一般借款额度会低于评估值,双方确认并协商借款利息后公司将房产进行抵押,给借款人放款,后将该业务债权分割成若干份转给公司的投资人,投资人最低投资额度是5万元,利息从12%-15%不等,公司给投资人的利润低于借款人支付给公司的利息,中间的差价就是公司的利润。投资人缴费的方式都是刷POS机。公司没有国家机关颁发的经营此类业务的许可证。公司的投资人是公司业务部通过发传单等方式找来的,之前都成功兑付客户了,从2015年1月开始出现兑付困难。英赫世纪资产的合伙人是孙联文和隗×,孙联文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隗×负责公司运营,包括借款人抵押房产的价格评估等。胡×是孙联文的表弟,在公司没有职务。英赫世纪农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是英赫资产公司的担保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是孙联文的弟弟。

4、证人郜×的证言证明:英赫世纪资产实际负责人是孙联文,他于2014年6月进入到该公司,任业务主管,负责培养新业务员发展业务。公司主要是给投资人及借款人提供居间服务,借款人提供房产作为抵押,公司评估房产价值确定借款人的借款额度,一般借款额低于评估价,双方确认并协商好借款利息后公司将房产进行抵押取得他项权证后给借款人放款,然后将业务债权分割成若干份转给公司的投资人,投资人最低投资额度为五万元,利息为12-15%不等,主要看投资人投资额度及周期。给投资人的利润低于借款人支付给公司的利息,公司挣中间差价。投资人都是业务部发传单等方式找来的。孙联文和隗×是公司合伙人,孙联文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隗×负责运营,其中包括借款人抵押房产的价格评估等。公司借款人都是隗×找来的。据了解,孙联文和隗×出现矛盾,隗×将抵押手续都拿走了导致公司无法继续运营,这才出现兑付困难。

5、证人隗×的证言证明:她是英赫世纪资产总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胡×,实际经营人是孙联文。公司主要有两种业务,第一种是销售英赫世纪资产的理财产品,由孙联文亲自负责管理,销售主管是孔×,是以英赫世纪资产的名义向客户借款,英赫世纪农业作担保,年利率13%-30%不等;第二种是她负责管理的公司贷款业务,就是客户要从银行贷款,使用房产抵押,公司帮助客户办理贷款手续,或者客户着急用钱,公司先给客户钱,等客户抵押款下来再归还公司,公司收取36%的年利息。公司有出售客户房产的抵押债权的业务,由孙联文、孙×和孔×做这块业务。公司共计发售的理财金额1200万元左右,都是孙联文使用了,公司有1000万元左右抵押贷款业务,这些钱都给客户了,公司只收取了中间手续费,公司跟客户都签订了相应的协议。她使用朋友文×和李×5的名字投资了700万元,也至今未归还。她月工资3000元加提成。销售人员孔×等人也都有销售提成,可能是客户投资总额的1%左右。孙园园、线×是公司财务人员,孙×和胡×带客户去孙联文在大兴的工厂参观。她名下在户口所在地(海淀区知春路)有一套房产,是她母亲的房子,只是办理银行贷款时使用我的名义,贷款都是她母亲和哥哥偿还。

二、书证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明:(1)英赫世纪电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成立,住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大街8号1360室,法定代表人孙联文,注册资金5010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包括高低压配电设备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及销售自动化设备等;2010年11月,公司住所地变更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李村西区北路4号;2011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0800万元;2011年5月公司名称变更为英赫世纪农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孙×,监事变更为孙联文,经营范围变更为农业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蔬菜、花卉种植、销售;2015年1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孙联文。

2)英赫世纪电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7日成立,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李村西区北路4号,注册资金5018万元,法定代表人孙联文,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及销售机械设备等;2014年4月1日公司名称变更为英赫世纪资产,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胡×,经营范围变更为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

3)信金量子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成立,法定代表人刘×2,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号;2007年10月公司变更为英赫世纪电气(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孙联文,住所地变更为大兴区西红门镇大白楼金安路15号西院,经营范围变更为生产、销售高低压配电设备,销售自动化设备等;2008年8月,公司住所地变更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李村西区北路4号,2012年10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6018万元

7、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山水文园支行账户信息、北京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孙×名下银行卡,卡号×××,通过“钱袋宝”收取第三方付款,向徐×、线×、隗×等人转账支付款项,转账支付“英赫资产返还理财本金”。

8、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商户信息表证明:商户代码×××,商户名称英赫世纪资产;商户代码×××,商户名称“英赫世纪”;商户代码×××,商户名称“英赫世纪资产管理公司”。

9、平安银行个人开户申请书、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户名胡×,账号×××,卡号×××,2014年6月25日至2015年4月24日,余额53.69元;收取投资人投资款,支付部分投资人利息和本金;向徐×、线×、隗×等人转账支付款项。

10、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1)被告人孙联文银行卡,卡号×××,2013年1月4日至2015年2月9日,与隗×、徐×、孙×等人及英赫世纪电气有大额经济往来,余额865.11元;(2)隗×银行卡,卡号×××,2013年1月6日至2015年6月1日,期间多与孙联文、徐×、线×2等人有大额交易,余额1668.23元。

11、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出具的《关于说明英赫世纪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英赫世纪农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函》证明:英赫世纪资产、英赫世纪农业不是北京市金融局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三、其他证据材料

12、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高碑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接李×1等人报案后,于2015年5月21日1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医院内将被告人孙联文抓获。

13、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英赫世纪资产交通银行账户(账号×××)、英赫世纪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账户(账号×××)已被冻结。

14、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等证明:(1)被告人孙联文位于朝阳区西大望路15号1号楼12层5单元5123、大兴区康和园32号楼1层至3层101、大兴区康和园29号楼1层107的房产已被查封(轮候);(2)孙×位于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2号楼6层701已被查封(轮候)。

15、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孙联文的身份情况。

四、被告人供述

16、被告人孙联文的供述:他于2006年创立英赫世纪电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2014年6月公司更名为英赫世纪资产,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胡×,他是实际经营人。他和隗×于2011年经过朋友介绍认识,隗×是搞金融融资行业的,2013年他向隗×借款900万元,2014年到期无法归还,隗×说使用英赫公司和万达广场的房产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对外经营抵押贷款业务,收取的资金可以归还欠款还可以继续融资给他用,他就同意了,他需要提前支付2.5%的月利,隗×给他资金时直接扣除。英赫世纪资产的运营都是隗×负责,包括外贷额度和返利额度,隗×那里应该有20余人,有销售负责找资产抵押人,有财务人员和行政人员,高管业务总监孔×、刘×3,财务线×2,人力总监吴×,业务员李×3,英赫世纪资产的经营模式是找客户到公司来办理抵押投资,这些客户把固定资产抵押给公司,公司收取客户高额利息贷款给客户使用,然后公司再把这些客户的抵押债权低价转让给其他客户收取钱款,支付给这些债权客户较低的利息,公司赚取利息差价,公司客户是业务员打电话、发传单找来的。英赫世纪资产的营业执照和公司印章都在隗×手里,他名下交通银行卡,还有胡×、孙×的银行卡都也由隗×使用,隗×使用银行卡收取抵押资金,然后再给公司财务人员徐×工行卡内转账支付,他再从徐×银行卡内支取用于英赫世纪电气(北京)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隗×经营英赫世纪资产后,他陆续使用了1000万元左右资金,归还了约90万元的利息。投资到英赫世纪电气(北京)有限公司的钱不能按期结账导致资金链断裂,2014年底隗×找他要钱归还投资人利息,他没钱,隗×就去起诉查封了他的资产。2015年5月初他见过11个投资人,投资款共计200余万元。英赫世纪电气(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大兴区黄村镇李村工业区,主要经营电气设备的加工和制造,他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他名下还有一个英赫世纪农业,但没有经营,这些资产都被查封了。孙×名下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2号楼6层701的房产实际是他的,购买时用了孙×的名字。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核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孙联文关于事先他只知道隗×经营债权转让,但并不知道具体的经营模式的辩解,经查,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孙联文参与英赫世纪资产的实际经营,并以其实际控制的英赫世纪农业对英赫世纪资产经营“债权转让”中提供担保,其对英赫世纪资产经营债权转让的模式是清楚的,且被告人孙联文在公安机关对此亦曾供认,供证印证一致,足以认定,因此被告人孙联文的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联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债权转让投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的形式,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联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

对于被告人孙联文辩护人关于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孙联文归案后如实供述,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孙联文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经查,(1)以债权转让投资形式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英赫世纪资产的主要经营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规定,本案应当以自然人犯罪论处;(2)被告人孙联文供述否认参与英赫世纪资产经营、否认明知涉案经营模式,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被告人孙联文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告人孙联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400余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属于数额巨大及有其他严重情节,刑罚主刑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被告人孙联文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故被告人孙联文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孙联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示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联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孙联文退赔投资人李×1、王×1、谷×、辛×、李×2、麻×、伊×、王×2、崔×、宋×、李×3、吴×、于福玲的损失。

三、在案冻结英赫世纪资产交通银行账户、英赫世纪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账户内钱款连同查封被告人孙联文位于朝阳区西大望路15号1号楼12层5单元5123、大兴区康和园32号楼1层至3层101、大兴区康和园29号楼1层107的房产、孙×位于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2号楼6层701房产之变价款用于执行本判决第二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杜宗杰人民陪审员  杨静田人民陪审员  席久义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小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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