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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3-2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03
核心提示: 赵×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朝刑初字第138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庆明,男,1948年1月13日出生,原系北京中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因吸毒于2013年6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岩岩,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涛,男,1981年7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程明辉,曾用名程绍辉,女,1975年5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女,1980年6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10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庆明、徐岩岩、王涛、程明辉、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婧、周芹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陈庆明伙同徐岩岩、王涛、程明辉、赵×等人,在本市朝阳区富力双子座北京中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以入伙合伙企业投资项目可获得高额返利为由,向杨×等30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3亿余元。后被告人陈庆明、徐岩岩、王涛、程明辉、赵×自动投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陈庆明、徐岩岩、王涛、程明辉、赵×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陈庆明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未提出异议,但辩解应当以收据的金额认定涉案金额。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应以收据的金额认定涉案金额,被告人已返还部分投资款及收益,陈庆明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岩岩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徐岩岩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实际参与金额较小,没有实际获利,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涛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王涛有自首情节,没有实际获利,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程明辉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程明辉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庆明于2006年12月成立北京中汇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海公司),其任法定代表人,2010年8月将其更名为北京中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铭源公司)。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陈庆明先后注册成立北京中基宏名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基铭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基铭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基诚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多个有限合伙,并于2012年4月收购北京中万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万源公司)。陈庆明于2011年3月至2012年12月间,先后伙同徐岩岩、王涛、程明辉、赵×以中铭源公司、中万源公司投资山西省代县兴隆铁矿及蒙古国图(特)和木矿业项目高额返利为由,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双井富力城等地,吸引杨×等335名投资人入伙上述有限合伙,吸收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亿余元。案发后,部分投资人已经诉讼或仲裁程序处理;部分投资人向公安机关报案;部分投资人既未提起诉讼或仲裁,亦未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告人徐岩岩于2011年11月28日与中铭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带领团队为中铭源公司项目融资,期限1年,一次性佣金6.5%,徐岩岩负责给团队成员发工资、提成,并对成员进行培训。2012年10月,徐岩岩与中铭源公司解除合同。徐岩岩团队有程明辉、李×1、赵×三个小组,团队成员有陈×、何×等。徐岩岩及其团队吸收的金额共计人民币9000余万元。

被告人王涛于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初在中铭源公司担任融资总监,带领团队为中铭源公司项目融资,团队有刘×和刘×2两个小组,团队成员有王×、丁×、周×、杜×等,王涛负责给团队成员发工资、提成,并对团队成员进行培训。王涛及其团队吸收的金额共计人民币8000余万元。

被告人程明辉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为中铭源公司项目融资,2011年12月后跟随徐岩岩团队,管理其中一个小组,组员陈×、杜×等。程明辉及其团队吸收金额共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

被告人赵×于2011年底至2012年3月份在中铭源公司任销售总监,跟随徐岩岩团队,管理其中一个小组,为中铭源公司项目融资。赵×及其团队吸收金额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

被告人陈庆明、徐岩岩、王涛、程明辉、赵×于2014年8月25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公安机关查封了陈庆明位于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楼16层1901室住房一套,中铭源公司在中港银信公司44.99%的股权,代县兴隆铁矿的股权及采矿许可证。扣押记账凭证51册、电脑1台、入伙协议415份,移送在案。在案件审理期间,赵×退赔人民币28万元,程明辉退赔人民币3.5万元,现在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投资人杨×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中旬,中铭源公司员工丛×给我打来电话,称其公司有一个高收益的理财产品,让我去公司了解情况。随后,我前往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楼富力双子座A座1001室的办公地了解情况,该公司的市场三部总监徐×接待的我,并向我推销了该公司的投资基金,称该投资公司基金回报高(高于银行同期存款的300%)、有银行监管、有担保公司进行担保,风险极小。同时,徐×还向我介绍该投资基金是投资到蒙古国的苏赫巴托省图(特)和木矿区股权。我听后感觉这个投资比较安全,就于当日与中铭源公司签订了入伙协议,投资期限为1年,投资金额为30万元,但当时我并未给该公司打款。入伙协议是2012年3月21日签订的,其中的有限合伙人是我,普通合伙人是中铭源公司,合伙企业名称是中长晟投资中心,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将资金定向投资于图(特)和木矿区股权,将资金投入到矿业公司获取经营利润。有限合伙人的年化收益是按投资金额而定,从10%-15%不等。2012年3月28日,徐×将我约至华夏银行东四支行的理财室,当天上午值班的理财经理接待的我,并向我介绍说这个投资基金收益高、风险低,而且有华夏银行的监管,他自己的几个朋友都投资了这个项目,让我放心进行投资。于是,我就在当日将30万元投资款转入中铭源公司在华夏银行东四支行的账户内。此后我与丛×、徐×联系过几次,但后来这两个人都离职了,但该公司的人称这个基金还在,并且运行的很好。2013年4月1日左右,我前往该公司,发现该公司的员工都没有了,只有一个值班的人员在。我给陈庆明打电话询问基金的事,陈庆明一直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到了2014年春节以后,再打陈庆明的电话就关机了。我前往该公司的办公地和该基金项目的担保公司的办公地,发现两家公司都已经人去楼空。徐×给我介绍这个基金项目的时候,曾给我出示过一份该公司与中企融信投资担保公司的《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我没有收到过返利。

2.《中铭源图(特)和木矿业股权投资基金入伙协议》、转账凭证、收据、确认函、保证合同、说明书等证明:有限合伙人杨×,普通合伙人中铭源公司,入伙人自愿成为中长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将资金定向投资(以股权投资方式)于蒙古国苏赫巴托省图(特)和木矿区,将资金投入到矿业公司获取经营利润。有限合伙人出资30万元,普通合伙人以货币出资300万元作为劣后资金,优先偿还有限合伙人的本金和收益,自完成资金筹集之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利润分配周期,每届满1年,设立一次退伙开放期。普通合伙人委托中企融信(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协议书签订日期2012年3月21日,普通合伙人签章中铭源公司,陈庆明签名,有限合伙人签名杨×。2012年3月28日,杨×向中铭源公司转账30万元,当日中铭源公司开具收据,收款人加盖陈庆明名章,2012年4月20日,中铭源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收到杨×投资金额30万元。2012年2月13日,中企融信公司与中铭源公司签订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中企融信公司提供最高保证额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3.投资人刘×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入伙协议书、转账凭证、收据、确认函、保证合同、判决书、仲裁书等证据证明:投资人的投资时间、投资项目、投资金额、返款金额以及投资介绍人,部分投资人已经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理,部分投资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4.解×提供的投资客户信息表证明:部分投资人的投资日期、投资金额、合同编号及投资人对应的投资顾问、投资顾问部门总监、部门主管等。

5.证人解×的证言证明:我于2008年至2013年5月在中铭源公司任会计,负责记账、报税以及给投资人返利。公司王涛和徐岩岩两个团队负责招募投资人,团队各有一名业务员负责统计团队的投资人、投资款、年限、年利率、何时到期,制作成表格上交到中铭源公司主管合同的员工于珊手中,再由于×将这些表上交到我和出纳王×手中,我和王×的工作就是依照于×交给我们的这些表,统计出哪些投资人到期了,在公司通过网上银行给这些到期的投资人进行返利,返利之后我将返过利的人员名单和返利金额记在我的记事本中,其中一部分做了电子表格。是陈庆明指派我给投资人返利的,公司其他支出都是陈庆明指派的。

我见过徐岩岩团队通过拨打电话给投资人介绍项目。公司共有11家有限合伙公司,这11家有限合伙的每笔进账都是由王涛和徐岩岩汇报到我和王×,我和王×通过网上银行核实。我们没有书面和电子的记录表格,只是通过网上银行核对。这11家有限合伙公司的出账,都是由陈庆明指派我和王×汇出,没有书面和电子的记录,也是通过网上银行的记录核对。

中铭源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入账我这没有统计,陈庆明只是让我和王×提供中铭源公司的所有账户余额情况。我和王×也是通过网上银行汇报给陈庆明每个账户的余额。中铭源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出账,我也没有统计,全部都是陈庆明让我和王×把钱打到哪,就打到哪。

王涛、徐岩岩团队分别负责几家有限合伙公司、募集多少资金、有多少投资人我记不清楚了,但是王涛和徐岩岩的团队分别有一名业务员负责统计自己团队的情况,两人分别将统计情况做成电子表交给我和王×。我和王×依据王涛和徐岩岩团队提供的投资人情况表,给每个到期的投资人进行返利,之后在表上做标记,没有新建电子表格记录。因为中铭源公司投资的项目没有资金回到公司,我们只能将中铭源公司账上后期投资人的钱,返利给前期投资的客户。

公司在中科院危旧房改项目投资了5000万元,山西代县兴隆铁矿投资了6000万元、图(特)和木项目投资了7、8千万元。

6.证人李×1的证言证明:2011年2月份,我到中厚长晟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之后就跟着徐岩岩做融资产品代理销售。2011年12月份,徐岩岩带着我、程明辉、赵×等人与中厚长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和中铭源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之后我们就在中铭源公司在朝阳区富力双子座B座1901室的办公地办工作。我的工资和社保由徐岩岩发,我主要工作就是带领我的小团队随机拨打电话邀约客户与徐岩岩见面,介绍项目主要是徐岩岩负责,徐岩岩按照我推荐客户的多少给我提成。最早徐岩岩先给我们进行培训,告诉我们中铭源公司在山西代县投资了一个铁矿和外蒙的一个煤矿,让我们通过随机拨打电话的形式为中铭源公司的这两个项目招募入伙人,募集资金。业务员邀约到客户之后,统一由徐岩岩跟客户介绍项目,签订入伙协议,并让客户按照入伙协议中的公司账户,自行打款投资,我看到徐岩岩给客户提供的入伙协议都是提前已经盖好中铭源公司公章和陈庆明签字的成品。

团队负责人是徐岩岩,我、程明辉、赵×是三个小团队,我们手下4、5个人,流动性很大。徐岩岩按照业务员募集的投资金额,给我们2%-2.5%提成,我手下的业务员如果发展一个客户,按照他发展的客户投资额的0.35%给我提成。我和我团队大概募集了500多万元。公司还有一个王涛团队。

7.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11年我到中铭源公司,跟随业务总监王涛的团队,王涛和徐岩岩负责给业务员介绍中铭源公司山西代县兴隆铁矿项目和蒙古国图(特)和木矿业项目,让我帮他公司拉客户,筹集资金。之后我们随机拨打电话、介绍老客户拉客户来中铭源公司投资。业务员负责自己拉来的客户,给客户介绍项目,带客户找到陈庆明签订中铭源公司的入伙协议,协议是陈庆明事先拟定好的,已经签字盖章了,客户自行按照入伙协议的投资账户打款。我个人带领的小团队给中铭源公司找了4、5名客户,融资500余万元。

王涛是团队的负责人,他带领的团队下面有四个小团队,分别由丁×、徐×、刘×2和我负责,我们手下分别有4、5人,手下的业务员流动性很大,不稳定。

8.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10年年底,北京汉红股权基金有限公司的李×、钟×介绍王涛的团队到中铭源公司上班,之后李×、钟×于2011年下半年分别单干了。2011年,陈庆明找到我,把中铭源公司做的山西代县兴隆铁矿项目的所有资料,以及入伙协议、担保协议、反担保协议交给王涛团队,让我们尽快帮他找客户。之后我跟随王涛的团队通过随机拨打电话、客户之间相互介绍的方式拉客户来中铭源公司投资。业务员负责自己拉来的客户,给客户介绍项目,和客户签订入伙协议,客户自行按照入伙协议中投资账号打款,我和我团队的融资款,财务主管解×知道。半年后,陈庆明又给王涛蒙古国(特)和木矿业项目,让王涛带领我们继续帮他拉客户。我在公司的时候,王涛团队有赵×、刘×2和我三个团队经理,之后赵×到了徐岩岩团队,有没有新人来我就不清楚了。我的团队招募合伙人大概有10多人,金额大概1000万元。

9.证人杨×的证言证明:我是中企联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初,陈庆明找到我,让我为他公司的蒙古国图(特)和木矿业的项目做担保,并给我公司提供了这个项目的华夏银行监管协议。我公司的员工正好在外蒙工作,公司就让他核实了一下中铭源公司与蒙古国图(特)和木矿业的合作情况。核实之后我公司感觉不错,就开始为中铭源公司担保。2011年11月和2012年6月各与中铭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分别为中瑞安成投资中心和中基运源投资中心担保,最高额度都是5000万元,期限36个月。中铭源公司给我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是中港银信公司45%的股权。2013年3月份,中铭源公司的20多名投资人到我公司要钱,这些投资人给我公司提供了和中铭源签订的入伙协议之后,我看到协议上有年收益,我才知道中铭源公司非法集资。因为中铭源公司的投资人到北京市工商局上访,导致中港银信公司45%的股权被冻结了。反担保公司目前没有对我公司执行反担保责任,据我所知中港银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2作为中科院祁家豁子生活区改建办公室副主任,因挪用公款已经被检察院处理。我公司于2013年6月份至今已经垫付给中基运源投资中心和中瑞安成投资中心的71名投资人3000余万元。中铭源公司付给我公司150万元的担保费。

10.证人陈×的证言证明:2011年3月8日,我收购了北京荆海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11年4月28日更名为中企融信(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我是董事长,实际经营人。2011年3月份,陈庆明找到我,让我公司为他公司做的山西代县兴隆铁矿项目做担保。2011年,我以北京荆海阳光公司和中企融信公司与中铭源公司签订了五份《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为中铭源公司成立的中基运源投资中心、中基铭运投资中心等五个有限合伙的资金方提供最高额度保证担保,每份担保最高保证额都是3000万元。中铭源公司给我公司提供了反担保,反担保公司是威海富华液体化工有限公司。

11.证人张×1的证言证明:李×2是我舅舅,我给他开车,我听他说他向中铭源公司借过4、5千万元,用于中科院危旧房改造项目。李×2因挪用公款被抓了,中港银信公司解散了。

12.证人李×2的证言证明:中港银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仲×,实际经营人是我。2010年我用中港银信公司名义承接了中科院祁家豁子生活区房改项目,支付了4750万元转让费,这笔钱是我以中港银信公司的名义向中铭源公司陈庆明借款5000万元支付的。开始我们商定以公司45%的股权作质押,借款1年,但因中科院内部审批原因,项目无法开工,中铭源公司按照协议在我公司占45%股权,并办理了股权变更。中科院房改项目是市政府批准的,中科院出地皮,我们出资金,改造完成后我公司占项目收益10%,大概能拿到100套房,中铭源公司从我公司拿约45套,每套134平米。从2012年底,我陆续给中铭源公司还了约1400万元。

13.证人张×2的证言证明:2011年春节,陈庆明说他想做矿产,我跟他说山西代县兴隆铁矿,收购费需要1.5亿元,他说和我一起做,决定投资6000万元,占30%股权,我和许×、陈×、冯×、丁×2出资9000万元。2011年6、7月份,陈庆明与矿主杨×签订了一份收购合同,陈庆明通过中铭源公司账户给杨×汇了4500万元,合同中规定陈庆明收购代县兴隆铁矿的6000万元要一次性到账,但陈庆明没有将6000万元一次到账,只给了4500万元,过了两个星期才把剩余的1500万人民币打到杨×的账上,因为中途这两个星期国家政策有变,停办采矿证,我的采矿证没有办下来,矿上无法开采。2013年2月份左右,我在网上看到有人发布中铭源公司以改造兴隆铁矿的名义骗钱,之后陈庆明找到我,让我把他投资的6000万元替他还给募集资金的合伙人,我跟他说等采矿证下来,我就能把6000万元还给他,他就让我先借他一点钱。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4月26日,我借给陈庆明1695万人民币。之后合伙人将陈庆明告上法院,法院将山西代县兴隆铁矿30%的股权查封了,我就无法办采矿证了。

14.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房屋产权证及其他工商材料等证明:中汇海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法定代表人陈庆明,住所地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9号楼2205号。2010年8月更名为中铭源公司,企业法人,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楼16层1901号。

北京翔宇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2012年4月更名为中万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庆明,投资人陈庆明、中铭源公司,企业法人,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住所地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楼16层1901-1。

北京中基宏名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11年11月登记,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庆明;北京中基铭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11年9月登记,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庆明;北京中基铭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11年7月登记,执行事务合伙人苗×;北京中基诚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11年5月登记,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庆明;北京中瑞安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11年11月登记,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庆明;北京中基通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10年9月登记,执行事务合伙人中铭源公司(委派苗×为代表);北京中基源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11年9月登记,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庆明;北京中泰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12年2月登记,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庆明;北京中长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12年2月成立,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庆明;北京中基华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11年3月登记,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庆明;北京中基运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11年3月登记,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庆明。

中企联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2012年7月更名为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1年1月江都绝对亮点影视策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更名为北京荆海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11年4月更名为中企融信(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5.中科院危改房建设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承诺函、收据、汇款凭证等证明:甲方中港银信公司,乙方中铭源公司,丙方(监督方)中科院祁家豁子生活区改建办,甲方负责中科院祁家豁子生活区危改房建设项目资金投入与开发建设,乙方提供5000万元支持甲方建设项目,丙方对甲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甲方承诺在投资款到账后60日内,返还乙方,延期3日未返,甲方将该项目,丙方预留甲方的住宅房中的3600平米,按照1.5万元每平米价格销售给乙方,作为投资的回报;甲方承诺如在2个月内归还乙方5000万元,甲方则将项目,丙方预留及奖励的住宅房中1800平米,按照1.5万元每平米的价格销售给乙方,作为投资回报。协议签订日期为2011年7月8日。2011年8月2日中港银信公司与中铭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将中港银信公司45%的股权暂时变更至乙方名下,作为5000万元投资款的抵押担保。2011年11月28日中港银信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在2011年12月12日以前归还投资款,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点七支付违约金,如未按照承诺履行,中港银信公司同意中铭源公司在中科院危改房建设项目中永久持有45%股权,享有股东全部权益至项目结束,并按照持有股份分配项目利润。2011年7月13日中港银信公司收到中铭源公司投资款1000万元,8月23日收到投资款2500万元,9月7日收到投资款1500万元。

16、合伙协议书、收据等证明:2011年6月26日中铭源公司与杨×签订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代县兴隆铁矿,经营期限10年,杨×出资30万元,中铭源公司出资970万元。2011年6月30日杨×收到中铭源公司转让款6000万元。

17.股份买卖合同、特殊许可证及附件、电子回单、境外汇款申请书等证明:2011年12月24日买方中铭源公司与卖方MBMU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执行官签订股权买卖合同,买方收购卖方持有本公司50%的股份,买方如期付款后,本公司所有股份将转至合资公司名下,本公司成为合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卖方承诺其拥有的图和木煤矿产权无争议,并提供有效期内的探矿证与采矿证,卖方拥有的图和木煤矿储量不少于1.9亿吨。2011年10月19日中铭源公司与“MONGOLIANNATIONALCOALCORPORATIONLLC”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在蒙古国建立中蒙合资公司。2011年12月30日蒙古国矿产资源、石油管理局颁发矿产资源开采特殊许可证,位于苏赫巴托县图和木矿区,批准开采,并将特殊许可证颁发给NBMU公司,有效期至2041年。2012年1月11日中铭源公司通过建设银行二连浩特支行转阿×4000万元,1月18日转那×3800万元。后该二人将上述款申请汇入D.ERDENEBILEG。

18.《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质押反担保合同》、股东会决议、承诺函等证明:中企联合公司与中铭源公司签订协议,中企联合公司分别对中基运源投资中心、中瑞安成投资中心与资金方签订的入伙协议提供最高额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36个月,协议签署日期分别为2011年11月22日和2012年6月8日。中铭源公司以中港银信公司45%的股权作为质押。陈庆明承诺对中企联合公司代偿发生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2011年3月19日北京荆海阳光公司与中铭源公司签订《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北京荆海阳光公司为中基运源投资中心资金方提供最高保证额为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期限36个月;2011年6月-12月中企融信公司与中铭源公司先后签订四份《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约定中企融信公司分别为中基铭运投资中心等四个有限合伙资金方提供每份3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期限均为24个月。威海富华液体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19.对账单、客户回单等证明:相关账户交易流水。

20.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明:代县兴隆铁矿(普通合伙)成立于2011年6月30日,经营期限至2016年4月16日。采矿许可证期限自2014年1月27日至2019年1月27日,矿种铁矿,生产规模45万吨/年。

21.合作协议、解除合同通知函、返还文件清单、借条、欠款条证明:被告人徐岩岩与中铭源公司于2011年11月28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徐岩岩为中铭源公司矿业投资项目融资,期限1年,中铭源公司提供矿业投资项目,实行包干制,一次性佣金6.5%,徐岩岩团队员工工资、社保、奖金等由徐岩岩自行承担,徐岩岩负责聘用、培训、管理员工。2012年10月12日,徐岩岩向中铭源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10月22日返还文件。2013年3月18日陈庆明向徐岩岩借款10万元。2013年4月26日,陈庆明出具欠条,欠徐岩岩154余万元。

22.到案经过、工作记录证明:2014年8月25日民警通过电话将被告人陈庆明、程明辉、王涛约至朝阳经侦大队,将其抓获;民警电话通知赵×、徐岩岩配合调查,二人到朝阳经侦队后,于2014年8月25日被拘传。

23.协助查封通知书证明:民警于2014年8月28日查封陈庆明在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楼16层1901室房产(轮候);2014年8月28日查封中铭源公司在中港银信投资有限公司44.99%的股权;2014年9月12日查封代县兴隆铁矿股权;2014年9月5日查封兴隆铁矿采取许可证。

2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民警对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楼16层1901室搜查,在财务室内起获并扣押记账凭证、入伙协议及电脑的情况。

2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工作记录证明:被告人陈庆明、徐岩岩、王涛、程明辉、赵×的身份。陈庆明于2013年6月13日因吸毒被东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26.被告人陈庆明的供述证明:我于2006年12月成立中汇海公司,2010年更名为中铭源公司,我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2012年4月1日,我公司收购了中万源公司,该公司曾为蒙古国图(特)和木矿业项目筹集基金。中汇海公司成立时股东是我和耿滨,2010年8月股东变更为北京安华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扬名神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10年8月2日北京安华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北京扬名神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资330万元,我出资600万元;2011年3月29日,北京扬名神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增资4000万元,8月16日,北京扬名神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将出资的4000万元转让给我。中万源公司的股东是我和中铭源公司。

2011年7月,公司决定收购山西代县兴隆铁矿项目,矿主杨×要1.5亿的收购费。中铭源公司在山西代县城市信用社开了一个账户,将合伙人出资款6000万元打到公司在代县的账户中,再转到杨×账户,公司当时为了这个项目成立了几家有限合伙投资中心,主要由公司聘用的王涛和徐岩岩团队筹资,投资人都是合伙人,总共有100人左右,投资金额9000万元左右,合伙人都与公司签订了合伙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年化收益在10%-13%之间,投资期限为1-3年,之后公司开始投资兴隆铁矿项目,因国家经济形势下滑和控制房地产开发导致兴隆铁矿生产经营无力至亏损,公司无法将合伙人的投资款连本带息付清。2013年7月份一名合伙人到北京市仲裁委申请仲裁我公司,后该人到二中院申请执行并冻结了公司投资的兴隆铁矿30%的股权,导致采矿证无法办理,该项目无法继续运作,现欠100名左右合伙人的9000万元左右本利未归还。

2011年7月,中港银信公司向我公司借款5000万元投资中国科学院祁家豁子生活区危房改造项目,借款期限为2-3个月,我公司没有要利息,中港银信公司自愿给我公司3600平米购房指标,后我公司与中港银信公司、中科院危房改造项目办公室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规定如果中港银信公司三个月内未归还借款,按每日千分之1.71的违约金支付给我公司,合同签订后,中港银信公司变更了45%的股权到我公司名下,作为质押。后因为中港银信公司还不了我公司的钱,中港银信公司就将股东变更为中铭源公司,我公司借给中港银信公司的这5000万元有一部分钱是我公司自己的,另外一部分是我公司兴隆铁矿募集的合伙人的钱。因中科院没有将这个项目新的规划意见书办下来,导致项目无法开工,资金也没有办法连本带利还给合伙人。2012年的时候我在公司内给投资兴隆铁矿的合伙人开了会,告知了他们我公司将合伙人的一部分钱又投资到了中科院祁家豁子生活区危房改造项目上,并给这些合伙人看了我公司与中港银信公司、中科院祁家豁子生活区改造建设办公室的项目合同。

2011年11月,我了解到蒙古国的图(特)和木矿,我亲自到矿产进行考察,感觉这个项目非常好。2011年12月,我公司决定投资这个项目,为了这个项目又成立几家有限合伙投资中心,主要还是由王涛团队和徐岩岩团队负责筹资,这个项目的合伙人总共90人左右,投资金额1亿元左右,这些合伙人也都与公司签订了合伙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年化收益率10.5%至13%之间,投资期限1至3年。2011年12月我同乌兰巴托城市银行行长毕×(译音)签约图(特)和木煤矿项目,我在建行二连浩特支行建立了公司账户,从此账户给毕×的境外账户打款7800万元,我公司拥有该煤矿的50%股权。2012年6月份,国家经济形势下滑,煤炭行业全面规整,煤炭价格大幅度下跌,我公司投资的这个项目全面亏损,无法归还合伙人的投资本金和收益,现在亏欠这个项目的合伙人共90人左右,涉及金额连本带利1亿左右未偿还。

公司以投资项目对外吸引投资人投资,投资人由徐岩岩及王涛负责找,我给徐岩岩拉来的投资额的7.5%,给王涛找来的投资额的7%,从2011年3月至年底市场部由李×及钟×负责。此后是徐岩岩及王涛负责。公司对外宣传材料及合同主要是徐岩岩制作的,承诺客户的10%-13%的年回报率是徐岩岩和王涛向我提出,我同意的,融资方式是徐岩岩的前任李×及钟×设计的,但也经我认可。

我同中企联合担保有限公司和中企融信(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担保协议,我公司为两公司的担保还做了反担保。反担保公司叫做威海富华公司。我在朝阳工商注册了中基铭润投资中心,中基铭运投资中心,中基宏名投资中心,中瑞安成投资中心,中基源运投资中心,中基通运投资中心,中长晟投资中心等。

27.被告人徐岩岩的供述证明:我曾用名徐岩。2011年11月28日至2012年10月22日,我在中铭源公司担任过市场部副经理,实际上我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2010年底,北京汉红股权基金有限公司的李×、钟×介绍我到中铭源公司上班,之后李×、钟×于2011年下半年分别单干了,让我也跟他俩走。2011年11月28日,陈庆明找到我,让我和我的团队帮他公司的投资项目做融资居间人,并和我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陈庆明把中铭源公司做的兴隆铁矿项目的所有资料以及入伙协议、担保协议、反担保协议交给我,让我尽快帮他找客户。之后我和我的团队通过随机拨打电话,客户之间相互介绍的方式拉客户来中铭源公司进行投资。业务员负责自己拉来的客户,给客户介绍项目,和客户签订中铭源公司的入伙协议,客户自行按照入伙协议中的投资账号打款。具体融资多少我没有统计,中铭源公司的财务解×知道。半年后,兴隆铁矿项目结束了,陈庆明又给我蒙古国图(特)和木矿业项目,让我和我的团队继续帮他找客户,募集资金,之后我和我的团队还是通过上述方式找客户。这两个项目我和我的团队应该帮助中铭源公司募资8000万元左右。

我是团队负责人,我的团队有三个组,组长程明辉、李×1、我妻子赵×,赵×因怀孕于2012年4月离职。我带领团队的业务员有何×、罗×、赵×、陈×、陈×2、何×、孙×、郑×,王×、杜×是王涛团队的。中铭源公司招募资金的两个项目的入伙协议是陈庆明给我的,内容是陈庆明拟定的。陈庆明为项目募集资金成立合伙公司后,他本人在入伙协议签字和盖中铭源公司的章。一般是陈庆明先签好49份入伙协议分给我和王涛各一半。陈庆明把担保协议和反担保协议原件交给我,向客户展示签协议的时候,复印一本给客户。中铭源公司募集这两个项目时,我团队负责4期,每期需要3000万元,每期成立一间有限合伙公司,每间有限合伙公司需要49名合伙人,这4间有限合伙公司是中基宏名投资中心、中泰厚投资中心、中长晟投资中心、中基通运投资中心。

我的报酬由陈庆明按照我和我的团队募集资金的多少,按照总额6.5%支付给我,之后我再给团队付报酬,我给团队人员2.5%-6%的提成,打到他们的招行卡内。募资8000万元左右,陈庆明应该付给我520万,其中包括人员工资、提成、社保、办公费和客户增加收益索要的点位。我团队员工的报酬我都垫付了,陈庆明至今欠154万没给我。2012年10月1日,我给陈庆明发了一张解除居间合作的解约函。2012年10月22日,陈庆明同意终止合作,我把资料返还给他,并帮助客户和团队向他要钱,他还是拖着。我个人拿团队销售额1%的提成,约45万元,赵×获利约10万元,这些钱日常消费使用了。

2010年底至2011年11月,我跟着李×和钟×一起销售过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召富和华富煤矿项目,当时李×和钟×也是跟陈庆明合作的,我是行政和销售经理,当时也是以中铭源公司的名义销售的。

28.被告人王涛的供述证明: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初,我在中铭源公司担任过融资总监,我不是陈庆明的正式员工,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2010年底,北京汉红股权基金有限公司的李×、钟×介绍我到中铭源公司上班,销售召富和华富煤矿项目。之后李×、钟×于2011年下半年分别单干了,让我也跟他俩走。2011年下半年李×推荐我到陈庆明公司做投资项目,我和陈庆明签订了合作协议,陈庆明把中铭源公司做的兴隆铁矿项目的宣传资料给我,以让我尽快帮他找客户。之后我和我的团队通过联系以前客户、客户之间相互介绍的方式拉客户来中铭源公司投资。业务员负责自己拉来的客户,给客户介绍项目,带着客户找到陈庆明签订入伙协议,客户自行按照入伙协议中的账号打款,有的客户要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我和业务员就找陈庆明复印。我和团队给中铭源公司山西铁矿项目融资两期,找了30多名客户,3个月后,项目结束了。2012年初,陈庆明又给我一个项目,叫蒙古国图(特)和木矿业项目,我和团队继续帮他拉客户。2012年6月份,陈庆明亏欠我和我的团队佣金300万元人民币左右,我自己出钱,给团队发工资、提成、交社保、还有相关的办公费用。2012年中旬,陈庆明一直不给我和我的团队钱,我们就不再给他做居间推荐了。

中铭源公司募集资金两个项目的入伙协议是由陈庆明给徐岩岩,之后我再到徐岩岩处拿,入伙协议内容我不知道是谁拟定的。陈庆明为给项目募集资金成立合伙公司后,他本人在入伙协议签字,加盖中铭源公司公章。担保协议和反担保协议的原件在陈庆明处,客户需要时,我到陈庆明处复印一本给客户。

我团队负责5、6期,每期有的需要募集3000万元,有的需要募集5000万元(这是陈庆明定的,每一期都是一个担保公司)。每期成立一间有限合伙,每间有限合伙需要49名合伙人。

我和团队业务员募资大概7000万元。兴隆铁矿项目我的报酬是由原中铭源公司的副总经理李×,按我和我的团队募集的2000多万元人民币的0.5%给我报酬,这10万元的报酬李×已经给我了,图(特)和木项目我的报酬是由陈庆明按照我和我的团队募资总额的7.5%支付给我,之后我再给团队付报酬。募集4000万左右陈庆明应该付我300万人民币左右的报酬,这300万包括人员工资、提成、社保、办公费和客户增加收益索要的点位。我团队员工的报酬我都垫付了,陈庆明至今欠我300万元报酬。

我团队分两个小组,组长刘×和刘×2,团队10多人,有的是我找来的,有的是自己应聘来的,我记得的员工有王×、丁×、杜×、周×、徐×等人。我自己洽谈成的客户大概1000万元投资款。

29.被告人程明辉的供述证明:2011年1月认识中厚长晟公司徐岩岩,通过他介绍到中厚长晟公司面试,中厚长晟公司给中铭源公司做融资产品代理销售。2011年12月,中厚长晟公司与中铭源公司解约,徐岩岩带着我、李×1、赵×等与中厚长晟公司解除合同,与中铭源公司签订合同,徐岩岩带领我们做融资产品居间人,我工资和提成及“五险”由徐岩岩支付,我在公司主要是约客户与徐岩岩见面,徐岩岩按照推荐的客户多少给我提成,2012年8月我离开公司。

中铭源公司做兴隆矿项目和图(特)和木煤矿两个项目,徐岩岩带着我们帮中铭源拉客户,募集资金,通过随机拨打电话、客户之间相互介绍的方式,业务员负责对客户介绍项目产品,和客户签订中铭源公司的入伙协议,客户按照入伙协议中的账号打款,我按照客户投资金额2%领取提成,我手下的业务员如果发展一个客户,按照他发展的客户的投资资金0.35%给我提成。徐岩岩把盖好中铭源公司公章和陈庆明签字的入伙协议给我,我拿协议与客户签约,徐岩岩还给客户项目介绍资料,担保协议复印件。

先后由我负责领导的业务员有陈×、陈×2、张×、刘×、赵×、杜×、何×。我一共给中铭源公司做了六期,有中基铭润投资中心、中瑞安成投资中心、中基宏名投资中心、中泰厚投资中心、中长晟投资中心、中基通运投资中心。我自己大约拉了6个客户,我小组大约拉了20多个客户。我基本工资每月3500元,提成8万元。公司由徐岩岩负责给业务经理培训,另一个市场部的客户经理是王涛进行培训。

30.被告人赵×的供述证明:2011年底至2012年3月份左右,我在中铭源公司任销售总监,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和提成由徐岩岩发放。2011年底,我通过王涛介绍到中铭源公司上班,跟随徐岩岩的团队,为中铭源公司的兴隆铁矿项目和外蒙古图(特)和木矿业项目拉客户与募集基金,我手下还有2、3名业务员,我们都是将中铭源公司给我的入伙协议与客户签订,客户都是按照协议中的投资账号自行打款。我带领我的小团队为中铭源公司拉了7、8名客户,募集900万元,我团队的业绩由客服何×统计。徐岩岩按照我的小团队募集的资金数额的2.5%为我发提成。2012年3月份左右,我因为怀孕离职了。徐岩岩团队主要负责为中铭源公司的两个项目找客户募集资金,他的团队分为3个小团队,主要由李×1、程明辉和我负责。我们找客户就是随机打电话。我谈成的客户有马×20万,张×100万,李×200-250万,石×300万,黎×100万,白×100万,赵×2100万,张×100万。王涛和徐岩岩是高级客户经理,我是客户经理。我获得提成20多万元。

另,辩护人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31.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诊断证明等证明:被告人徐岩岩与赵×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2年11月生育一子,现其子身体状况不良。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相互印证一致,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在案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1.关于本案涉案金额的认定。经查,审计报告分别就在案扣押的协议书、收据、银行汇款凭证及解×提供的表格进行了统计。本院认为,收据或者银行汇款凭证或者生效仲裁书、判决书任一即可认定投资人的投资款,而非需同时具备。本院综合在案收据、银行汇款凭证及仲裁书、判决书认定涉案金额。被告人陈庆明及其辩护人所提应以收据认定涉案金额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徐岩岩、王涛、程明辉、赵×的涉案金额。经查,徐岩岩、王涛、程明辉、赵×分别带领团队或小组为中铭源公司融资,并各自管理自己团队或小组成员,并无证据证明四被告人对其他销售团队或小组具有管理权,亦无证据证明四被告人参与了中铭源公司的经营决策行为,本院在认定其涉案金额时依照其自己吸收和负责的团队或小组成员吸收的金额分别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庆明、徐岩岩、王涛、程明辉、赵×法制观念淡薄,向社会公众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庆明、徐岩岩、王涛、程明辉、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惟指控徐岩岩、王涛、程明辉、赵×犯罪数额不当,本院予以更正。在共同犯罪中,陈庆明、徐岩岩、王涛系主犯,程明辉、赵×系从犯;五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赵×、程明辉部分退赔,故本院对陈庆明、徐岩岩、王涛、程明辉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赵×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徐岩岩的辩护人所提徐岩岩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本院依照徐岩岩个人及团队成员吸收的金额认定其涉案金额,在此范围内,徐岩岩直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对团队成员具有完全的管理权,系此部分行为的主犯,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责令各被告人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在案款物,一并处理。综上,根据陈庆明、徐岩岩、王涛、程明辉、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各自的罪责,本院对陈庆明、徐岩岩、王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对程明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对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庆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岩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程明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六、责令被告人陈庆明、徐岩岩、王涛、程明辉、赵×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名单另附)。

七、在案查封、冻结之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楼16层1901室住房一套(被告人陈庆明个人占有的份额)、北京中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中港银信投资有限公司及在代县兴隆铁矿的股权之变价款连同在案人民币三十一万五千元,发还投资人。在案之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臧德胜代理审判员付想兵人民陪审员张秀英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解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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