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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监外执行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3-2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13
核心提示: 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监外执行刑事裁定书

 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监外执行刑事裁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京0105刑更18号

罪犯杨,女,1990年5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2016年3月29日本院作出了(2015)朝刑初字第2051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罪犯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终审裁定,裁定维持原判;我院于同日作出(2015)朝刑初字第20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罪犯杨的刑期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罪犯杨处于哺乳期为由,建议对其暂予监外执行至哺乳期满。

经查,罪犯杨于2015年8月31日生育一子,现仍处于哺乳期,不宜收监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杨暂予监外执行至2016年8月31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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