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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日期:2017-03-2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99
核心提示: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朝刑初字第160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华,女,1959年1月25日出生,系吉林市昕旺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吉林市昕旺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1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5年10月21日以京朝检公诉刑追诉[2015]29号追加起诉书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华及其辩护人郭尚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华伙同栾学俊、刘继莲(另案处理)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间,在本市朝阳区万达广场9号楼×号内,以吉林市昕旺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昕旺公司)北京分公司和香港鑫旺国际集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香港鑫旺公司)等名义,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理财产品,承诺给付高额回报,非法收取刘某某等109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70余万元。后被告人王华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合同书、收据、银行交易清单、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栾学俊、刘继莲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王华当庭虽表示认罪,但辩称:其公司系与栾学俊团队合作销售玉,其对销售情况不知情,公司仅收取了15%的销售款大概30万元;其也没有想诈骗他人。王华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王华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案系单位犯罪,王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华与栾学俊等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于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间,在本市朝阳区万达广场9号楼×号内,以投资绿色有机健康食品潜力巨大为由,由王华、栾学俊等人通过讲课等方式,公开宣传投资理财产品可以通过以投资本金为基础进行资金拆分短期内获得数倍高额收益,引诱社会公众以加入会员方式投资,并通过给予介绍者提成的方式让投资人介绍新人投资,由共同作案人刘继莲等人收取被害人周×(女,43岁)等100余人款项共计人民币350余万元,并向被害人出具收款收据。后不能拆分时,王华等人以应付检查为由,让被害人与香港鑫旺公司按1万元1块和田玉雕的标准签订和田玉买卖合同,收走收条并赠送和田玉。期间,通过返还奖金及介绍投资提成方式陆续向被害人返款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实际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270余万元。后王华经网上通缉于2015年3月13日被抓获归案。

另,吉林昕旺公司招商银行账户(账号:×××)、民生银行账户(账号:×××)及被告人王华民生银行账户(账号:×××)均已冻结。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曹×陈述:2014年2月27日,我的朋友金×让我去参加昕旺基金公司在燕郊家和酒店举办的庆功晚宴,有几百人参加,我去后在吃饭过程中听王华等人介绍说,投资昕旺基金可以高额返利,投资1万元一个月左右可以返利8000元,每月一返,返多长时间不清楚;另外介绍别人投资还有奖金可以拿,每介绍一人奖励1000元。我决定投资1万元,就把我的中信银行信用卡给了金×让她帮我投资1万元。3月初的一天,我决定再次投资1万元,我把1万元现金给的金×,因为怕家人知道,我就以她的名义投资的。3月底金×告诉我让我用收据去公司换玉,后来金×把代我投资的1万元换了一块玉石,并代我与公司签订一份《和田玉雕购买合同》,签的我的名字。合同约定我以1万元一块的价格购买一块和田玉,但是王华说这玉石是公司送给投资人的,投资一万送一块,签这个合同与我们的投资事项没有任何关系和影响。到4月底,该公司就找不着了,王华也联系不上了。

2、被害人高×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2月5日,我朋友邢×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昕旺基金短期投资项目,投资期限短、利息高,一个月就能回本。当天我们就去了,公司名称叫昕旺天然食品有限公司,胡×介绍说,投入的资金是要给公司用于投资农业项目的,收入分静态收入与动态收入。静态收入:公司承诺资金回报是在40天左右一个周期,一个周期能够达到100%的利润,每周期结算一次,如投1万元,一个周期后变成2万元,公司规定如果要提现,只能提取利润部分即8000元,剩余2000元作为公司服务费扣留。这个投资一个周期之后基本上就能回本,这个项目也不返本金。动态收入就是推荐人投资成功,有投资额10%的奖金。当时我就心动了,刷信用卡投了3万元。后又帮朋友王×2垫付投了1万元,大概过了一个星期,公司就给我转了1000元介绍王×2的动态返利,这时王×2不投了,这1万元就算我自己名下了。我又介绍了马×3的朋友,获得1000元返利。后我的上线邢×替我介绍了叫杨×的客户放在我的线下,给我3000余元的返利。我的投资周期第一期满之后,公司迟迟不返利。此后公司称只能兑现50%的本金,还要求交回当初交款的收据,签订玉石购买合同,当时就觉得有问题,急于收回本金,就不得不向公司交出了自己投资款的收据,签了购买玉石的合同,从公司领了4块玉石,但承诺的返回50%的本金也没有给。2014年5月底公司就人去楼空了。当时我没考虑过公司为什么会有这么高的利润回报,也没想真的投资什么项目,就是看中了高额回报,想按短期理财做。昕旺基金的负责人是王华。我共计投资4万元,动态返利6000余元。经辨认,被害人高×辨认出栾学俊。

3、被害人张×陈述:公司讲座讲的是进行拆分,承诺每月返利会达到投资额的几倍。栾学俊每天给客户讲课,我听过他讲课有好几次,他讲课说把资金投入到吉林昕旺公司,公司进行投资,主要是投资到昕旺商城、发展电商销售农产品网站等,经营农产品、树苗等,运作起来之后国家会给大额补贴,但是公司具体怎么运作我不知道。还听王华讲过一次课。王华是昕旺公司的总经理。我投资7万元,我个人拿过1万多元的提成。

4、被害人周×等人的陈述、报案书及辨认笔录证明:周×等人经朋友介绍或参加昕旺公司宴会等方式,得知昕旺基金公司销售基金,后在昕旺公司听栾学俊、王华等人讲座,知道昕旺公司是做绿色有机农产品网络销售的,潜力巨大且国家还有补贴,投资昕旺基金短期内可获得数倍甚至十倍以上收益,以投资1万元为例,分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投资1万元,20至50天内拆分成2万元,其中1万元放在公司网站的账户里,另外1万元自己可以提走8000元,另外2000元作为手续费还放在账户里,再过20至50天,拿1万元再继续拆分,如此循环,这是静态收益。动态收益就是介绍其他人,每介绍1个人投资可以拿投资额10%的提成。后于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周×等人通过现金或刷卡共计投资300余万元,刷卡投资的钱进入吉林昕旺公司等,公司给出具了内容为购旺币、购产品等、收款单位为昕旺国际集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昕旺集团公司)或香港鑫旺公司的收条,收款人为刘继莲、王×。其中,部分人投的资金进行了拆分,取得部分返还款,拆分增值在互联网上可以看见;部分投资人介绍了新的投资人,收到了公司返的提成。后公司出现不能拆分返款问题,2014年3月份,王华等人要求投资人上交收条并签订和田玉购买合同才能退款,按照1万元购买1块和田玉雕的标准签订了和田玉购买合同,合同内容将投资变为购买和田玉内容,王华和公司人员说合同内容与投资没有关系,签购买合同是为了应付检查,和田玉雕是赠送的,投资人收到公司给的和田玉雕,但和田玉是劣质玉不值钱。后公司又通知公司要转型做农业产品寿蔬植物桖,少部分投资人又与公司签订了解除购买和田玉协议书,以剩余投资金额获得等价的植物桖、等候分期返款或者转做昕旺商城代理商。后王华、栾学俊下落不明,投资人就报警了。王华是公司总经理,栾学俊是主要讲课的讲师,刘继莲是公司财务,王华也讲过课。

(二)证人证言

5、证人杨×、赵×、袁×等人的证言证明:杨×等人代替其所介绍的亲朋报案,介绍投资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返利金额、损失金额等情况。

6、证人吴×的证言证明:我是律师。2014年5月底,王华聘用我做法律顾问,协助解决王华公司的一些善后问题,王华曾将一些公司的材料放在我这,我将该材料的复印件提交公安机关。

(三)书证

7、《昕旺集团公司旗下,》宣传材料内容:昕旺基金、增值计划:分为一至五星,每星对应写明投资人民币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并写明各种提成,每天结算,周五发奖金;旺币收入:2万人民币进入,收益2倍退出,无限循环,以小博大。公司预计发行10亿旺币,首次拆分收回本金,二次拆分2倍,50%本金、50%激活币。旺币相当于股票,会员产生提成为金币,金币可以购买旺币,安全保障:真公司、真老板、真地点、真玉品、真增值,一次投资,永久获利,电子商务,合法盈利。新金融、新经济、新技术、新模式,联手打造互联网金融,引爆2014财富主旋律...落款为昕旺集团公司,2014年1月15日。

8、中国保健食品门户网_www.zgbjspmh.com(全国示范单位)复印件内容:我们要做什么?通过昕旺商城发展电商销售农产品、网站利润为农业合作社解决资金问题...,理财网:(旺币)解决《小微企业资金》问题-消费变理财。理财网动态收入:五网合一打造全国唯一农业循环产业链,表格中显示:有一星至五星网店,分别对应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不等,同时还有销售提成、推广提成、服务会员提成、上级信任提成及旺币增值等项目,并显示最高日奖金由7000元至13万不等。理财网静态收入:限量版发行旺币,有三种和田玉雕,预计发行3000块,第一批20块售完增值5000元,第二批200块售完增值1万元,400块增值2万元以此类推。并附图显示一进一出、无限循环经济及1万元变2万元,2倍出局等。第三部分:公司有收益,会员有保障,并以全球联网、网络金融捆绑、五网合一打造农业循环产业链等概念宣传。印中国保健食品门户印章,2014年1月20日。

9、购产品赠积分--消费分红宣传页内容:在昕旺商城线上线下累计消费1000元以上成为会员(赠50%积分理财),有1-6星会员,2-6星分别对应3000元、6000元、1.2万元、2.4万元、3.6万元等。收益分A区销售产品提成(动态)、B区积分币分红(静态):A区销售产品提成(动态),包括销售提成10%;推广提成8%等;每日奖金:按会员级别的70%最高提成/日;提成奖金:50%现金币(提现、购物、注册);可以换购物币、换注册币后可互转。B区积分币分红(静态):积分币相当于钱、在会员平台购买旺币;旺币相当于股票、买到旺币后自由交易;交易付10%交易费、10%购物币去商城购物;交易后30%积分、相当于种子再次购买旺币;不交易10倍出局,20%购物,30%旺币作废;积分购买旺币交易后产生的金币可以提现金。备注:公司和湘邮科技合作为会员办理每人一个账户的支付平台...

10、昕旺国际集团消费理财网管委会岗位职责材料内容:栾学俊任管委会主任,副主任为马×等人。市场部经理陈×,负责市场开发;教育部经理马×2,负责培训、公司介绍、消费理财模式及产品讲解等,每天上午10点下午2点在公司会议室讲课;安保部经理李×2;技术部经理陈×2,负责看盘护盘、控盘等;财务部张×;客服部高×,负责业务咨询等。备注:...2、教育部每天安排讲师讲课,业务及产品培训、公司概况、消费理财模式讲解,由管委会安排考核,对值班及讲课人员给讲课费...4、公用点50%用于扶持市场、会议、活动等,50%用于补贴和奖励。昕旺国际集团消费理财网管委会,2014年3月28日。

11、昕旺集团通信录复印件内容:共23人,显示王总为总裁,备注王华;范总副总裁,李总产品部经理,备注×;王×行政部经理,备注王华的儿子;刘继莲总裁助理;其余还有企划部、技术部、行政部、市场部等多人。

12、昕旺集团项目介绍复议件内容:企业方向-打造中国最大的三农和健康产业第一循环产业链;昕旺商城,旺店中心:分1万元一星店、三万元三星店、五万元五星店,印有吉林昕旺公司印章。

13、收据复印件、银行交易凭条及银行交易历史明细单证明:吉林昕旺公司银行账户收到投资人投资款项的情况;投资人投资金额、时间、消费商户主体等情况。收款收据内容:今收到龚家镛等人款项金额,内容购旺币、购产品,会计刘继莲或王×,落款有昕旺集团公司或香港鑫旺公司印章(中英文结合的圆章或长条章)等,2014年1月至4月。

14、工商登记注册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章程及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吉林昕旺公司2007年7月11日成立,住所:昌邑区通江街炭素花园小区×网点,法定代表人王华,注册资本:1130万元人民币,出资人:王华(1017万元)、王×(113万元),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零售,日用百货、化妆品销售。吉林昕旺公司北京分公司2013年11月28日成立,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2号院9号楼×室,负责人高×2,2014年2月28日变更为李×,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销售日用品、化妆品,无许可项目。吉林昕旺公司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承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位于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9号楼×室,租金每月105253元。北京×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9号楼×,法人王华,注册资本31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4年4月10日。

15、民生银行对账单、历史交易明细单及冻结书证明:吉林昕旺公司民生银行账户(账号×××)余额2245.7元已冻结。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大量由户主银联商务有限公司(账号×××)汇入的款项;另有39.5万元来自于吉林昕旺公司招行账户(×××)。从款项支出来看,支付潍坊×公司4笔250万元、马×3人民币70万元(14笔5万元)、王华个人农行账户(账号×××)55万元、刘继莲招行账户(账号×××)44.78万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笔21万、2月18日支付深圳×珠宝有限公司10.95万元等。王华个人名下民生银行西客站支行账户,账号×××,账户余额1655.66元已冻结。

16、招商银行开户资料、历史交易明细以及冻结书证明:吉林昕旺公司招商银行账户(账号×××)余额7230元已冻结。该账户收入:2014年以来,该账户有大量POS机入账收入,其中2014年1月23日至2月4日有300余万元入账,最后一笔POS机过账4月10日6000元;该账户支出:多笔大额资金(共计200余万元)汇入王华个人尾号1471农行账户;2014年2月7日向刘继莲招行建国路支行账户转账100万元;2014年1月28日至2月12日5笔汇入潍坊×公司550万元(同年2月8日至4月11日潍坊×公司5笔退货款500万元);2014年4月向吉林昕旺公司北京分公司招行账户(账号×××)汇款287万元;向山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向湖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8万元;2014年3月26日支付深圳×珠宝有限公司9.2万元,2014年4月3日支付2.75万元。吉林昕旺公司北京分公司招行账户(账号×××),于2014年4月分三笔收到吉林昕旺公司招行账户转来的汇款287万元,上述款项以工资、报销款的名义分别发放给张×等数百名个人,包括给栾学俊1万元、刘继莲5.5万元。

另,刘继莲招商银行账户(账号×××),自2014年2月5日至当年6月1日合计收入340余万元,合计支出350余万元。相关大额收支情况:2014年2月7日吉林昕旺公司汇入100万元,2月8日柜台取现100万元;2月14日吉林昕旺公司汇入47.8万元,2月14日至22日存在多笔金额在114元至11.115万元间的汇给李×、袁×、刘×等个人的支出;4月11日吉林昕旺公司汇入4.5万元;4月15日吉林昕旺公司汇入1万元;5月16吉林昕旺公司汇入1.2万元;5月19日北京昕旺高科技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汇入30万元,26分钟后柜台提现。另,3月7日王华尾号为1471农行账户汇入5.45万元、3月14日汇入7.06万元;4月25日王华尾号为1471农行账户汇入20万元,23分钟后柜台提现;3月18日王×个人账户多笔汇入59.1万元;4月2日70万元支出至王×账户。

17、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资料及历史交易明细单证明:王华农业银行北京南三环支行账户(账号×××),2012年12月6日开卡,2014年7月15日已销户,账户余额0元。该账户于2014年取现或转支近200万元;2014年1月至4月存在大量与个人间转账支出:与栾学俊之间3笔共12475元、与刘继莲间12笔共计30余万元(其中4月25日一笔20万元);2月8日转马×16万余元;存在转王×、陈×、马×等人支出;存在大量转杨×、单×等个人的支出。另有转王华交行、工行等其他账户支出。另,栾学俊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于2012年12月6日开户,2014年2月8日马×转账收入5万元,2014年2月1日起存在多笔现金存款(劲松支行、现代城支行、光华路支行)18万元左右,2014年4月30日提取16万元,截止2015年1月15日余额235元。

18、销售合作协议书证明:香港鑫旺公司与吉林昕旺公司,双方自愿共同合作香港鑫旺公司的和田玉石销售项目,销售金额的15%作为吉林昕旺公司的平台使用和经营管理佣金。香港鑫旺公司负责和田玉产品以及市场人员招商等,销售款先打到吉林昕旺公司账户,吉林昕旺公司负责市场销售人员的管理和工资、佣金奖金等费用的结算发放。合作期限: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2月28日;签订时间:2014年2月27日,印有公司的印章。

19、和田玉购买合同证明:香港鑫旺公司与曹×、龚×等人签订该合同,约定以人民币1万元购买和田玉雕1块,曹×等人购买的数量,并注明产品增值空间大,会员可以自行交易,印香港鑫旺公司圆章,2014年3至4月(均在3月18日后)。

20、鑫旺会员预解除购买产品协议处理书证明:吉林昕旺公司、吉林昕旺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赵×等人签订,吉林昕旺公司有三种方式解决购买玉产品会员剩余积分:一、以剩余积分金额等价换购吉林昕旺公司植物桖套盒;二、以剩余积分金额转型做吉林昕旺公司昕旺商城的代理(销售员、店长、分公司);三、吉林昕旺公司承诺2014年6月1日开始填表、对账,之后排队等候处理余款,昕旺公司以万亩钙果及其产品为担保,按每月10%比例退还,2014年11月开始退还,上述三种方式三选其一,落款有吉林昕旺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印章。

(四)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

21、共同作案人栾学俊供述:我和陈×、马×、高×、李×2、张×之前是×梦生活广场公司的同事,当时是我们公司倒闭了,大家就想再找新的项目,当时是马×提出的要找一个实体公司合作。王华在北京开了吉林昕旺公司北京分公司,是在互联网的网上商城卖有机食品的公司,购买有机食品的人就成为公司会员。我就联系了王华,之后我们这个团队和王华谈了两回,王华就同意与我们合作。我们在王华公司销售理财产品,王华收取客户投资额的15%,剩余的85%归我们这个团队(会员奖金及提成)。吉林昕旺北京分公司王华是董事长,刘继莲是会计,王×负责会员管理,在下边就是我们会员,按级别分别有马×、陈×、高×、张×、李×2和我,均发展会员。

2014年1月上旬左右,我和陈×、马×、高×等人这个团队与王华公司合作,以王华公司为基础,在王华公司销售理财产品,名称叫消费理财。首先我们每个人先成为会员,我是王华帮我投的6万元,其他人也投了但投的都不多,之后再发展会员,会员到公司后,我给客户讲公司的情况,陈×、高×讲解投资的模式,按照投资顺序,马×是投资第一人,陈×第二,张×第三,高×第四,李×第五,我是第六个,我们都是前期投资人,我们没有基本工资,都是以会员方式与王华合作,之后按模式提成,其他再发展的人入会都是我们的下线,发展会员都是找认识的人,之后通过认识的人再相互找。具体的意思就是以王华公司为基础,推广会员,客户投资后就成为我公司会员。销售模式分为静态和动态模式,客户购买这种理财产品,可以得到高额的回报,客户的投资款以周期计算,达到额度就可以返利,客户每介绍一个人投资,可以拿到投资款的10%。具体陈×和高×最清楚。

客户投资都给公司了,公司给客户开个收据,有的刷POS机,账户有一个是王华账户,一个是公司账户,有的交现金给公司的财务人员刘继莲或王×,这二人保管钱并给客户返利,刘继莲是王华公司的财务主管,也是王华的秘书,王华的公司基本上就是王华、王×、刘继莲三个人,都是王华的人。所有会员一共投资了二百多万元,具体我说不清楚。客户投资款有一部分被王华用来买树苗了,有的用于生产植物桖了;剩下我们这个团队根据每个人的业绩情况,也都分钱,但数额我不清楚。合作时谈的是王华公司收15%服务费,其余的钱用于会员之间的返利等,我们只是给客户返过一次利,实际上客户的投资款都让王华支配了,没法给投资人按照承诺返利。王华说怕出事想出一个办法,就是与客户签一个购玉合同,客户拿手中的投资款收据换玉石,一万元的收据可以换一块玉,这个合同上有香港鑫旺公司的公章,这样让客户手中没有凭证,原来的投资关系就变成买卖关系了。玉石是王华弄来的,大约有一半会员用收据换玉石了。后期还有换植物桖,植物桖是人民币3000元一箱,一箱是30个小瓶(约30毫升)。王华在会员网站发布的信息通知:拿着购货合同到公司领玉和植物桖。王华原来说在大兴种树,也说过在山东潍坊搞联合种植,具体我不清楚。

我们与王华合作大约有两个月左右,从2014年1月到3月之间。我分得7万多元,都是分的提成,其中三万我退还给我介绍的投资人了,杨×、赵×每人1万,还有纪×1万,是通过我的农业银行转账的,其余的我自己用了。后来公司没法发给客户高额的利息,会员开始闹事,我就离开公司了。我们成立过市场管理委员会,我是总负责人。我原来的手机号2014年5月左右就不用了,王华告诉我说要出事,让我别用这个手机号。

22、共同作案人刘继莲供述:我于2013年8月4日到吉林昕公司北京分公司任行政助理,同年10月任公司财务主管。吉林昕旺公司北京分公司,2013年12月份注册成立的,实际办公地朝阳区万达广场9号楼10层1003室,公司负责人是李×,他还是公司产品部的负责人,王华是董事长,负责全面工作,支配公司的财务和公司产品等;王×是行政主管,负责采购和后勤,公司哪有事他都帮忙。这个公司本身是在互联网网上商城卖有机食品的,包括食用油、大米、面、奶粉等。

2014年1月,栾学俊就带了一个团队和理财项目,团队成员有陈×、马×、高×、李×2、张×等,与我公司合作,栾学俊和王华谈的合作,签的合作协议,大概是昕旺北京分公司负责提供场地和网上商城等资源,栾学俊他们借用我们公司销售健康食品的由头吸引客户投资,在我公司销售理财产品,客户投资款可以得到倍增,并承诺客户高额返利,所收客户投资款的15%是要给王华的,并且发展下线还可以得到提成。栾学俊在公司总经理室办公,但是没有人明确告诉我他的职务,是以鑫旺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我公司销售理财产品。栾学俊和一个叫陈姐负责项目,经常开会,我没参加过,陈姐好像叫陈×。栾学俊和陈×主要是给客户讲课,其他人基本上都是发展客户,主要向客户介绍推广到公司投资能够获得倍增收益,王华也带客户出去进行过相关推广,但是公司主要推广授课的就是栾学俊和陈×,客户听完课就回到我这里交钱,基本上都是刷卡,也有交现金的,公司对于客户投资倍增项目的都不给合同,只是给收据。我知道的主要是靠客户介绍其他人投资获取10%甚至更高比例的收益来运作,我觉得公司根本不可能在那么短的时间内将客户投资倍增的。

我在公司只管收钱,王×也收钱,还代发过一些客户的返利收益,不过后期主要是以银行代发工资的形式给客户返利了。客户交投资款大部分是刷卡,少部分是现金,客户刷卡钱就到了公司的对公账户上,公司给客户收据,我在客户收据上签过字,公司不与客户签协议。关于倍增投资项目公司一共收了约五百至六百个客户的钱,大约有一千六百万元,返利大约是一千一百万元,被栾学俊拿走了一部分,有的发工资了。公司对公账户有一个是招商银行建国路支行开户的,一个是民生银行西客站支行开户的,这两个账户都外挂POS机了。公司收的钱,我印象中栾学俊应该拿走有四五百万元,都是栾学俊以公司支取工资的形式,制作好工资表,然后由我把表格导入到银行代发职工工资的系统里,然后银行自动就转账了,好像在山东投资农业项目也有几百万,这些我都是听王华说的。客户手中的收据后期被公司换成客户购买和田玉的收据了,公司也和客户签了一个购买和田玉的协议,公司让客户把收据交回来,公司就送客户和田玉或植物桖,依照客户发票的数额兑换,和田玉是1万元的收据换1块,植物桖1万元的发票换10盒。

我的工资是每月5500元人民币,没有提成,有2个月栾学俊给我转了2万元的补贴。转入我个人招商银行账户的钱是王华借用我的卡转账,王华说她没有招行的网银U盾,我的卡转账不收手续费,所以就借用我的卡。我的招行账户开户行是建国路支行,转入的140余万元其中100万元是发工资和交了房租,40多万元王华用来买东西和还款了。后来公司没法发给客户高额的利息,公司就倒闭了,这些客户就一直找我,我就帮这些客户联系公司的领导,帮客户要钱,还带客户去过朝阳经侦大队咨询等。栾学俊团队2014年4月左右就离开公司,但客户一直找我们。2014年7月9日晚上8点半左右我被公司的投资人给堵家里了,后一起到公安局来了。经辨认,刘继莲辨认出栾学俊。

23、被告人王华供述:吉林昕旺公司是2007年我注册成立的,在吉林没有办公经营地点。2013年10月份我在北京成立了吉林昕旺公司北京分公司,公司主要经营定型包装食品、化妆品、日用品、装饰品及有机食品等项目,经商方式主要是以电子商务模式进行。王×是公司行政人员,李×是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两个网站,一个是中国保健食品门户的网站www.zgbjspmh.com,还有一个是昕旺商城的网站www.zgbjspmh.cn。还有一个www.zgbjspmh.mop网站,是手机版的移动商城。这些网站都没有参与和田玉的销售。

2014年1月份,栾学俊找到我,说他原在的公司倒闭了,但他当时有一个和田玉的项目,想借我的场地和人员进行销售,然后给我公司销售额的15%作为回扣,因为当时栾学俊是以个人的名义与我谈的这事,我觉着不靠谱,就让栾学俊以公司的名义与我谈,后来栾学俊在香港注册了香港鑫旺公司,这样我和栾学俊在2014年2月份就此项目签了一个合作协议。但实际上和田玉项目在2014年1月份就开始销售了。具体销售是栾学俊负责的,我只听他说给介绍购买和田玉的人提10%,购买和田玉的客户没有投资回报,其他我就不清楚了。客户先交钱,后给客户和田玉,客户先交的钱就是购买和田玉的全款,因为当时和田玉还没刻出来,还得办理相关鉴定、专利手续,算是预售。由我公司的销售人员在我公司柜台摆着这和田玉的三个样品,客户选定后再交钱,我公司给客户开收据,等成品出来客户拿收据来我公司换成品。马×、陈×、高×、李×2、张×都是栾学俊带来的销售团队,马×2是后来给栾学俊做销售的。和田玉我是以吉林昕旺公司的名义办理申请的,一共200块玉左右,定价是每块10000元,这些和田玉是从深圳一个公司买的原料,是栾学俊出钱买的。后来我联系的加工雕刻,算下来每块玉的成本不到1000元。这个和田玉的商标和图案及专利、开光证书、鉴定书都是我办理的。这项目一共收了200万元左右,我公司挣了30万元左右,剩下的钱都打给栾学俊指定的账户了,客户通过我公司的POS机交到我公司的账户上,还有是栾学俊自己收的,这些钱我公司扣下15%后,都以现金和转账的形式给栾学俊了。具体怎么给的我记不清了。但到了2014年3月份,这个项目就不做了,具体为什么不做了我也不知道,因为我当时把整个公司都交给栾学俊管了。客户到公司要求退钱,我说这个项目是栾学俊带过来的,你们找栾学俊,当时栾学俊的电话也打不通了。客户讲这和田玉不值钱,认为受骗了,所以要求退钱。后来我就用我公司的植物疏口服液补偿了一部分客户。

昕旺公司招行公司账户在2014年1至2月间向潍坊×公司先后转出大量资金,这钱是我做生意的钱,与和田玉没关系,这钱是向潍坊×公司订购寿疏植物桖的,这是我公司的生意,是和公司的法人吴×联系的。我向客户讲过课,是介绍和田玉的,但没讲过怎么具体购买。昕旺集团公司是我在香港注册的公司,该公司及香港鑫旺公司都没有经营实体。

(五)其他证据材料

24、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证明:2015年3月13日21时许,网上在逃人员王华在胶州市公安局北关派出所辖区陆达大酒店登记住宿,被民警查获归案;王华等人的身份情况。

25、受案登记表证明:刘×等2014年5月20日17时许前往朝阳分局经侦大队报案;朝阳经侦立案时间为2014年6月15日。

另,王华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26、订购合同及收条证明:甲方香港鑫旺公司,乙方深圳×有限公司,甲方向乙方订购和田青玉牌1万片(其中每片配置中维珠宝玉石质量检测中心出的鉴定证书1份),单价73元/片,总价73万元,落款时间2014年2月16日。深圳×有限公司收到香港鑫旺公司货款人民币10.95万元,2014年2月18日。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1、关于第1至17项、第21至22项、第24至26项证据的认定。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与本院查明事实相关且能够互相印证一致的部分,本院均予以采信。

2、关于第18至20项证据的认定。经查,上述大量被害人陈述证明系在公司投资购买理财产品,和田玉购买合同系事后补签,被害人获得的玉雕系赠送,不存在购买及销售和田玉雕的事实,被害人之间的陈述能够互相印证,同时共同作案人栾学俊、刘继莲供述亦能够予以印证,因此,第19、20项证据中有关买卖和田玉的部分及第18项证据不具有客观性,本院均不予以采信;对其他能与本院查明事实相关且能够互相印证一致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

3、关于被告人王华的供述即第23项证据及王华当庭辩解的认定。关于王华其公司系与栾学俊团队合作销售玉,其对销售情况不知情,公司仅收取了15%的销售款大概30万元的供述与辩解,经查,有上述大量被害人陈述、共同作案人栾学俊、刘继莲供述及公司宣传资料,足以证实王华经与栾学俊等人预谋后商定理财销售模式,并以短期内可获数倍于投资款的收益诱骗他人投资理财,王华在公司亦曾多次给被害人讲课,而非其所谓的合作销售玉,且其主观上明知理财销售情况,同时在案银行交易明细单亦证明部分所得款项转入王华个人银行账户支配使用,因此,本院对王华的上述供述及辩解均不予以采信;王华供述中能与上述本院采信证据印证一致的其他内容,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华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投资短期内可获数倍收益事实,采用欺骗方式公开非法集资,骗取多人投资款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华非法集资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金额与罪名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本案的定性:其一、王华客观上有采取欺骗方式公开非法集资的行为。王华、栾学俊等人采取讲座、宴会等方式公开宣讲消费理财产品,虚构能通过对投资本金进行多次拆分进而短期内获得数倍甚至十倍以上收益之事实,诱骗社会公众投资,不符合投资理财规律,不具有实现可能性,并实际实施公开非法集资行为;其二、王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王华与栾学俊等人事先预谋将投资款按15%与85%分成,且非法集资时并未承诺返还投资人本金,实际上也未返还投资人本金,对投资本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王华、栾学俊等人在吉林昕旺公司北京分公司办公场所,使用吉林昕旺公司账户收取款项,而出具的收款收据落款单位为昕旺集团公司或香港鑫旺公司,并使用香港鑫旺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签订买卖和田玉合同,主观上存在故意使用没有经营实体的公司主体规避责任情形;3、王华等人以投资绿色有机食品潜力巨大为由公开宣传消费理财产品,却在宣传资料包含与绿色食品无关联的和田玉,在获得投资款项后将价值低廉的和田玉定价为单价1万元,并与被害人签订和田玉买卖合同,主观上存在谋划将投资关系转变为买卖关系的意图。综上,王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用欺骗方式公开非法集资,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集资诈骗罪;王华所提其没有诈骗他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王华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支持。关于王华之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2014年1至4月非法集资期间,现有证据未显示出吉林昕旺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存在其他合法经营收入,且吉林昕旺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也并非形式上的非法集资主体,而使用的香港鑫旺公司以及昕旺集团公司主体,现有证据亦未显示该两公司具有合法的公司经营资质以及实际经营行为,综上,本案中的集资诈骗行为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不构成单位犯罪,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王华之辩护人所提的王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王华在集资诈骗中系主要决策者与犯罪行为主要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本案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不具有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因此,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依法责令被告人王华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案之款一并处理。

综上,根据被告人王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26年3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华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含在案之冻结账户内款项;被害人名单另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辛祖国人民陪审员  周学芳人民陪审员  王桂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解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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