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京03刑终450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瑾,男,51岁(1965年3月9日出生);曾因犯流氓罪于1984年1月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1997年3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2年4月15日至2021年4月14日),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被解回再审。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京0105刑初98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李瑾,审查相关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
被告人李瑾于2011年8月至12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朝外SOHOC座×层,以北京瑞达亿赢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亿赢公司)集资借款返还高额利息为名,吸收徐×、赵×、孙×1、孙×2、杨×、孙×3、牛×、李×、梅×等九名投资人存款共计人民币140余万元,返款人民币10余万元。李瑾因在服刑期间发现遗漏罪行于2016年3月被解回再审。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徐×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29日,接到瑞达亿赢公司王×电话,向我介绍投资项目,回报率高。2011年8月29日和9月29日与他签订2份合同,共计6.75万元。没有收到返利。
2、借款协议、借据、投资理财专用收据等证明:瑞达亿赢公司分别于2011年8月29日、9月29日与徐×签订借款协议,向徐×借款3.3万元和3.45万元,实际收取徐×金额分别为3万元和3万元。
3、投资人赵×、孙×2、杨×等人的证言、借款协议、借据、对账单等证明:投资人投资的时间、实际交款金额及返利金额等。
4、对账单证明:相关账户交易流水。
5、刑事判决书、解回再审的函证明:被告人李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因发现遗漏罪行,于2016年3月被解回再审。
6、被告人李瑾的供述证明:我任瑞达亿赢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办公地点朝阳区中海广场,后变更为朝外SOHO。公司依托金元盛隆公司位于乳山的大理石矿项目吸纳公众资金并承诺高额返利。朝阳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我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后我感觉还有部分人没有报案,我向监狱管理部门坦白。徐×、赵×、孙×1、孙×2、杨×、孙×3、牛×、李×、梅×的报案材料我认可,但借款协议上的金额并不是实际投资金额,包含了承诺的利息,半年的承诺利息是月息7%,一年的承诺利息是月息9%,四个月的承诺利息是月息5%。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瑾无视国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惟指控数额不当,依法予以更正。鉴于李瑾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李瑾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数罪并罚。据此,判决:被告人李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李瑾退赔投资人徐×、赵×、孙×1、孙×2、杨×、孙×3、牛×、李×、梅×的经济损失。
上诉人李瑾的主要上诉理由为:其坦白漏罪事实,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李瑾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一审判决所据证据,经审查,证据的收集及质证符合法定程序,能够证明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瑾无视国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上诉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并结合李瑾具有如实供述等情节,对其所犯漏罪予以并罚,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李瑾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李瑾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李瑾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立军审判员 马新健代理审判员 王海广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翟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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