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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日期:2017-03-2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20
核心提示:李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李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朝刑初字第156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根源(曾用名:田根元),男,1963年1月1日出生,系北京益众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7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庆华,女,1979年6月13日出生,曾系北京益众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斌,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系北京益众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潘家园工作站负责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1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根源、李庆华、王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2015年10月8日以京朝检公诉刑追诉[2015]15号追加起诉决定书、2016年3月28日以京朝检公诉刑追诉[2016]5号追加起诉决定书、2016年5月23日以京朝检公诉刑追诉[2016]7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分别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越超、代理检察员逄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根源及其辩护人易胜华、赵正达、被告人李庆华及其辩护人吴风涛、常仁明、被告人王斌及其辩护人原东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根源、李庆华伙同王斌等人,于2011年至2013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海龙大厦北京市益众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益众互联公司)等地,以签署《北京益众互联加盟代理协议书》投资游戏卡可以获得高额返利、分红及上市公司原始股等为由,吸收于某(男,61岁,北京市人)等600余人公众资金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告人田根源、李庆华、王斌后被查获归案。

后分别追加起诉指控:

一、被告人田根源、李庆华伙同王斌等人,于2011年至2013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海龙大厦益众互联公司等地,以签署《北京益众互联加盟代理协议书》投资游戏卡可以获得高额返利、分红及上市公司原始股等为由,吸收周某某(女,67岁,辽宁省人)等200余人公众资金人民币1000余万元。

二、被告人田根源、李庆华伙同王斌等人,于2011年至2013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海龙大厦益众互联公司等地,以签署《北京益众互联加盟代理协议书》投资游戏卡可以获得高额返利、分红及上市公司原始股等为由,吸收李某某(女,58岁,北京市人)等300余人公众资金人民币1000余万元。

三、被告人田根源、李庆华伙同王斌等人,于2011年至2013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海龙大厦益众互联公司等地,以签署《北京益众互联加盟代理协议书》投资游戏卡可以获得高额返利、分红及上市公司原始股等为由,吸收100余人公众资金人民币200余万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协议书、股权证书、财富收益证书、银行交易明细单、司法鉴定意见书、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田根源、李庆华、王斌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田根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未提异议,但辩称:合同金额不能作为吸收资金金额认定的依据,未向投资人承诺保本付息,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合同金额不能作为认定本案金额的依据;公司也未承诺以货币、股权等形式还本付息,且公司的游戏项目是真实存在的,综上,认为田根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李庆华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辩称:其没有参与吸收公众资金的事,其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李庆华不是公司管理人员,且在案无证据证明其参与公司经营活动,综上,建议法庭判处其无罪。

被告人王斌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吸收资金的事实未提异议,但辩称:其未参与公司决策,且其直接参与吸收的金额较少,其行为属于正常商业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系单位犯罪,王斌在公司仅从事辅助性工作,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9日卡尖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变更为益众互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为被告人李庆华;2012年11月28日,益众互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变更为王×,股东由李庆华独资1000万元变更为王×、被告人王斌等22人,被告人田根源为总经理,王斌等人为董事。2012年7月18日由田根源、益众互联公司等出资成立北京天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天久科技公司),田根源为董事长、总经理,李庆华为监事。上述公司均无公开募集资金资质。

被告人田根源、李庆华伙同王斌等人,于2011年至2013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海龙大厦等地,通过招商会、讲座等方式,公开宣传益众互联公司投资研发的弘扬传统文化的绿色健康游戏市场潜力巨大,投资做益众互联公司游戏代理商,可以获赠公司股份及游戏点卡(后期变更为购买游戏点卡及获得收益积分),进而可以通过公司股权利润分红、游戏上线后获得游戏玩家消费提成以及介绍人投资获得提成等方式给付回报,后由被告人王斌等人通过设立潘家园等工作站扩大宣传吸引投资,共计吸收投资人胡×(女,51岁)等1400余人资金人民币5000余万元。期间,部分投资人获得返款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斌除负责公司会务等后勤外,其直接参与并在协议书上签字的资金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后公司游戏一直推迟上线,投资人未获得游戏玩家消费提成等回报,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7月8日李庆华被查获归案,同日田根源、王斌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归案。

另,益众互联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益众互联公司农业银行工体路支行账户(账号×××)、天久科技公司建设银行建国门支行账户(账号×××)、田根源建设银行东四十条支行账户(账号×××);李庆华农业银行工体路支行账户(账号×××;×××)、李庆华建设银行团结湖储蓄所账户(账号×××)、北京天久芝华茶叶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天久芝华公司)建设银行马连道支行账户(账号×××)等账户,上述账户内资金均已冻结。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证人证言

1、投资人胡×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我在益众互联公司洋桥西里工作室听讲课,讲师给我们介绍了公司开发的游戏项目,当天我就签了一份1.2万的合同;第二天我又签了一份4.8万元的,这两份合同的钱都交给了刘×2。签完合同之后,我就成为益众互联公司的代理商,获赠公司研发的游戏点卡,点卡可以赠给别人,也可以卖给别人,按照用这个点卡的游戏玩家消费金额给我提成。公司一共给了我600张点卡,还给我《商业股权证书》及《益众互联加盟代理协议书》,股份数额是根据投资额确定的。后来公司把《商业股权证》换成了《财富收益证书》。游戏点卡我一张也没有卖出去,也没有盈利。另外我还以我丈夫郭×的名义投了6万元。

2、投资人魏×的证言证实:经朋友刘×介绍,我知道的益众互联公司游戏项目,我是在潘家园工作站签的合同,该站负责人王斌。我交4.8万元属VIP会员,提成比例是20%。在2013年1月份左右,公司开会说要收回黄颜色的股权证,后换成了财富收益证书。我这个岁数也不会玩网络游戏,我不是想成为这家公司的加盟商,而是冲着公司的股权分红才签订合同,游戏点卡我也没有卖出去过。我参加过两次讲课,每次都有300人左右,主要是刘×讲课,田根源也讲过。

3、投资人赵×等人的证言证明:2011年至2013年间,投资人赵×等人经亲朋好友介绍或参加益众互联公司招商会等,知道益众互联公司有一个可投资的游戏项目,后在益众互联公司或者潘家园等工作站听公司刘×讲课或者观看刘×讲课视频。公司宣讲田根源董事长为商界奇才且德高仁厚,投资1个亿研发弘扬传统文化的无暴力、无黄色的网络游戏后出现资金问题,公司决定与投资人分享挣大钱的机会开始招游戏代理商,后投资人赵×等人分别投资1.2万元、4.8万元、15.6万元、49.2万元等成为公司VIP会员、尊享会员、六级分销商、五级分销商等级别代理商,并签订代理协议。公司发放股权证书,还分别赠送120股(初期为480股、后期为60股)、480股、1560股等商业股,还赠送120张、480张、1560张、4920张等游戏点卡(单张面值150元),公司通过网站后台将代理商的注册账号绑定代理商的银行卡,代理商可以通过赠送或销售方式推广游戏卡,根据代理商级别分别享有游戏玩家充值金额20%至50%不等的收益,代理商介绍新代理商投资同样享有相应比例的提成收益。另外,公司拿一部分年利润用来给代理商按级别分红。投资人投资的钱通过转账或现金交给王斌等工作站工作人员,或者在公司刷卡或者现金交给公司会计。后公司通知要换代理协议及股权收益证书,将大部分投资人代理协议书及股权收益证书收走,换成新的代理协议书及财富收益证书。部分投资人介绍亲朋好友投资获得公司返给的提成。2012年10月田根源、李庆华将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全部代理商,由王×、王斌等22人代为持有公司股份,部分投资人参与捐款购买100余万元奔驰轿车送给田根源、李庆华。部分投资人自费参加公司组织的包括军训、刘×培训讲课在内的优秀代理商训练营,个别投资人将党组织关系转至益众互联公司,部分投资人参加益众互联德学院学习。公司承诺的游戏上线时间一直推迟,后公司宣称上线了,但游戏卡卖不出去、送出去的也没有玩家消费充值,公司承诺的利润分红也没分。田根源是益众互联公司总经理,李庆华是田根源的妻子也是公司发起人,王斌是潘家园工作站负责人。

4、证人张×的证言证实:益众互联公司的负责人是田根源、王×、李庆华、王斌(副总经理和潘家园工作站负责人)和刘×(讲师,负责给公司客户讲述游戏产品的收益和内容)。我是2012年经朋友介绍到益众互联公司的,当时公司正进行游戏卡招商销售。田根源、王×让我负责主持公司培训大会,培训会上由刘×讲课,主要讲授公司游戏产品是绿色无暴力的,有投资前景能获利,田根源和李庆华在台下参与,田根源偶尔也会发言。投资额从1.2万至49万不等,奖励金额从投资额的10%-50%不等,也就是投资额越高,获得的奖励就越高。公司约有1万客户,投资金额上亿元。2013年5月份王×和田根源让我们给公司客户更换股权证为财富收益证。就在当年5月根据田根源和王×安排,我成立新源里工作站给公司客户更换协议书及证书,与客户重新签订购买协议,并将股权证书更换为财富收益证书。换证流程是先收回旧协议和股权证,再去财务李×等人处领取并填写新的协议和财富收益证书,再给客户发放。我知道的有潘家园工作站,负责人是王斌和张×;新源里工作站的负责人是刘×2、我和张×2、于×;昌平两个工作站、密云工作站、通州工作站、山东淄博工作站、山东济南工作站、江苏常州工作站、内蒙古呼和浩特工作站等。我们工作站没有招聘招商。

5、证人郭×1的证言证实:我在益众互联公司给田根源当秘书。田根源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公司有事情王×、李庆华、刘×都会跟田根源商量。益众互联公司主要经营游戏卡业务,天久科技公司是游戏开发公司,益众互联是销售游戏的公司。刘×负责培训讲课,投资人都是通过听讲座、会员介绍亲戚朋友来投资的方式加入,公司还有工作站招商投资人。我知道的有潘家园工作站负责人王斌和张×。2012年10月公司变更股东,我是代持股人之一,但我不实际持有,也不参与分红。

6、证人陈×的证言证实:我是益众互联公司昌平工作站站长,但公司不给我发工资。公司直接销售业绩奖就是从直接介绍过来的代理商提的钱;股权分红奖是按股份积分分的;玩家消费提成奖是玩家充值之后的提成;还有绩效奖。工作站服务费是按3%收取(很少一段时间是按5%收取的),直接打到工作站站长在公司网站的账户里。从工作站投资的,有些人是直接去公司将钱交给李×;要是在站里给钱,就是交给站长,再由站长交给公司。我收的钱都转到李×、王×个人银行卡内。公司当时说的2012年春节之后上市,之后一直往后推。田根源是益众互联公司的董事长负责全局工作,刘×是益众互联公司的教育总监,主要负责讲课、拓展市场,王斌主要在益众互联公司负责后勤工作,刘×2是益众互联公司的党支部书记,主要负责党务工作。李庆华开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高管经常去她跟田根源的家里,在家她总给公司的骨干讲课,公司每次大型招商会和益众互联公司庆典她都会出席参与,有时候她会在这些活动中讲话。田根源只是对外说公司是全体代理商的,选出22个代表来代表全体的代理商,但这些全是田根源的说辞,公司从始至终都是他在负责。

7、证人郭×2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下旬,王斌介绍我去的益众互联公司,当时是田根源和李庆华接待的我,讲课的是刘×和田根源,宣讲田根源人品非常好,其投资的公司是研发绿色游戏《虚拟人生》的,这个游戏是全世界最顶尖的,上线之后就能够轰动全世界,融入了中国的传统文化,非常有发展前景,我就投资了。后公司让王斌成立工作站,我和王斌、张×、王×成立了潘家园工作站,王斌是负责人。潘家园工作站发展应该有七八百人,估计有一千多万。发展进入公司投资的人员是社会上不特定的人,最开始我们四人分别把这个项目介绍给我们认识的人,然后我们认识的人再介绍别人,每次有人的时候我们就给他们看光盘,光盘主要宣传了田根源和李庆华的生平及杰出事迹,介绍公司研发游戏的优势,光盘里还讲了投资这个项目的收益情况,说收益非常高,别人有不明白的地方我们再给他们解释,最后他们决定是否买公司的点卡。我们四人都收钱,收的基本是现金,收完钱后,我们再把现金存到公司提供的李×农业银行账户上,她还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的账户。投资的钱光盘里说用于研发游戏。工作站介绍别人投资后获取的提成主要用于付餐费、房租、开小组会议的花费。我投的资没有损失。

益众互联公司最早的法定代表人是李庆华,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是田根源,公司的一切事务都是田根源说了算,王斌是益众互联公司的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后勤工作,田根源重要的文件都交给他。李庆华和田根源是夫妻,公司成立时李庆华就在公司,她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益众互联公司的一切活动都由李庆华和田根源商量决定。公司开展的活动李庆华会参与,每次大型招商会和益众互联公司庆典他都会参与,每次她都会讲话。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田根源和李庆华。讲课的内容都是田根源和李庆华编制的,然后由刘×组织语言讲课并制成光盘,每个进入益众互联公司的会员都先看光盘。公司有22个代持股人,但是代持股人没有任何实际的权利。

8、证人吴×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底时我去的益众互联公司,讲师讲课说购买公司游戏点卡,游戏上线后可以卖钱,公司还给股份,我就投资了,还介绍朋友投资。2012年10月份到2014年3月份我在益众互联公司值班,还给李庆华开车,经常跟着李庆华和田根源。田根源、李庆华经常把3家公司的高层人员如刘×3、王×、王斌等人召集在家中,商量如何发展员工壮大公司的业务,如何包装如何推销给公司员工,田根源和李庆华都发言。公司说所有的职员都是义工,没有工资,但后来我发现不是这种情况,我就要了几个月工资。

9、证人李×的证言证实:我是2012年2月经姐姐李庆华介绍到益众互联公司的,2012年5月左右开始我负责益众互联公司出纳工作,至到2013年2月王×的女儿王×2到益众互联当出纳,我就去天久科技公司当出纳,给客户返还奖励也由王×2来操作。公司培训会的组织者是刘×,田根源和李庆华参与。公司的工作站2012年3月就有了,当时我农业银行卡内的收入就是工作站负责人让客户把购买游戏卡的钱转账进去的。工作站是公司员工申请的,工作站推荐投资人可以有提成,我知道的有潘家园工作站,负责人是王斌和张×。交钱流程上,工作站的负责人先收取客户的钱,然后把钱打款到我的农业银行卡内,之后工作站负责人把客户跟公司签订的协议交到财务来,我们核对金额,之后我会把奖励款通过招行卡给介绍人转账支付过去;还有就是工作站负责人直接把客户的投资款留下奖励款,然后使用公司给工作站长返还的电子币垫付投资款,这是一大部分。我们公司更换过股权收益证和协议书,针对的客户都是2013年5月之前投资购买游戏卡的。新的协议和财富收益证是公司给的,工作站站长把客户的旧协议和股权证收上来,然后再发给新的协议和财富收益证。旧协议和股权证公司回收后销毁了。

益众互联公司有一个对公账户在建设银行华威桥支行,通过外挂pos机收取客户的投资款,共有几千万元,这些钱用作公司租房、发工资等开销了。我名下的农业银行卡也收取公司销售游戏卡的收入,从2012年3月开始就从公司工作站收取客户购买游戏卡的钱,共计收入约2000余万元人民币,去向是有1000余万元分多次支付给了田根源,是现金支付,我记账,有519万元交给王×2作为益众互联公司销售游戏卡的分成了,还有460万元转账到我名下招行卡内,后我给田根源了。还有我名下的招行卡大概从2012年3月开始约有1000多万元的入账,这些钱都是王×和王斌给我的现金,资金来源都是公司开培训会收取的培训费和销售游戏卡的现金,这些钱用于给公司客户返还奖励款以及公司房租等日常支出了。李庆华名下农业银行卡也收取销售游戏卡的钱,支出是田根源和李庆华自己负责。客户在网站上使用游戏卡登记注册,并绑定自己的银行卡,公司把奖励款从我名下招行卡支付到客户在公司的账户内后,客户就可以申请提现。公司投资客户我知道的约有3000人左右,投资金额5000多万元。

10、证人崔×的证言证实:我是2012年7月应聘到益众互联公司当会计的,负责管理益众互联和天久科技两家公司的银行帐和现金账,具体主要负责做账、报税以及社保、工商资料等。当时李×是出纳,负责公司现金和返还奖励款的支出,2013年2月后王×的女儿王×2到益众互联公司当出纳。公司对公账户网银及支票都是由出纳保管。2012年10月我经手办理了股权变更,之后田根源是公司聘的总经理。田根源、李庆华和王×每月月工资5万元,王斌每月工资5000元。田根源、李庆华、王斌都是从2012年7月发工资至2013年底。

益众互联公司建设银行对公账户挂一部POS机,一部分投资人直接通过刷卡打入公司账户;另一部分投资人都是将现金交给自己的上线,之后通过刷POS机或将钱打入李庆华个人银行卡中。李庆华收完钱后,会给李×打电话,李×会在一个系统中将对应金额充入相应账户中。在2012年10月份做工商变更前,使用李庆华个人的银行卡收过一部分投资人的钱,李庆华的卡由其本人保管,卡上的钱用于报销、装修、返现等支出。就我掌握的账目中反映,益众互联公司对公账户共收了约2500万元游戏点卡收入。益众互联公司销售游戏卡的收入有3成给天久科技,益众互联公司留下7成,这是两家公司的协议;有的投入天久芝华茶叶股份有限公司,有的是给投资人返现和年终奖,还有的就是各项费用。天久科技公司建设银行账户收入都是益众互联公司支付过去的,用于工资和房租等日常支出。益众互联公司农业银行账户收入都是从建设银行转账支付过去的,支出是按照田根源和王×的要求给天久芝华公司及其他项目垫付资金。益众互联公司、天久科技公司有电子账目与纸质账目,但这些账目都是报税的账目,还有支出凭证的账目,李×和王×2他们记录的流水账是没有凭证的账目,两部分加起来才比较完整真实的帐。

11、证人刘×的证言证实:益众互联的前身是卡尖公司,2010年左右改名为益众互联公司,主要经营一款叫天在线的网络游戏,公司的原法人代表为田根源的老婆李庆华,2012年益众互联将游戏转到天久科技公司,田根源出任天久科技公司的法人代表,其儿子田×任总经理。2013年,田根源还参股成立了天久芝华茶叶公司,其老婆李庆华任法人代表。2012年10月10日,田根源将益众互联的所有股权无偿赠与给了我们所有代理商。益众互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田根源,因为公司任何事情如果没有田根源的同意是没有用的,比如公司财务上的资金、出入公司人员的分配都是田根源说了算。

12、证人田×的证言证实:我是天久科技公司的经理,公司主要是经营网络游戏的开发和运营。田根源主要负责公司的资金的流入和流出,我是实际的经营人,负责网络游戏的开发。游戏名称天online,主要背景是一款玄幻类的网络游戏,游戏有暴力内容,这款游戏是2013年5月份正式研发成功的。我们申请了天online游戏软件名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新闻出版新闻局的批复。现在这款游戏互联网可以玩,大概300多人在线,但是一直没有维护。研发这款网络游戏大概使用了800万左右的资金,主要是人员工资、房租、硬件设备等,资金是田根源支付的。益众互联公司崔会计管理我公司的账。

2011年底,田根源、李庆华、李×2跟我说研发的网络游戏下一步如何进行,如何进行宣传,之后他们提出加盟代理商的想法,出一些点卡让加盟代理商购买。点卡上有账户和密码,先使用账号在http://vip.161719.com/网址上激活,激活后这张点卡会跟代理商绑定,代理商把这张点卡卖出或是赠送给玩家,玩家只要在游戏中激活这张点卡,这个玩家就跟加盟商绑定了,以后这个玩家在游戏中的所有消费20%会给代理商。公司大概有3000多份代理商合同,实际的购买人大概有2000人左右,大概发了200万张点卡,代理的点卡激活了大概100张。点卡激活的少,是代理商没有把卡发出去,再有就是好多人不是为了网络游戏长远的利益考虑,就是为介绍人过来挣提成。招商宣传是公司招了销售点的负责人,对这些人做了培训,由这些人负责宣传、签合同、收钱。2012年8月份当时工商局认定传销,田根源让我把此前介绍人两级获得提成的算法进行修改(按之前的算法的这套数据现不能还原了),修改为只有一级能获得推介提成,并将2012年5月8日之前的数据运用新的算法给大家演算,对应不该有的奖金取消了,开始运营新的规则。奖金计算,公司通过网站http://vip.161719.com/计算,举例说,推介一个代理商在网站上注册,注册时会让填写介绍人,这样计算机会自动算出介绍人的提成金额,以电子币的形式记录在代理商在系统中的账户内,这部分钱可以提现,比例是跟人民币1:1,这个记录在http://vip.161719.com/的服务器上。这个数据模型和代码是我研发的,也是由我来维护。田根源跟我说是为了财务管理让我做的,这些功能田根源、刘×、王×、王斌提出的,也是便于代理商自己查询自己的业务情况。北京、山东、河北、河南、江苏、福建等地都有招代理商。加盟商投的钱大部分返给了介绍人的提成,还有用于网络游戏开发、公司的运营成本。公司给代理商发股权证,会根据代理商的投资额算出一个积分,以后公司上市后,会给大家分红。

(二)书证

13、益众互联加盟代理协议书内容:甲方益众互联公司,乙方于×2等,双方就加盟益众互联公司以及推广本公司游戏卡等产品事宜达成协议:乙方加盟代理益众互联,甲方将按提成比例档次不同收取乙方相应级别的代理费:一级分销商800万元(直接销售提成比例50%);二级分销商400万元(直接销售提成比例47%);三级分销商200万元(直接销售提成比例44%);四级分销商100万元(直接销售提成比例40%);五级分销商49.2万元(直接销售提成比例36%);六级分销商15.6万元(直接销售提成比例32%);尊享会员4.8万元(直接销售提成比例27%);VIP会员1.2万元(直接销售提成比例20%);体验会员1200元(直接销售提成比例10%)。乙方决定加盟,自愿缴纳代理费(会员费)1.2万元、4.8万元等,公司将赠送等值游戏卡。甲方提供会员账号及密码,提供日结奖金服务,一经签约,将不能解约退款。益众互联不能保证加盟代理会员获得预期的收入。落款有益众互联公司印章、于×2等个人签字,还有工作站负责人王斌等人签字,还有2012年1月13日等落款时间。换后的代理协议书存在以下变动:1、交代理费成为代理商、赠送等值游戏卡,变为购买游戏卡;2、出资1.2万元、4.8万元、15.6万元、49.2万元,享有销售返点由20%、27%、32%、36%分别降为15%、20%、25%、29%。

14、商业股权证书及财富收益证书内容:益众互联公司经过多年巨额资金投入、众多技术精英的研发,以富有创意的产品,尤其是以合作商、代理商和公司三方共赢的商业模式,为参与者建立创造财富的平台,成为了行业第一人,立足于全球的益众互联,在自身财富增长的同时,没有忘记公司创立的最初理念益于大众,所以,为了使益众互联大家庭的每一个成员成为财富的主人,益众互联决定将公司的股份与大家共同掌握、共同分享,特制订如下方案,目前公司赠送商业股及利润计划:公司根据推广商或代理商的积分确定其所享有的公司商业股数额,每1份额(积分)公司赠送1商业股;公司将年净利润的20%根据推广商或者代理商持有商业股数按月进行分配。在上市前一年的计划:公司不再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将确定转让或配发给商业股权人的股票数,公司的商业股权人成为公司上市后的股票持有者。推广商或者代理商于健等人,注册账号:lly等,首发商业股数:480股、60股、120股、1560股等,核发日期:2012年5月24日等,有益众互联公司印章。换后的财富收益证书变化:1、将每1份额(积分)公司赠送1商业股变更为每一个积分公司赠送一份加权平均收益;2、公司将年净利润的20%按月根据代理商持有商业股数进行分配,变更为公司全体股东在每一年度末将所获收益在扣除公积金后全部分配给全体代理商。

15、益众互联加盟代理协议书、商业股权证书、财富收益证书及银行交易明细等证实:于×2等代理商与益众互联公司签订代理商加盟协议、赠送商业股权证书、财富收益证书的情况,投资人的姓名、身份号码、联系方式、投资金额、投资时间等情况。共计有1400余投资人,投资5000余万元。

16、宣传材料等资料证实:田根源闭关4年半,投资近亿元,以中国五千年文化为素材,潜心研发中国原创网络游戏。益众互联将在春节过后推出公司第一款大型特色3D网络游戏《虚拟人生》,并且要结合现在已经在线上的十几款棋牌类游戏,一起推广上线。公司计划2014年上市。从现在到上市前1年,根据个人商业股权股数(积分)参与公司每个月净利润20%的分红。上市之前1年停止分红,根据个人投资数额和现有的商业股权股数配售原始股票,等待公司上市。如何获得积分,例:成为1.2万元的代理商,除了获得1.8万元的新手卡,还可以获赠120积分(商业股权股数)。个人级别、团队累积业绩及提成比例情况,奖金包括直推奖10%-50%、差额奖3%-40%、领导奖以及平均分红。

17、在线营销管理系统、代理商在线管理系统登录后的页面内容:包含系统公告、个人管理、钱庄管理及信息查询栏目,公告内容包括分销商管理办法、奖励方案、分红通知、奖励公告;包含注册用户账号、姓名、身份号码、绑定银行卡号、注册资金、注册时间、会员级别、会员明细、会员账号业绩及余额、奖金入账明细、各奖金结算后收入、推荐明细等内容。

18、益众互联公司通知内容:公司决定《商业股权证》转换《财富收益证书》的办理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通知持证人于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携带《商业股权》、协议书和本人身份证前往公司办理。上有王斌签字及电话。

19、换股权证人员名单、新源里工作站值班记录及收据等证实:新源里工作站2013年6月7日共换股权证人员114人次,2013年6月16、17日换股权证24人次。新源里工作站自2013年5月7日至6月18日关于值班义工、主持人、主讲人、参加人数、会后总结、换证情况等会议记录情况,包括主持人张×、于×、史×等;主讲人徐×、刘×、刘×3等;参与人数:十几人、几十人等。

20、工商查询档案材料证实:2011年2月9日卡尖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变更为益众互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为李庆华,经营范围无许可经营项目;2012年11月28日,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变更为王×,刘×副董事长,王斌、刘×2、王×3为董事,田根源为总经理,股东由李庆华独资1000万元变更为王×、刘×、王斌等22人,其中,王×、刘×出资额均为300万元、其他20人出资额均为20万元,出资转让协议上有李庆华签字;公司章程上有王斌签字。益众互联公司的ICP备案网站网址为www.161719.com。天久科技公司,2012年7月18日注册,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田根源,股东为:田根源出资750万元占75%;益众互联公司出资200万元占20%;李×2出资30万元占3%;王×出资20万元占2%;田根源为董事长、总经理,李庆华为监事。

21、益众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情况的说明、益众互联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以及银行支出凭证等证实:2009年11月18日,益众互联公司注册资本由50万元增至1000万元,股东仍为李庆华1人,出资比例100%。公司实际股东在2011年9月增加3人,其中宋×与郭×出资150万元,宋京达负责公司财务控制、市场和营销制度策划;黄×出资20万以上股东情况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李庆华与宋×因经营方式发生纠纷,2011年11月27日达成股东会决议,宋京达撤出。

22、房屋租赁合同证实:李庆华租赁朝阳区工体北路13号院世茂国际中心1号楼×室两年办公用,第一年年租金89.779万元、第二年年租金为98.7596万元,李庆华签字,日期2012年2月25日。天久科技公司承租位于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甲1号北岸×室,作为公司的办公用房,租期自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月租金86395.20元。签约日期2012年12月26日,田根源签字。

23、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文件证实:益众互联公司于2012年5月3日、天久科技公司于2013年3月1日取得了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审批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软件名称梦幻封妖online游戏软件,著作权人田根源,开发及首次发表日期2012年4月5日,颁发日期2012年7月2日;软件名称天online游戏软件(简称:天),著作权人天久科技公司,开发及首次发表日期2012年8月1日,颁发日期2012年8月23日。天久科技公司2012年11月30日取得了北京市文化局审批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2013年6月1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同意上海同济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申报、天久科技公司运营的国产网络游戏《天》上线运营。

24、益众互联公司会计资料及代理商花名册证实:益众互联公司出具的公司经营收入及支出等明细情况。代理商花名册内容包含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地址、ip、账号、最后上线时间及ip地址,共有2869名代理商。

25、农业银行开户资料及历史交易明细证实:田根源、李庆华、王×、王斌、李×、王×2、田×、张×、张×2等人在农业银行的开户及交易明细情况,包括收取投资款情况、支出情况以及大额交易明细情况。其中,益众互联公司农业银行账户支付天久芝华茶业公司100万元。

26、建设银行开户资料及历史交易明细单证明:田根源、李庆华、王斌、王×2、李×等人在建设银行的开户及历史交易情况。田根源建设银行账户2012年7月5、6日入账750万元,全部于7月10日注资天久科技公司,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该账户月收入益众公司发的月发工资16880元。李庆华建设银行账户2013年3月至2013年10月自益众互联公司月工资收入16880元。王斌建设银行账户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自益众互联公司月工资收入4955元、2013年2月至11月来自益众互联公司月工资7655元、12月4955元。以及王×2、李×等人建设银行账户工资收入情况。益众互联公司建设银行账户外挂POS机及交易明细情况,存在收取投资人款项;天久科技公司银行账户2012年9月3日转入1000万元注册。

27、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开户及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李庆华、王斌、田根源等人在工行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情况。李×、王×2及被告人田根源、李庆华等名下招商银行开户账号及交易明细情况。

28、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证实:益众互联公司建行华威桥支行账户(账号×××)、益众互联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工体路支行账户(账号×××)、天久科技公司建设银行建国门支行账户(账号×××)、田根源建设银行东四十条支行账户(账号×××);李庆华农业银行工体路支行账户(账号×××;×××)、李庆华建设银行团结湖储蓄所账户(账号×××)、天久芝华公司建设银行马连道支行账户(账号×××)等账户,上述账户内资金均已冻结。田根源名下奔驰轿车1辆(×××)已被查封(注:车辆尚未起获)。

29、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益众互联公司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实际收入2408万余元。去向情况:经营期间各项费用支出1507万余元,职工工资332万余元,购固定资产117万余元,支付游戏转让费45万元,股权投资200万元,等等,合计支出2377万余元。田根源个人银行账户2011年5月19日至2014年7月1日转入706万余元,转出676万余元。李庆华个人银行账户2012年1月27日至2014年6月27日转入金额4549万余元,转出4290万余元,其中转支4060万余元、消费20万余元、约定还款120万余元,存在部分资金转出购买理财产品(账户显示已全部收回)。王斌银行账户2011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24日转入金额837万余元,转出734万余元,其中消费42万余元、转账301万余元、转支222万余元。王×账户2012年5月30日至2014年1月10日转入3932万余元,转出3925万余元,包括转李庆华472万元。李×账户2012年3月23日至2014年5月27日转入4317万余元,转出金额4317万余元,其中转天久科技公司514万余元、转田×等个人390万余元、柜台取款226万余元、转支1262万余元等。王×2账户2012年8月14日至2014年3月29日转入金额3280万余元,转出2850万余元,张×账户2012年1月5日至2014年10月8日转入金额2030万余元,转出2030万余元。王斌经手85人1010份合同,共计283万余元(注:不包含追加起诉)。鉴定日期2015年5月25日。

(三)视听资料

30、六周年回顾片内容:2007年4月18日田根源开始游戏研发,将20多年积蓄全部投入卡尖公司,打造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绿色平台;同年9月25日第一次招商会在京举行;至2012年3月25日共召开四次大型招商会,获得资金及人才支持。2012年4月18日益众互联五周年庆。2012年7月10日益众互联优秀代理商训练营开营;2012年8月7日益众互联申请成立党支部,2013年3月20日得到批准,后成立各个党小组(淄博、内蒙古、潘家园);2012年8月17日益众互联独家赞助全国中小学生绘画书法颁奖会;2012年10月10日10时10分股权赠与签字仪式-毫无保留、百分之百赠与所有人;2012年12月15日益众互联德学院成立-20次培训5000人次。

31、益众互联春季招商会讲课视频、益众互联游戏招商项目说明PPT内容:刘×(2011年担任益众互联教育顾问)讲课:以这是什么项目、跟我们有什么关系、我们该怎么做、我们会得到什么为主题宣讲:益众互联公司成立于2007年,抓住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正向游戏市场机遇,闭关四年,投资近亿元,以中国五千年文化为素材,潜心研发中国原创网络正向游戏,以游戏为平台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利润丰厚、潜力巨大,有上千亿大蛋糕,沾一点奶油就上千万,如百度2005年8月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一夜间缔造了8个亿万、50个千万,240个百万富翁。益众互联的优势--文化优势、项目优势、研发优势、模式优势(代理商、玩家、公司三方共赢,用自然的人际关系网去招募更多的优质代理商加盟!建立一个高素质的代理商网络)。为什么用这种模式--中国市场需要(国内网络游戏市场被几个大亨垄断,益众互联决定打破垄断,给老百姓一个赚钱的机会,给政府解决就业问题)、消费市场需求、发展目标需求(一年注册会员8000万人次,年收益达20亿;3年成功上市,成为国内最具规模的互联网数字娱乐创业平台,成就100个亿万富翁;5年内推动中国互联网在全球的影响力做出载入史册的杰出贡献)。

益众互联有8个代理级别,投资金额自1.2万元至800万元不等,分成比例20%-50%不等。代理商8项工作10种利益:1、推广项目销售新手卡获丰厚提成;2、玩家充值、长期稳定回报;3、网购招商三方分成;4、异业联盟招商三方分成;5、组织游戏比赛,三方分成;6、广告招商50%提成;7、游戏中产业代理,长期收益;8、游戏中产业招商,三方分成;9、上市前月度分红;10、上市后高额回报--公司计划2014年上市,从现在到上市前1年,根据个人商业股权数(积分)参与公司每个月净利润20%的分红。上市前1年停止分红,根据个人投资数额和现有的额商业股权数配售原始股票,等待上市。比如:成为1.2万元代理商除了获1.8万元的新手卡,还可以获赠60积分(商业股权数)。

32、益众互联十大优势(刘×在代理商训练营上的讲课)等主要内容:益众互联有十大优势,其中一大优势是宣讲领导人田根源-德高仁厚、才智超群,积德行善,田根源是大善人,益众互联的代理商也是大善人,所以邪恶靠近不了益众人等。丁×说没有2个亿不要碰游戏,田根源拿自己的1个亿投游戏,2010年终田总的游戏马上研发成功了却没钱了,投自有资金一个亿研发游戏后出现资金困难,上帝派神仙把压在田根源身上的大山移走了,而投资人就是神仙;称李庆华为李总孝顺、贤惠。田根源还要在海外注册23家公司,益众互联公司都占20%股份,也就是代理商们永远享有20%的分红,相当于在暴雪这样的公司拥有20%的股份,钱是必然的。前期管理人员团队包括:王×4、刘×、王斌等。益众互联这几个字就值好几个亿,益众互联最终目标是世界和平。课后有投资人代表发言,如益众互联是全球唯一均分利润的互联网企业等。

33、田×提供益众互联公司投资人的数据光盘证明:投资人姓名、身份号码、联系方式、投资金额、投资时间、代理商等级(共有1-6级)、入单金额及提现金额等。

(四)被告人供述

34、被告人田根源供述:

益众互联公司2007年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李庆华为法人代表(后变更为王×),我担任实际经营人负责全面工作,实际经营代理销售网络游戏点卡。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是王×,王×的女儿王×2是出纳,崔×是会计;运营部(包含教育部和销售部)负责人是王×和刘×及张×,王×负责全部事务;刘×是教育部的负责人,主要是给公司的招商客户讲课,介绍公司的游戏产品以及投资购买游戏点卡的盈利方式。运营部还成立了8至9个工作站,负责推销公司的游戏点卡找客户。2012年8月成立的天久科技公司,我是法人代表,我儿子田×是实际经营人,负责游戏研发,相当于益众互联公司研发部。我公司没有在证监会备案。2013年10月成立天久芝华茶业公司,李庆华是法人代表,天久芝华公司是益众互联公司的投资项目。

2011年1月,益众互联公司开发出了一款3D游戏叫《天ONLIN》(也就是天在线)上线测试了。大概是2011年5月,我们开始跟客户谈代理游戏点卡,但没有签正式合同。2011年9月25日正式开发布会,刘×讲课后,参会的人如果想做代理,就可以当场跟公司签订合同,把钱交给公司财务人员后,拿到公司的积分和相应的游戏点卡(每张面值150元),游戏点卡开始有6000元、1.2万元、4.8万元、15.6万元多个档次。客户交费后钱款进入公司的账户,代理商给公司销售网络游戏的点卡,依据销售的点卡挣提成;公司把代理商的游戏卡序列号登记在该人名下,客户就可以在公司的游戏网站上获得一个账户,介绍人可以通过这个账户收取公司支付的提成。后期公司游戏上线销售获得利润后,留下公司经营用款,按《商业股权证书》上的积分给大家分红,给客户的股权是按客户购买点卡时计算相应的积分。当时跟宋×合作,宋×找人设计营销方案,介绍人投资有两级可以获得推介提成。2011年5月到2011年11月期间,投资人有100多人,全部是刷的公司POS机。到了2012元旦,工商局说公司有传销嫌疑,我就停止跟宋×合作。后把营销模式修改了,客户成为代理商后介绍其他人来,会有相应的提成,但是介绍的人再介绍其他人来跟公司签合同,就跟第一个人没关系了。我们公司有员工给不特定的客户打电话推销,也有客户之间互相介绍来的,还有参加公司培训会后成为客户的。招商培训会是刘×讲课,主要内容就是介绍公司这款《天在线》游戏很有前景、上市销售后可以获利。公司设立工作站就是给公司投资客户讲课,介绍公司游戏的投资发展前景,如何使用游戏卡,还有在公司投资的老客户去给新客户讲课获利情况,这样客户想来公司投资后,就来总公司找会计签合同,交钱。工作站没有利润,但是如果是工作站负责人自己介绍来的客户,就自己可以获得提成。公司有8至9个,分别是山东济南站、江苏常州站、内蒙古呼和浩特站、朝阳区十里河站(负责人是王斌)、昌平回龙观站、通州站、密云站等。公司招商推介会都是刘×和王×组织的,参会人员都是公司的客户给自己的朋友和亲属打电话通知来的,每次参会大约100至200人之间。招商推介会的内容是是刘×确定的,公司发展代理商一直到2013年1月,共有代理商3000人左右。公司出售的游戏点卡2012年确实可以使用,但2013年底维护游戏的人员离开公司了,后就无法使用。2012年7月开始,我爱人李庆华说要把公司送给所有的招商人员,这是她的梦想,所以我把公司变更给王×等22个股东,王×被推选为法人代表。2013年12月德学院成立仪式,王×和刘×请我和李庆华去,这次成立仪式上王×送过李庆华一辆价值140万元的奔驰汽车,登记在我名下,这车是公司股东凑钱购买送李庆华的,感谢她把公司无偿送给大家。

益众互联公司对公账户是建设银行华威桥支行账户,公司的销售点卡的收入有3000万左右,钱都用于游戏开发、支付员工工资和房租等,也给过天久芝华公司钱,算是公司的投资。公司账户多次向王×2支付钱款,王×2是公司的出纳,也是王×的女儿,给她的钱都是支付员工工资使用了。2011年8月至11月,公司账户有多笔支付个人的几千元汇款,这些都是投资人介绍新客户投资后,我们支付提成,具体由王×负责。我自己和李庆华也有工资,每月每人2.5万元,支付到我名下银行卡内,我和李庆华共计收入约20至30万元现金。

35、被告人李庆华供述:

2008年我跟田根源结婚后,田根源使用我的名字在北京注册了一搜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后来公司名称变更为益众互联公司,我是法定代表人。2012年10月我们把公司赠送给王×等人了,我参加了并签了字,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公司开发大型3D网络游戏,然后出售游戏点卡,每张150元人民币,100张起卖,但是只收客户1.2万元,还有4.8万元档的,其他的档我就不清楚了。我们将卡卖给客户,让客户用这些卡去宣传,客户将这些卡免费发出去或是卖出去,如果有玩家觉得好玩继续从公司购买点卡,客户就会从这些玩家购买的点卡中获取提成。这些点卡可以玩公司研发的网络游戏,我确定卖给客户的点卡可以玩公司研发的网络游戏。我参加过一次年会、一次德学院的开学典礼和一次颁奖活动,在公司组织的大型活动和德学院上发表过我的一些看法和梦想,主要讲一些我国的传统文化,要把这些传统文化理念植入到我们开发的网络游戏里。

公司换过很多会计,有在京瑞大厦办公时的高×,还有一个姓崔的,公司收取客户的钱,通过POS机刷卡或者现金两种方式。益众互联公司的对公账户和我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都是在朝阳区工体附近的农业银行开户的。我名下农业银行卡有钱,这张农业银行卡内最多有1000余万元,这些钱都是田根源经营游戏产品的收益,征得田根源同意后我自己去银行购买了理财产品,这些钱田根源也拿钱去经营玻璃厂和茶叶店用过,现在没有什么钱了。我和田根源都会从益众互联公司领取一份工资,也就几个月,钱是转账到我工商银行卡内。我在公司没有正式职务,我不参与公司决策。我平时生活的开销都是田根源给我钱,我没有经营性收入和经济来源。我成立了天久芝华茶叶公司,我是法人代表、实际经营人,经营的钱都是田根源给的,茶叶公司开业至今也没有挣钱。

36、被告人王斌供述:

2010年通过朋友认识了田根源,田根源跟我介绍说益众互联公司在研发游戏。大概在2011年四五月份时田根源跟我说公司的网络游戏研发接近尾声,现在需要推广,然后我就到公司任业务员,负责给公司招商,当时游戏还没有上线;2012年夏天以后我就负责管理公司会议使用的家具,公司员工口头上称呼我为王总。益众互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庆华,田根源是实际经营人,公司主要经营网络游戏开发。公司财务部负责收款,教育部负责在公司召开游戏产品推介会(招商会)上给参会的人员讲课,介绍公司的游戏产品,推销游戏的点卡。公司变更过一次法定代表人,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2012年10月份在海隆石油召开股权赠与仪式,田根源与李庆华将公司股份无偿赠与王×等22个人,我也是股东之一,股东是田根源和李庆华从投资者中挑出来的。我在公司听田根源、李庆华和王×安排工作。

游戏推广是刘×讲课后,参会的人如果想购买,就可以当场跟公司签订合同,把钱交给公司财务人员后,拿到公司的《股权证》和相应的游戏点卡。等公司的游戏上市后,客户把这些点卡卖出去或是赠出去,客户可按游戏玩家充值款的一定比例提成。后期公司获得利润后会拿出一部分利润,按照购买者手里的股权进行分配。介绍朋友投资还有提成,公司是以游戏电子币的形式支付给投资者的公司账户内,投资者再申请提现金就行了。2012年4月,我和郭×2、张×、王×在潘家园华威里1号楼租了房子,成立潘家园工作站,我是负责人。工作站就是靠朋友间互相介绍找来的客户,也就是口口相传,我自己有时候也去北京的大型产品推介会上介绍公司的产品。工作站举办的游戏推介会,我们这些合伙人谁在,谁就给来咨询的人讲讲公司的游戏,主要内容就是介绍公司这款《天在线》游戏很有前景,还跟国外的游戏进行比较,内容不含有色情和暴力内容,有民族特色,上市销售后可以获利。参会的人想购买可以当场跟我们签订合同(合同是我们从公司领取的),把现金或者转账交给我后,我将钱转到会计高×、李×、王×2个人银行卡账户内,现金直接给会计,财务核对无误后,我把签好的合同交给他们,会计给我对应的《股权证》和相应的游戏点卡,我再把股权和游戏点卡给客户就行了。我们给公司找来客户注册后,公司就会当天给我们在游戏网站上绑定农业银行的账号内充值,我们就可以通过网站从账户内提现。开始公司是给我们每个人分别转账,过一段时间后公司就给我一个人的账户(用户名w007)充值,我自己提现后再给工作站的其他创始人分现金,我农业银行账户大概收了10多万元,也有拿现金的。潘家园工作站是2012年4月左右租的房子,2012年底停止招商。我自己购买了几份1.2万元的游戏卡。

公司在京瑞大厦会议室开过招商会,在颐和园附近和农展馆开过周年庆典会,在丰台军事基地开过一二次培训会,之后改在顺义民兵训练基地每月开一回培训会。参会人员都是公司刘×让我们给自己的朋友和亲属打电话通知来的,每次参会大约100至200人之间。刘×讲课,主要内容就是介绍公司游戏很有前景,上市销售后可以获利。公司2012年12月停止招商就没有这些推介活动了。我记得2013年4月公司有一次6周年的庆典会议,内容就是总结公司一年的游戏开发成果。这种庆典会议每年都有一次,我就是负责管理公司会务。这个《天在线》2012年7月就可以上网玩,我也使用过游戏点卡注册充值,但是经过一段时间运营后游戏运行就出现问题。

(五)其他证据材料

37、110接处警记录证实:一女子报警称在马连道天久芝华公司发生纠纷,有人将其老板控制。

38、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材料证实:2014年7月7日16时许,六里桥派出所民警接李庆华报警称在茶叶店内与人发生纠纷,后协商未果,7月8日0时许吴×等四人认为被骗,后2014年7月8日凌晨3时许,丰台分局六里桥派出所将李庆华送至朝阳经侦大队。2014年7月8日,经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田根源、王斌自行归案。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1、关于第1至34项、第36至38项证据的认定。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能够互相印证一致共同证实上述本院查明事实,因此,对于上述证据中能够互相印证一致的部分,本院均予以采信。本案投资金额的认定,本院以投资人提交的代理协议书、股权证书、财富收益证书、银行转款凭证等书证为基础,并结合投资人证言与自书报案资料、公司统计的电子数据所记载的入单金额、公司收款账户及公司使用的李×等个人银行账户的历史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综合予以认定。关于被告人田根源所提合同金额不能作为认定吸收资金金额的依据的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在案代理协议书由投资人提供,协议书中有明确的投资金额,且协议书有益众互联公司印章、投资人签字以及经手人、工作站负责人签字确认,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因此,加盟代理协议书能够作为认定投资人投资金额的依据,对田根源的该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以采纳。

2、关于第35项证据即被告人李庆华供述的认定。该份证据来源合法,其中能与本院确认证据印证一致的内容部分,本院予以采信。而关于李庆华所提未参与公司决策,未参与公司吸收资金的事的供述部分与当庭辩解,经查,在案工商资料证明李庆华系益众互联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证人田×、郭×1、陈×、郭×2、吴×、李×等人的证言均一致证实李庆华参与公司决策、参加公司重大活动,在案租房合同、视听资料等亦能够予以印证,证人崔×等人证言及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证实李庆华有从益众互联公司获得工资收入,且李庆华有使用投资人投资资金进行理财、消费、开办公司等行为,综上,足以认定本院查明的李庆华参与吸收资金的事实。因此,本院对李庆华的该部分供述不予采信;对李庆华当庭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的公诉机关指控李庆华参与吸收公众资金事实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根源、李庆华、王斌无视国法,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根源、李庆华、王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田根源所提未向投资人承诺返本付息、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所提田根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庆华所提其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斌所提的其行为系正常商业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借招游戏代理商交代理费或购买游戏点卡的名义,通过招商会、公开讲座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游戏可期待收入巨大,承诺通过公司股权利润分红、游戏玩家充值获得提成、介绍人加入获得推介提成等方式给予回报,并实施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被告人之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未承诺返本付息以及游戏项目真实存在,均不影响被告人之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本院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王斌之辩护人所提的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未显示出益众互联公司自成立以来有其他正常经营活动,亦未显示出该公司有其他合法经营收入,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田根源系益众互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要组织者、决策者,系主犯;被告人李庆华系益众互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且系非法集资行为决策参与者,虽然所起作用相对田根源较小,但是仍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王斌负责会务等后勤工作,在其直接参与的非法集资中起到宣传、讲解等作用,且系受雇佣参与犯罪,在整个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田根源、王斌尚能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案,且能如实供述所犯主要犯罪事实,虽均对行为性质有辩解且拒不认罪,但是并不影响二被告人成立自首,因此,田根源、王斌均具有自首情节,本院予以认定。李庆华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部分犯罪事实。综上,本院依法对田根源、李庆华、王斌所犯罪行分别予以从轻处罚。王斌之辩护人所提王斌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但所提建议法庭对王斌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造成的投资人损失巨大,王斌直接参与非法集资的金额达五百万元以上,社会危害性大,且王斌拒不退缴违法所得,因此,本院对王斌不予减轻处罚且不予宣告缓刑,王斌之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责令田根源、李庆华、王斌退赔各投资人的经济损失,连同在案款项发还各投资人。

综上,根据被告人田根源、李庆华、王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根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庆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32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田根源、李庆华、王斌退赔各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含在案之益众互联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益众互联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工体路支行账户(账号×××)、天久科技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建国门支行账户(账号×××)、田根源中国建设银行东四十条支行账户(账号×××);李庆华中国农业银行工体路支行账户(账号×××;×××)、李庆华中国建设银行团结湖储蓄所账户(账号×××)、天久芝华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马连道支行账户(账号×××)等账户内冻结款,发还清单另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辛祖国人民陪审员  李欣人民陪审员  闫月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解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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