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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日期:2017-03-2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61
核心提示: 房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房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大刑初字第138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房海全,男,34岁(1982年2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羁押,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5]1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海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杰、代理检察员刘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海全及其辩护人苏向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房海全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间,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绿地缤纷城、绿地财务中心等地,以北京世纪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销售中瑞山水苑房产项目缴纳购房预付款为名,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的方式给付高额回报,变相吸收王显兵、杨长根、刘秀芝、王建生、孟凡云等人的资金人民币7700余万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房屋认购分销协议、劳务合同、银行账目查询材料、北京世纪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材料、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房海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房海全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房海全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房海全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2、投资人明知高息承诺不符合常理,仍积极参与投资,对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有一定的认知和推动,有一定过错;3、起诉书确认投资人金额采取笼统、模糊的方式来认定为涉案7700余万元,依据不足,不能仅凭对账单来认定投资人及投资数额;4、被告人房海全有部分可供扣押、执行土地等财产,可以通过变现挽回部分损失。综上,恳请法院对房海全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房海全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绿地缤纷城、绿地财务中心等地,以北京世纪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销售中瑞山水苑房产项目缴纳购房预付款为名,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的方式给付高额回报,变相吸收李金枝、王显兵、吴小萍、杨长发等169名投资人的资金人民币4204.5万元,期间返还部分投资人钱款,共造成损失人民币2945.2726万元。被告人房海全于2014年9月17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房海全的供述证明:2013年八九月份,我在河北省怀来县看到了中瑞山水苑的楼盘,觉得不错就想代理销售这个楼盘,我找到北京中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人代表阮×,签订了中瑞山水苑的代理销售协议。按照协议规定,由我公司代理销售房子,放款交到北京中瑞房地产开发公司后,他们公司按照销售总额的3%支付佣金。在销售过程中,我公司一个叫金龙的副总给我出了一个主意,具体规则是购房客户向我们公司交纳6万元购房意向金,和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分销协议》就成为我公司的分销商,公司给他们每月发8640元月薪,发放期限为12个月,这样12个月后,他们每人可以赚4万余元,再介绍其他人到我公司交6万元购房意向金,我公司每月再奖励8640元月薪,并且再奖励8640元的25%即2160元作为提成,这些奖励共奖励3个月,公司还奖励一台价值4000元的电脑,这样客户基本上3个月就能回本,剩下9个月发的月薪都是赚的钱了。销售金额达到30万元就成为公司的初级总监,销售金额达到90万元就升为中级总监,销售金额达到270万元就是高级总监,销售金额达到561万就是董事了,成为董事后,公司销售总额2%作为给董事的分红。金龙设计好这套销售规则后,从外面聘了销售人员对外推销,签订协议就是公司销售人员盖公司公章和我的人名章,我公司这样推销房子不符合我和阮×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规定。对客户说的是我收取费用就是用于购买中瑞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份,每月发放利息,为期一年,在公司购房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同时可以自己发展下线,发展下线向公司交的款越多,在公司的级别就越高,享受的优惠就越多。有的客户没有6万元,我说可以先交1万元,剩余5万元在10天内交齐,如果10天内没有交齐,先前交的1万元就作为在中瑞项目购房的预付款。我公司收取客户交的费用都是存入公司规定的收款账户,分别是农业银行房海全账户(卡号×××)、工商银行薛×账户(卡号×××)、农业银行薛×账户(卡号×××),另外公司还有pos机可以刷卡,资金也是进了我的银行账户。这三张银行卡的钱被我用光了,之后被我扔了,公司收款的账也找不到了,记不清收取了多少客户交纳的购房款。我记得一共收了2200万元左右的购房意向金,分别用于支付分销员月薪和奖励、公司日常开销、投资黑龙江省双城市永胜乡房地产。我公司收取费用就是为了挣钱,向张×1购买他公司的股份和楼盘。

2、投资人王显兵的证言证明:我被北京世纪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销售河北怀来县中瑞山水苑房子为名,骗走购房预付款24万元。我是2013年12月份通过李金枝了解的这个项目,然后到该公司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绿地缤纷城的办公室。我到那儿以后,李金枝安排我听讲师讲课,当时还有其他很多人,讲师说他们公司开发的项目叫中瑞山水苑,位于河北省怀来县,期房价格是每平方米3500元,2015年年底交房,预付款是6万元,此外,我们每个买房的人还可以进行投资理财,只要交了6万元购房预付款就可以成为他们公司的分销员,底薪是8640元每月,期限是一年,另外他们公司还有一个三个月回本计划,就是分销员在2014年3月15日之前推销出去一个6万的分销,公司额外奖励三个月每月8640元的奖金和2160元的提成,到三个月期满就可以把6万元的本钱收回了。我听完后很心动,就在2014年2月10日到该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分销协议和一份劳动合同书,通过POS机的方式交了6万元预付款,拿了一张收据。2月15日我又带着我媳妇刘莲香去了该公司,让我媳妇也签了一份房屋认购分销协议和劳动合同,交了6万元购房预付款,这样我媳妇就成了我拉的第一个客户,我可以额外得到三个月每月8640元合计25920元的奖金外加12个月每个月2160元的提成。我看这样很容易挣到钱,又能买到房,就于2014年3月10日又签订了两份房屋认购分销协议,交了12万元钱,我还介绍了一个叫吴小萍的朋友来公司成为分销员。公司曾经发过我底薪和奖金,但4月19日我去该公司时发现公司已经人去楼空了。公司法人叫房海全,我见过他,他不常来公司,现在也已经联系不上了,我交预付款时看见小票上显示收款人是房海全,我还知道一个名为薛×的账户也收过款。

3、投资人李金枝、王显兵、吴小萍、杨长发、杨长根等169名投资人的证言、房屋认购分销协议、劳动合同、收据、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房海全、薛×三个银行账户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收入情况、资金去向情况、账户互转情况;北京世纪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宝支付刷卡收款情况;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间,房海全以北京世纪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李金枝、王显兵、吴小萍、杨长发、杨长根等169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204.5万元,返款人民币1259.2274万元的情况。

4、证人薛×的证言证明:我于2013年11月到北京世纪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出纳工作,我不知道公司和北京中瑞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中瑞房地产项目代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北京世纪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营销模式我听房海全说就是收取每个购房者6万元或者翻倍的钱款,每月返给购房者8640元或翻倍的钱款,具体怎么计算我不清楚。2014年3月份,公司还在返给购房者欠款,2014年4月份我离开公司时有没有再给购房者返钱我不清楚。我公司向购房者收取的费用我听房海全说是集资建房的钱,我收到钱后将钱存入房海全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和我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这三个账户。我的农行账户在我到房海全公司前就在用了,2014年4月份我离开公司时把我两张银行卡里的钱都取出来给了房海全,之后卡就丢了。北京世纪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账目,公司的收入和支出都是这三个账户,房海全个人走账也使用这三个账户,但是个人走账的情况比较少。每月返钱时,房海全给我一张发钱的明细表并有他的签字,我按照这张表取钱发给购房者,让购房者在表上签字后再交给房海全。

5、证人阮×的证言证明:北京中瑞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9日,我是公司的法人代表,河北省怀来县的中瑞山水苑小区住宅项目是我公司开发的。我知道北京世纪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个公司的法人代表叫房海全,这个公司是我们公司的房屋代理商之一,他们公司对我们开发的中瑞山水苑小区进行宣传、找客户、带客户看房等,但如果客户想要交钱交定金,就必须到我公司来交,我公司不允许北京世纪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销售中瑞山水苑小区房屋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协议、收取客户的购房款或房屋认购金。2013年9月份左右房海全向我借了100余万元,是通过银行卡把钱打到房海全的一张农业银行卡里,有时房海全也让我把钱打到他们公司一个叫薛×的农业银行卡里,这些钱房海全后来都还给我了。

6、证人刘×的证言证明:我是中瑞山水苑售楼处的销售经理,目前该项目还在筹备阶段,不清楚公司是否委托过北京世纪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外销售中瑞山水苑的房产项目,没听说过房海全这个人,我公司没在北京市大兴区设过中瑞山水苑的售楼处。

7、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开始,我在绿地集团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工作。北京世纪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13年11月份开始在绿地商业区的青年公寓17层租了几间房作为办公场所,2014年4月份左右又在绿地商业区A座租了11层的两个房间。2014年4月下旬的一天,该公司人员就不知去向了。

8、证人黄×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20日开始,北京世纪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我在大兴区黄村镇绿地青年公寓17层的4间房,之前他们公司已在该层租了几间房。

9、证人张×2的证言证明:黑龙江万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由阮飞和张×1出资成立,我也一直参与公司经营,这个公司转过很多股东。2011年4月份,公司与永胜乡政府达成协议开发原小学地块综合住宅楼,当时规划为三个楼盘,因为资金不足,就盖了两栋楼。2013年10月份,因为资金紧张,公司将两栋封顶的楼中所有房产变卖或抵押偿还工程款,并将75%股权转让给了房海全,这样股东就只剩下房海全和我们黑龙江春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证人张×1的证言证明:我和房海全2003年就认识了。2010年我和另外一个朋友江山成立了黑龙江万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年我和江山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永胜乡建了两栋商品房,当时规划是三栋楼,因为没钱就只盖了两栋,并把这两栋楼全部进行抵押和销售,房海全也知道这个情况。2012年4月12日,我和房海全签订了一份收购合同,把我和江山的股份都转给了房海全。2013年10月15日万家乐公司法人变更成房海全,股东就剩下了房海全和春秋房地产公司。公司转给房海全时就剩下规划还未建设的中间一块地,没有别的资产。另外,2012年我在西城区成立了一个叫北京心信则用有限公司,就是组织会议,赚点组织费,没多久就不干了。房海全让我把公司转给他,嫌注册麻烦,我就把公司转给他了,他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世纪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体业务我不清楚。

11、证人房×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在住处柜子内发现与房海全有关的消费单据、购进治疗仪的单据及U盘,并提交给侦查机关。

12、U盘数据导出的购房预付款明细表证明:2013年度及2014年度收取投资人钱款的情况。

13、银行账户查询记录证明:涉案3个账户的流水情况(其中2个账户已冻结)。

14、北京世纪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材料证明:北京世纪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15、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房海全于2014年9月17日在哈尔滨市被抓获。

16、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房海全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确认被告人房海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4204.5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2945.2726万元,其他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海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房海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吸收资金人民币7700余万元,本院更正为人民币4204.5万元。鉴于被告人房海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房海全的辩护人的第二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房海全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房海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房海全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九百四十五万二千七百二十六元,发还投资人(详见附后发还清单);冻结被告人房海全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薛×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冲抵退赔款,发还投资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童赟人民陪审员  江冀兴人民陪审员  路亚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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