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朝刑初字第245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威,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2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5年10月8日以京朝检公诉刑追诉[2015]27号、2015年11月3日以京朝检公诉刑追诉[2015]31号、2015年12月9日以京朝检公诉刑追诉[2015]34号、2016年3月7日以京朝检公诉刑追诉[2016]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分别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威及其辩护人邓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威于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9号×室,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以北京安和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安和万方公司)名义发起设立北京安和永善投资管理中心(下文简称安和永善中心)等“基金”的方式,经第三方中介公开宣传,并承诺支付利息、期满回购,向赵×等不特定社会公众共计80余人募集资金人民币8600余万元,用于投资内蒙古多伦联邦物流园区项目。后被告人王威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合作协议书、投资确认函、书证以及被告人王威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王威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威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未提异议,自愿认罪,但辩称:其不负责国内募集资金业务;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王威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王威仅在多伦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起到了介绍作用,个人获利较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威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安和万方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被告人王威为该公司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股东王威(占股60%)、姚×(占股40%),公司住所为朝阳区东三环中路9号×室。安和永善中心于2013年3月27日设立,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王威出资5万元占股50%。上述公司经营范围均为一般项目。
被告人王威于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9号×室,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以安和万方公司的名义发起设立安和永善中心等“基金”的方式,经第三方中介公开宣传,并承诺支付利息、期满回购,向赵×等不特定社会公众共计80余人募集资金人民币8000余万元,用于投资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多伦物流公司)的物流园区项目、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金诺房地产公司)房地产项目等,在陆续给投资人返利共计500余万元后无力兑付。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王威被抓获归案。
另,王威名下北京市朝阳区农光南路×号房屋,已被查封。多伦物流公司的全部股权;多伦物流公司在内蒙古多伦县诺尔镇二道沟村联邦物流园区的蒙房权证多伦县第164011100004、164011100006、164011100005、164011100003、164011100007、164010901167、164010901169号房产;多伦物流公司在内蒙古多伦县诺尔镇二道沟村联邦物流园区的多国用(2012)字000823、多国用(2012)字000824、多国用(2012)字000826、多国用(2011)字000289土地,均已被轮候查封。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投资人赵×等人的证言及手写情况登记表证实:投资人赵×等经通过理财公司与金融机构的理财人员以及熟人推荐或接听电话等方式,知道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投资项目,以合伙方式投资年返利大概在9-12%,按期返息、到期返本,说该项目有多伦政府的财政担保,投资该实体项目可靠、有保障,后具体通过众信四海公司、中青天和公司、泰源盛公司的理财人员或者安和永善的工作人员等,看到了募集说明书,后与安和万方、安和永善等签订《合伙协议》及《股权回购协议》,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安和永善的浦发银行及民生银行等账户投资共计人民币8000余万元,投资期限三个月至一年不等,后安和万方、安和永善、中青天和等公司给投资人出具了投资确认函,后大部分投资人按季度、按半年或者按月收到了约定的部分返利,2014年九十月份,公司就不再返利了,投资人找到负责人王威要钱,得知投的资金无法返还,后向公安机关报警。
2、证人曾×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份左右通过朋友认识安和万方公司的老板王威以后,10月份我带着朋友去内蒙古多伦县考察多伦物流园区,回来以后就帮着安和万方公司卖多伦联邦物流园项目理财产品。我和王威没有签过任何协议,和王威谈好,我们卖一单,客户的收益和我们佣金提成是打包在一起的,一共是投资额的20.5%,其中给介绍王威的朋友1%,我自己拿1%,其他的给卖产品的人。我当时在众信四海公司担任团队总监,我的团队有陈×、张×、邬×、侯×;李×也是众信四海公司的总监,李×的团队有刘×、张×2、张×3、李×2,我将众信四海的团队带过来一起卖安和万方的产品,当时李×也是这样的。我就卖给过我朋友郑×100万的产品,我手下员工卖过一单。我们给投资人看的文件有多伦政府担保函、多伦物流园区与神化公司签订的合同、安和万方公司与内蒙古多伦物流公司合作意向书,卖产品跟投资人签的是安和永善合作协议。李×他们团队拿佣金的比例是18.5%,其中刨除客户的收益就是他们的佣金,我卖王威的产品拿到的佣金大概是十万元,佣金是多伦那边一个账号转到我个人建设银行账号,我再给现金或者转账给李×他们。我在北京的富尔大厦见过刘×一次。
3、证人刘×的证言证实:我是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2009年左右我公司与多伦县土地局签署了2000亩土地50年的使用权,花费1亿多元,土地用于物流,在这块地上建了办公楼、信息交易大厅、职工公寓等设施。2013年左右通过我高中老师戴×认识的王威,戴×的妻子张×4是安和万方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威是公司员工,称呼他“王总”。后我和王威谈好,王威公司向我公司出借人民币1亿元,使用期限为1年,年息在二十几个点,还签订了借款合同。为了专款专用,王威使用我公司司机邵×身份证注册的安和永善投资管理中心,开了账户。后我公司多伦建设银行账户共计收到王威转的1亿余元。钱是分开转的,每次20多万元到200多万元,收到钱后我就在当天按谈好的20%从公司账户给王威返回去,返的账户有安和永善、安和万方、还有王威自己账户,另外王威还给我一些个人账号,让我直接给这些账户转款。在我和王威谈的几次戴×均在场。我公司从2014年8月就开始有资金周转问题,王威也总是要钱,现在公司正在想办法与其他公司合作还款。
4、证人李×3的证言证实:我是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是2006年成立的,是做房地产开发的,股东是我儿子李×4,副总是宋×。2012年底经朋友宋×介绍认识的王威,他说是搞融资的,可以帮我融资。后我、宋×、王威谈好,金诺房地产公司向王威借款,年化利息是25-30%,是口头约定的。中青天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王威帮我注册的,用于给金诺房地产公司融资,法人是我妹妹李×5,股东是我爱人张×6,总经理是王威,副总是宋×,财务是×,我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体融资是王威操作的,一共融了二千多万元不到三千万,因为当时中青天和还没有账户,投资人的钱直接打到安和永善账户上,再转到内蒙古金诺房地产账户内。给投资人承诺的收益率为12%-18%,一般是我在收到钱后直接按照王威的要求把年利息打回去,通过金诺公司账户转的,转到吕×账户或者其他王威给我的账号,剩下的钱大约2500万元年左右用于公司运营了。我见过王威有个女助手帮他转账。中青天和公司就一个叫厉×的销售团队在办公,厉×是王威找来的。后来我知道王威是以中青天和名义募集资金,而里面的项目是多伦物流园项目,王威说多伦项目已经打开市场好募集钱,还说给我的3000万元就是这里面的钱。公司承接的是呼市的棚户区改造,前期证件不全一直没办法开工,2014年10月给王威第二次利息时,公司资金紧张没有按期给他,公司现在五证才齐全,我正在想办法进行土地抵押贷款,用于偿还投资人的投资款。
(二)书证
5、合作协议书证实:甲方多伦物流公司,乙方安和万方公司,乙方与投资者共同注册有限合伙企业并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发起设立“安和金融·多伦联邦物流园股权投资理财计划”,投资额度:1亿元,投资期限:二年期(投资满一年,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可选择资金全部或部分退出),投资时间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甲方以物流园区1000亩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作为抵押。利益分配及程序:投资满半年,甲方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支付《合伙协议》中约定其对应投资额的当期收益;投资满一年,甲方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支付《合伙协议》中约定其对应投资额的当期收益和全部本金。甲乙双方印章,甲方刘×签字,乙方王威签字,时间为2013年3月29日。
6、募集说明书证实:募集说明书包括多伦县人民政府财政担保函、股权质押协议、刘×担保函等,内容包括基金结构、基金投向详解、担保方介绍以及基金管理详解内容,安和永善有限合伙企业发行多伦联邦物流园区项目基金,规模1亿元,认购资格及额度:个人以10万元起、以10万元整数倍递增,收益为投资额9%-12%,六个月进行一次收益分配。项目公司有建设银行授信的2亿元贷款额度授信保障、多伦县人民政府1.26亿元担保、多伦物流公司100%股权质押、物流园区土地及公司立业酒店为抵押物,公司法人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7、多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说明证实:多伦县人民政府未于2013年3月28日给安和永善中心出具多政字[2013]14号的财政担保函。
8、合伙协议、股权回购协议、投资确认书及银行交易资料等证实:投资人赵×等人签订的入伙及股权回购协议情况,投资人投资金额、投资收益、投资时间与期限、返利金额等情况。
9、工商注册资料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安和万方公司,被告人王威为该公司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股东为王威占股60%、姚×占股40%,注册资本为8000万,公司住所为朝阳区东三环中路9号22层2206室。安和永善中心于2013年3月27日设立,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朝阳区东三环中路9号22层2206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戴×2;股东为戴×2(无限责任)、王威(有限责任),各出资5万元。2013年10月28日,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邵×,股东变更为股东为邵×(无限责任)、王威(有限责任),各出资5万元。中青天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设立,法定代表人李×5,注册资本3000万元,王威为该公司股东,认缴750万元;王威在公司担任监事。北京安和永昌投资管理中心于2013年12月3日设立,执行事务合伙人戴×2,股东为薛×(无限责任)、郑×(有限责任),各出资5万元;北京安和通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张×7,股东为张×7(无限责任)、朱×(有限责任)。北京众信四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北京泰源盛理财顾问有限公司2012年9月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上述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均为一般经营项目,无许可经营项目。
多伦物流公司2007年10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刘×,注册及实收资本8092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仓储、运输及煤炭批发经营,股东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资7849.24万元(占股97%)。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注册及实收资本5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自有房屋租赁,2004年8月4日成立。
10、北京市写字楼租赁合同证实:王威个人租赁朝阳区东三环中路9号富尔大厦2206,租期自2013年2月27日至2015年3月5日,月租金7.73万元,合同于2013年2月27日签订,王威签名。
11、安和永善中心(有限合伙)浦发银行账户查询及历史交易清单证实:安和永善中心(有限合伙)于2013年5月7日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德外支行开设账户(账号:×××),记载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戴×;预留印鉴为戴×2、刘×。交易明细中存在投资人大量资金入账,资金主要流入多伦物流公司建行多伦支行账户(账号:×××)。
12、安和永善中心(有限合伙)民生银行账户查询及历史交易清单证实:安和永善中心(有限合伙)于2013年4月19日在民生银行北京德胜门支行开账户(账号:×××),姚×代办。交易明细中存在投资人大量资金入账,资金主要流入金诺房地产公司建行呼和浩特南茶坊支行账户。
13、王威农行账户交易明细查询证实:王威名下农行账户收入及支出情况,2015年8月7日余额20.62元。
14、多伦物流公司建行账户交易明细查询证实:多伦物流公司建行账户(账号:×××)交易明细情况,其中存在大量来自安和永善浦发银行账户(账号:×××)大额资金;从资金流出看:王威个人银行账户收入来自多伦物流公司建行账户资金200余万元,其中2014年3月4日返还多伦物流公司81万元;曾×个人银行账户收入来自多伦物流公司建行账户资金共计160余万元;对吴×账户返款3笔221万元;存在多笔资金支付给周×、邵×及姚×个人银行账户。
15、多伦物流公司出具的融资清单证明:多伦物流公司从安和万方公司融资1.0049亿元,已退还本金人民币2589万元,尚欠本金7460万元。
16、房屋产权登记书、房屋买卖协议书及工作记录证实:2003年8月28日,王威以22万元价格从朝阳粮食局杨×处购买朝阳区农光南路23号楼×房屋。2015年1月20日朝阳区经侦队以朝公经封通字(2015)000004号文书将该房屋查封。
17、多伦县食药监和工商质量监督局的查封通知书回执、多伦县房管局的查封通知书回执及多伦县国土局的查封通知书回执等证据证实:多伦物流公司的全部股权;多伦物流公司在内蒙古多伦县诺尔镇二道沟村联邦物流园区的蒙房权证多伦县第164011100004、164011100006、164011100005、164011100003、164011100007、164010901167、164010901169号房产;多伦物流公司在内蒙古多伦县诺尔镇二道沟村联邦物流园区的多国用(2012)字000823、多国用(2012)字000824、多国用(2012)字000826、多国用(2011)字000289土地,均已被轮候查封。
(三)被告人供述
18、被告人王威供述:
安和万方公司是2011年9月在北京丰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是张×4,占60%股份,她的丈夫戴×占40%股份,注册资金100万元,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我于2013年3月经过朋友介绍到该公司工作,入职后任职副总经理,当时戴×希望我在公司好好干,就把他在公司所占有的股份40%无偿转让给我,我就让公司员工姚×代我持有这40%的股份。公司实际负责人是戴×,公司还有一个副总经理马×(2013年10月份离职),姚×负责行政,之前公司的财务总监由方×担任并兼任出纳。2013年9月份,公司办公地从丰台区搬到朝阳区富尔大厦×室。2014年8月,刘×让我暂时担任公司法人兼董事长,管理相关事宜,我接手后主管公司全面工作,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8000万元。公司没有向公众募集资金的资质。内蒙多伦物流公司是2007年成立的,法人及实际负责人就是刘×,经营范围涉及物流及贸易。中青天和法人代表是李×,是第三方中介公司。此外还有一家叫北京安和永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薛×,实际控制人就是刘×,成立这个公司是为了刘×的一个旅蒙商项目,也是我联系的渠道找的投资人,最后只融资了不到5个合伙人,钱最后也都进入多伦联邦物流项目。安和通众公司是为内蒙一个保障房项目成立的,我印象中并没有用这个公司进行吸存。
2013年3月,戴×将内蒙古多伦物流投资项目引进来,双方签订投融资协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由我公司在北京为多伦物流公司吸纳投资,主要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我公司在内蒙古多伦物流的投资项目,年回报率在12%左右,融资后刘×打包给我们公司融资额的25%,其中给客户年息12%左右,中介公司的佣金为8%到9%,我们公司的佣金为2%到3%。签订合同后,为了给该项目融资,我们公司成立了安和永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戴×2,2013年底变为邵×。公司通过第三方中介来吸纳投资人,我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中青天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厉×与众信财富公司的曾×,他们都是各自公司的业务员,手下有个人的融资团队,2014年我接手公司后为扩大融资规模,我又找到泰源盛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赵×及她的团队,通过这三家公司寻找投资人,让投资人加入有限合伙公司,给投资人定期返利。我为上述人员提供公司的募集说明书、项目的所有手续、证照及协议书。每次都是我向中介人员讲解讲多伦项目发展情况,刘×也讲解过。
公司成立至今吸收大概70人左右的投资款,2013年吸收资金7000万左右,2014年吸收资金3000万左右,钱都打入了安和永善投资管理中心在浦发银行北京德外支行账户与民生银行国贸支行账户。浦发行德外支行账户是监管账户,这里面的钱全都打给多伦公司了,没退的有七千多万元;民生银行德胜门支行是普通账户,里面收了二千多万元,签的合同是中青天和名义,钱全都打给金诺房地产公司。中青天合的负责人是李×,这个公司注册,我有25%的股份。吸收的资金都是先给用钱的多伦公司及金诺公司,之后那边再返给我们2%到3%的佣金,返回到我个人工商银行账户上和戴×的个人账户上,我卡里的钱用于交房租、员工工资及日常办公了。之后有返利和退出的,现共计欠本金和利息8000多万元。投资人的利息由刘×公司通过银行转账付给投资人,我公司的佣金还有三家中介公司的佣金也都是由多伦联邦直接支付。2014年9月以前投资人的利息都是按时返的,之后就不再返了,因为多伦联邦物流园区项目整顿停产,周转资金断裂,无法归还投资人利息。自2014年9月3日开始,陆续有多名客户到我公司要求返还利息和本金,而我又与刘×联系不上,之后我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我每月有3万元的工资,但因为公司没有钱,我一直没有拿,只是平时扣除员工工资和房租剩下的钱,这一年拿过20多万。
2015年1月29日17时许,我在我家楼下被警察抓获。
(四)其他材料
19、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材料证实:民警于2015年1月29日17时许,在顺义区蓝海苑×号楼楼下将王威拘传至派出所;以及王威等人的身份情况。
另,王威之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
20、委托协议书证实:多伦物流公司于2013年3月起与安和万方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现因实际情况需要,刘×委托王威暂时接替安和万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开展相关工作,由此产生的与多伦物流公司法律及经济的相关责任由刘×承担,刘×签字、印章确认,另加盖有多伦物流公司印章,时间为2014年3月1日。
21、国际融资服务协议证实:甲方多伦物流公司,乙方安和万方公司,甲方委托乙方以股权或债权融资方式就“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甲方按照当期股权或债权融资金额乘以12%的比例,作为当其融资服务费用,在投资者成功入资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融投资额度大于等于30000万元,融资服务时间: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甲方盖有多伦物流公司印章及刘×签字,乙方盖有安和万方公司印章及王威签字,时间为2014年2月15日。
22、赔偿保证函证实:多伦物流公司自2014年9月无法归还安和永善中心合伙人投资到期资金及对应投资收益,多伦物流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承诺自2014年9月起承担安和万方公司的职场租赁费用及该公司全体工作人员每月工资共计20万元,直至多伦物流公司归还安和永善中心全体合伙人投资资金和对应收益为止,有多伦物流公司与安和万方公司印章,刘×及王威签名及印章,落款时间为2014年9月24日。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能够互相印证一致证实上述审理查明事实,对能够互相印证一致的部分本院均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王威当庭所提的“其不负责国内募集资金业务”辩解,经查,王威在侦查阶段曾供述是其找的众信财富曾×、中青天和厉×及泰源盛赵×,而该三人是国内募集资金的主要中介,且有曾×的证言印证经朋友介绍与安和万方王威认识并合作,刘×的证言亦能予以印证;工商资料证明王威是中青天和的股东监事,李×的证言也能印证王威参与成立中青天和并以中青天和名义募集资金;同时在案合作协议书证实王威代表公司与多伦物流公司签订的融资合同,上述证据足以证实王威是本案募集资金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因此,对王威的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威无视国法,伙同他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部分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在案之物能挽回投资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故本院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责令被告人王威退赔各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在案之物一并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王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威退赔各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含在案之王威名下查封房产之变价款(注:扣除他人合法利益后的剩余价款)与在人民币七千四百六十万元限额内的在案轮候查封之多伦物流公司股权、房产及土体使用权之变价款;后附发还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辛祖国人民陪审员 赵翠霞人民陪审员 王桂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解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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