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监外执行一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书
(2016)京0105刑更37号
罪犯李×,女,198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2016年3月29日本院作出了(2015)朝刑初字第2051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罪犯李×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终审裁定,裁定维持原判;我院于同日作出(2015)朝刑初字第20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李×的刑期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因李×怀孕,我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京0105刑更17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至2016年11月19日)。
现罪犯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届满,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以罪犯李×处于哺乳期为由,建议对其继续监外执行。经查,李×于2016年6月6日生育一子,现仍处于哺乳期,不宜收监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李×暂予监外执行至哺乳期满(自2016年11月20日至2017年6月6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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