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京02刑终752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候世海,男,1976年7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羁押,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候世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6)京0101刑初649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侯世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侯世海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八十五万四千四百元,分别发还张秀英人民币一百零九万八千元;发还王平安人民币二十八万二千元;发还侯凤珍人民币十三万六千五百元;发还赵原人民币十一万四千四百元;发还李春霞人民币九十三万元;发还郝雪人民币九万三千五百元;发还莫青人民币二十万元。原审被告人候世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候世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候世海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候世海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候世海撤回上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刑初6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漆爱君审判员 刘立杰代理审判员 唐新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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