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姚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姚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京0105刑更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罪犯姚佳,女,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大专文化,原北京世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二部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昌黎县大蒲河镇邱营村17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31日被监视居住。
我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5)朝刑初字第2334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罪犯姚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后罪犯姚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姚佳上诉,维持原判。现我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刑期起止日期,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姚佳的刑期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取保候审前先行羁押的1天亦予折抵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
员杜宗杰
二O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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