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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3-2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23
核心提示: 姚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姚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京0105刑更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罪犯姚佳,女,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大专文化,原北京世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二部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昌黎县大蒲河镇邱营村17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31日被监视居住。

我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5)朝刑初字第2334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罪犯姚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后罪犯姚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姚佳上诉,维持原判。现我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刑期起止日期,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姚佳的刑期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取保候审前先行羁押的1天亦予折抵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

员杜宗杰

  

  

  

 

二O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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