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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新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监外执行刑事裁定书(假释用)

 [日期:2017-03-2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11
核心提示:杨新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监外执行刑事裁定书(假释用)

 杨新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监外执行刑事裁定书(假释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京0105刑更7号

罪犯杨新桥,女,1990年5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郧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北京华泰祥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电话销售部经理,住湖北省郧县青曲镇杨家沟村2组。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2016年3月29日本院作出了(2015)朝刑初字第2051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罪犯杨新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该判决于2016年5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因杨新桥于2015年8月31日生育一子,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至哺乳期满(至2016年8月31日)。因杨新桥于2016年4月再次怀孕,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至2017年2月28日)。

现罪犯杨新桥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届满,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对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经查,杨新桥于2017年2月8日生育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内,不宜收监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杨新桥暂予监外执行至刑期届满(至2017年10月12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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