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轩、芮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冀01刑终852号
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轩,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涿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原系石家庄众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8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7日经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原审被告人芮霞,别名芮兰丽,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石家庄市长安区,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原系石家庄众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2016年3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冯刊,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辛集市,汉族,大专文化,现租住石家庄市开发区,原系石家庄众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2016年3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轩、芮霞、冯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冀0102刑初2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已缴纳);被告人芮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冯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涉案赃款依法追缴,发还各集资人。被告人李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轩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轩、原审被告人芮霞、冯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鉴于本院审理过程中,李轩主动申请撤回上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轩撤回上诉。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刑初2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斌审判员 王英辰审判员 张立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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