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江华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临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423刑初244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江华陈某,男,汉族,1983年9月16日出生,临漳县杜村集乡齐楼村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日被临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住。
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临检诉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江华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江华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江华陈某于2014年4月至6月期间,在没有吸收存款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口头宣传的方式,在临漳县杜村集乡万家福面业公司内,以年利率15%的高息利率为诱饵,以临漳县联众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向杜村集乡、香菜营乡等周边群众程东方程某、任子阳任某甲和任子清任某乙等16人非法吸收存款10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江华陈某已将102万元全部退还给各集资参与人,取得集资参与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专项审计报告、借款收据复印件、集资地点现场平面图、集资参与人程东方程某、任子阳任某甲、任子清任某乙、李海林李某、朱海军朱某、张玉彪张某等人证言、谅解书、到案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江华陈某在未取得吸收存款金融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江华陈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积极退还了受害人的集资款,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江华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于未缴纳的四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着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海霞审判员 冀韵海人民陪审员 王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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