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贵增、石晶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冀04刑终675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贵增,男,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邯郸市森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河北省武安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0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晶晶,女,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邯郸市森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于年月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邯郸市森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贵增。
公司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大街与北环路交叉口北行200米路东。
原审被告人邯郸市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延。
公司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与北环路交叉口北行200米路东。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邯郸市森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贵增、石晶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5)丛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石贵增、石晶晶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1年4月,被告人石贵增出资在河北省沙河市注册成立沙河市府银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任命石军朋(另案处理)为法人代表,自2011年7月至2014年期间,该合作社发展多名代办员,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方式,吸收公众资金5814余万元。
2004年11月,被告人石贵增在邯郸市注册成立邯郸市森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10年7月,石贵增在邯郸市注册成立邯郸市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石贵增收购河北省滦平县信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13年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石贵增、石晶晶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方式,吸收公众资金22075.90万元用于其控股公司。
另查明,2014年12月9日,石贵增到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4月27日,石晶晶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沙河市瑞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瑞达会审字(2015)第3号审计报告显示,沙河市府银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2336户,4776笔,资金58143063元,已返还660837元,未返还57482226元。
邯郸长城会计师事务所邯长会专审字(2015)第086号审计报告显示,森宝汽贸公司共有293人报案,涉及资金22075.90万元,据集资人自述已返还283.70万元本金,尚未返还本金21792.20万元。经核对银行流水,能确认森宝汽贸公司收取126名报案人资金20223.202001万元,支付171名报案人资金18465.043615万元。
2、邯郸市森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沙河市府银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收据、合同等材料显示涉案数额与审计报告吻合。
3、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显示,邯郸市森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16日,法定代表人石贵增。2007年4月25日发起人变更为石贵增、石晶晶,石贵增持股比例51%,石晶持股比例49%,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大街与北环路交叉口北行200米路东。邯郸市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20日,法定代表人李海延,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大街与北环路交叉口北行200米路东。
沙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材料显示,沙河市府银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1年4月19日,法定代表人石军朋,住所地沙河市正招村机场路948号。
滦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显示,滦平县信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23日,法定代表人石军辉,住所地滦平县红旗镇桥头村。
4、证人李海延(邯郸市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其是名义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实际控股人是石贵增。2011年,石贵增找其帮他筹建沙河市府银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以入股的方式吸收公众资金,用于他企业的发展。后其找李某2当顾问,并让李某2发展了几个分社主任及代办员,让分社主任和代办员向群众宣传。代办员收到资金后,由石军朋和岳现方收取资金,将资金汇给森宝汽贸公司会计石晶晶。沙河市府银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了5千多万元。
5、证人杨某(邯郸市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纳)证明,2011年下半年,其到邯郸市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任公司出纳。自2013年起,该公司与森宝汽贸以月2%、2.5%、3%不等利率向公众吸收资金,石贵增负责吸收资金,申某负责记账算利息,其负责付款,吸收的资金用在滦平县信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上了。
6、证人石某1(邯郸市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证明,2013年7月份,其到邯郸市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负责邯郸市缝纫机厂家属院拆迁改造项目。2014年7月份左右,其代管永年县裴坡庄新民居改造项目。这两个项目的资金都是向公众吸收的资金,主要通过朋友之间和内部员工介绍,月利率2.5%左右,石贵增负责吸收资金。
7、证人申某(邯郸市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会计)证明,2011年后半年,其到邯郸市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李海延是名义上的法人,该公司的永年裴坡庄新民居改造项目、邯郸市缝纫机厂家属院拆迁改造项目后期的资金是石贵增吸收的公众资金,月利率2分、2.5分、3分、3.5分、4分不等,大约有5、6千万元,其负责计算利息,杨某负责发放利息,该公司往滦平铁矿投资大约有2千万元。
8、证人石某2(邯郸市森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会计兼出纳)证明,2012年4月中旬,其到邯郸市森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工作。自2012年4月开始,森宝汽贸开始向公众吸收资金,石晶晶负责向公众借款,吸收的资金都用在汽贸进车、购买铁矿、给借款人付息上了。
9、证人张某1证明,2012年,石晶晶给其爱人打电话说邯郸市森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困难需要资金周转,月利息3%,其先后投了1032万元。
10、证人焦某证明,2013年10月中旬,其通过刘海周介绍认识了邯郸市森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石晶晶,石晶晶说她弟弟石军辉的滦平县信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资金周转,月利息2.5%,其先后投了370万元。
11、证人张某2证明,2013年7月份的一天,邯郸市森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会计申某给其说石贵增在滦平县开了个铁矿需要资金周转,月利息3%,其投了200万元。
12、证人张某3证明,石晶晶对其女儿说森宝汽贸需要还银行贷款,她弟弟石军辉的滦平县信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也需要资金周转,月利息2.5%,其先后投了192万元。
13、证人张某4证明,石贵增给其说他在滦平县购买了铁矿需要资金周转,月利率3%,其投了150万元。
14、证人赵某证明,2014年初,石晶晶给其说邯郸市森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进车及还银行贷款需要资金周转,月利率2%,其先后投了1743万元。
15、证人张某5证明,石贵增给其说他在滦平县购买了一个铁矿需要资金周转,月利率3%,其先后投了150万元。
16、证人袁某证明,其听在滦平县信德矿业有限公司上班的表弟说,该矿需要资金周转,月利率2%,其先后投了65万元。
17、证人梁某证明,2014年3月,石贵增说邯郸市增鑫房地产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月利率2.5%,其先后投了160万元。
18、证人王某1证明,2014年5月底的一天,石贵增给其说邯郸市森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业务扩展需要资金周转,月利息3%,其投了600万元。
19、证人程某证明,石晶晶给其说邯郸市森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需要还银行贷款,她弟弟石军辉的滦平县信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也需要资金周转,月利息2.5%,其先后投了300万元。
20、证人张某6证明,2014年1月12日,其姐姐介绍其到沙河市府银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投资入股,其先后投了55700元。
21、证人郑某证明,2013年1月份,靳如义介绍其到沙河市府银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投资入股,其投了5000元。
22、证人李某1证明,2014年2月1日,张倩介绍其到沙河市府银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投资,其投了14000元。
证人曹某、常某、侯某、王某2、李某2、李某3、秦某、张某7200余人证明向邯郸市森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沙河市府银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存款的经过等情节与证人张某1、梁某、张某6等证明均相吻合。
23、警察张书伟、商波涛证明,被告人石贵增于2014年12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警察张书伟、王振歧证明,被告人石晶晶于2015年4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24、被告人石贵增供述,2004年,其开始经营邯郸市森宝汽贸有限公司,其是法人,石晶晶任会计。2010年,其成立了邯郸市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李海延,其是公司的实际控股人。2011年,其在沙河市成立了沙河市府银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2013年,其在承德滦平县购买了信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是石军辉,其是实际经营者。因其在承德市滦平县购买铁矿及房地产项目需要资金,石晶晶开始通过员工和亲戚朋友向公众吸收存款,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以邯郸市森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吸收了2亿多元、以邯郸市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吸收了3000多万元、以沙河市府银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义吸收了5000多万元,吸收的资金用于滦平县铁矿、永年县裴坡庄房地产项目及购买缝纫机厂土地、返还集资人利息及银行贷款上了。
25、被告人石晶晶供述,2004年11月份,其父亲石贵增在邯郸市注册成立了邯郸市森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任财务总经理。2011年,因石贵增购买位于邯郸市农林路的邯郸市缝纫机厂家属院土地及永年县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公司资金开始紧张,开始从朋友处借钱,并付给高额利息。2013月1月,石贵增在承德市滦平县购买一家铁矿山需要资金周转,其开始通过员工和亲戚朋友向公众借款,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通过其借了2个多亿。
26、另案犯石军朋供述,2011年3、4月份,石贵增给其说要在沙河市成立一家合作社,吸收公众股金。2011年7月份,沙河市府银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其是名义法人,石贵增让发展代办员,吸收公众股金,用于他企业发展,年利息6%。代办员吸收了股金后存到李海延在辛庄信用社开的卡上,再由李海延将资金打到石贵增的企业里。沙河市府银合作社吸收大约有5700多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邯郸市森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被告人石贵增、石晶晶分别作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石贵增另成立沙河市府银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5000余万元,数额巨大。被告单位邯郸市森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石贵增、石晶晶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石贵增、石晶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石晶晶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石贵增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二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单位邯郸市森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单位邯郸市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石贵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石晶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贵增以原判决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晶晶上诉提出,其有自首、系从犯,原判量刑重。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与一审相同。上述证据已经一审庭审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邯郸市森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石贵增、石晶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审被告人石贵增、石晶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过程中,原审被告人石贵增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从重,原审被告人石晶晶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贵增以原判决量刑重为由,以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晶晶上诉提出,其有自首、系从犯,原判量刑重的意见,经查,原判决根据原审被告人石贵增、石晶晶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对二上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和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并无不当,该二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耀旗审判员 夏魁利审判员 闫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冀荟竹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