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永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赞皇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129刑初149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永祥,男,1952年4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汉族,群众,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2014年12月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4日被赞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6月3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7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6]第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永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永祥及其辩护人刘君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犯罪事实,2010年9月29日,董雪贵(已判刑)、赵瑞朝(已判刑)、白增朝(已判刑)在赞皇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了赞皇县久旺林产品专业合作社,该农合社成立后,在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在赞皇县部分乡镇设立代办点,通过代办员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012年5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范永祥为赞皇县久旺林产品专业合作社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共计吸收存款945600元,已全部兑付。
二、量刑事实,1、被告人范永祥当庭自愿认罪;2、被告人范永祥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永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持异议,且有河北中君汇信源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股金凭证复印件;赞皇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关于被告人范永祥非法吸收数额认定的说明;赞皇县公安局城区分局证明材料;赞皇县公安局传唤证;被告人范永祥户籍证明;证人范细娥、刘某、范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范永祥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永祥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范永祥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范永祥当庭自愿认罪,所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已全部兑付,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永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常娟代理审判员 祁晶晶人民陪审员 王怀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白玉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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