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甲某、郑已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文刑初字第121号
公诉机关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甲某,女,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北省文安县人,住文安县,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文安分公司职工。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2015年4月2日由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已某,女,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北省文安县人,住文安县,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文安分公司职工。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2015年4月2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已,曾用名张已,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北省文安县人,住文安县,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文安分公司职工。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2015年4月2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彦荣,北京市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傅甲,女,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住文安县,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文安分公司职工。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2015年4月2日转取保候审。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甲某、郑已某、张已、傅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6年8月25日以文安县院公诉刑诉变诉(2016)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变更犯罪数额。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楠楠、代理检察员杨明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甲某、被告人郑已某及其辩护人邢承继、被告人张已及其辩护人周彦荣、被告人傅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5日,经营范围为对房地产、酒店、工业园区基础建设的投资以及金银制品的零售,以下简称黄金佳集团)为解决公司资金困难,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该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投资成立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文安分公司(以下简称黄金佳文安分公司),经营范围为金银制品零售。黄金佳文安分公司按照黄金佳集团部署安排,通过散发传单、召开理财沙龙、拨打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以投资金银制品为名,开展“内部福利”“中立仓”等业务,并利用“寄存代售、售后回购、定期收益”的方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经统计,黄金佳集团累计入金额为151××××4109.7元,出入金差额为5381619354.93元。黄金佳文安分公司累计入金额为233655876.31元,出入金差额为60776043.47元。被告人杨甲某、郑已某、张已、傅甲作为分公司工作人员为吸收公众存款面向社会公开宣传、积极扩展客户群、吸收客户资金。其中,被告人杨甲某参与吸收客户资金2933096.23元,未出金额为1856203.63元,被告人郑已某参与吸收客户资金1940000元,未出金额为1558241.03元,被告人张已参与吸收客户资金2700000元,未出金额为910000元;被告人傅甲参与吸收客户资金782940元,未出金额为782940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工商登记资料、审计报告及说明、合同范本、到案说明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认为黄金佳集团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被告人杨甲某、郑已某、张已、傅甲作为黄金佳文安分公司职工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甲某辩称,一、其对黄金佳集团的违法行为并不知情,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二、黄金佳集团系单位犯罪,其作为黄金佳文安分公司的普通员工,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设计、没有支配资金、项目,只是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打工,不应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三、案发后,主动返还在黄金佳文安分公司工作期间所得工资计35000元。
被告人郑已某辩称,其不是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郑已某的辩护人邢承继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系黄金佳公司的单位犯罪,被告人郑已某只是一名普通的员工,并不是实施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应认定被告人郑已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张已辩称,一、根据黄金佳公司当时的经营状况,其不能判断黄金佳公司的行为违法,其只是履行员工的职责,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二、案发后,主动返还在黄金佳文安分公司工作期间所得工资70000元。
张已的辩护人周彦荣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已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参与的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其既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傅甲辩称,一、其只是黄金佳文安分公司的一个普通员工,没有掌握指挥决策权,也没有权利参与公司的最高决策和策划工作,不是该案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案发后,主动返还在黄金佳文安分公司工作期间所得工资15000元。
经审理查明,黄金佳集团成立于2007年3月5日,经营范围为对房地产、酒店、工业园区基础建设的投资以及金银制品的零售。为解决公司资金困难,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该集团于2011年4月28日投资成立黄金佳文安分公司,经营范围为金银制品零售。黄金佳文安分公司按照黄金佳集团部署安排,通过散发传单、召开理财沙龙、拨打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以投资金银制品为名,开展“内部福利”“中立仓”等业务,并利用“寄存代售、售后回购、定期收益”的方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经统计,黄金佳文安分公司累计入金额为233655876.31元。被告人杨甲某、郑已某、张已、傅甲作为黄金佳文安分公司工作人员为吸收公众存款面向社会公开宣传、积极扩展客户群、吸收客户资金。其中,被告人杨甲某参与吸收客户资金2933096.23元,被告人郑已某参与吸收客户资金1940000元,被告人张已参与吸收客户资金2700000元,被告人傅甲参与吸收客户资金782940元。
案发后,四被告人退回全部违法所得,其中被告人杨甲某退回35000元,被告人郑已某退回35000元,被告人张已退回70000元,被告人傅甲退回1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肖甲供述证实,其系黄金佳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黄金佳公司于2007年成立,2011年经增资变动后成立黄金佳集团,注册资本5003万元。总部下设分公司开展业务。黄金佳集团主营业务为:预定预售业务,包括炒金、中立仓、金元宝;信托业务,即内部福利业务;卡业务,包括提金卡、积存卡、礼品卡;还有金管家、实物黄金销售。资金主要来源于向社会的融资,主要靠内部福利业务和中立仓业务两大块。黄金佳的客户什么样的群众都有,公司业务都是面向社会公众的。黄金佳集团通过公司在全国各地开立的门店宣传,主要形式是网站、传单、海报、电视、短信等媒体、企业之间各种信息交流活动、节假日对老百姓的打折促销活动等形式。通过这些形式对每一个客户要进行单独的审核,和客户面对面介绍代保管、预定预售业务让客户了解情况,符合条件的才可以进行这种业务,这种条件主要是看客户有多大购买力和风险承受力。没有相关部门批准黄金佳集团进行代保管、预定预售业务,这是公司基于现货黄金的一种创新经营模式。客户购买公司产品的资金全部进入黄金佳集团总部账户,由总部进行统一分配。入金就是客户交付购买公司产品的资金,出金就是客户投资到期后取回实物或者本金及利息。客户取回本金和利息的多,拿实物的很少。黄金佳集团是在2010年左右推出的内部福利业务,以黄金佳集团名义与客户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购买一定数量的黄金,协议到期后客户可以要黄金现货,也可以根据协议规定取走本金和黄金佳集团支付的利息。实际运营当中,大多数人不取黄金实物,就是以购买黄金的名义签订协议,到期后获得利息作为回报。内部福利运行一段时间后,认为融资效果不错,还想扩大融资规模,经过几次集团高层会议决定,把融资对象扩大到社会老百姓。为了体现内部福利的对象都属于黄金佳内部员工,拟定了制式合同、亲属确认书等文件,由黄金佳业务员广泛的宣传推广,面向老百姓进行融资。之后,因内部福利业务参与者从内部员工扩大到了社会群众,融资规模发展速度快速增长,逐步成为黄金佳集团的一项主要融资来源。制定亲属确认书是因为内部福利业务只能针对黄金佳集团内部员工,实际上参与者大多属于和黄金佳没有关系的老百姓,集团高层讨论决定,通过这种方式表现出享受内部福利的参与者都属于公司员工。到2013年,内部福利业务吸收的资金兑付量不断增大,资金兑付和周转出现压力,需要研发新产品扩大融资规模。2013年下半年,经集团高层会议研究,决定由产品研发部开始研发新产品中立仓。中立仓业务实际上也是面向社会吸收客户资金,支付利息。业务性质与内部福利业务性质相同,操作更为灵活,更容易吸纳资金,弥补了内部福利业务资金到期后才能支付的局限。这项业务的拓展方式和内部福利业务基本相同,这项业务发展速度很快,吸纳资金量很多。黄金佳集资来的钱兑付了一大部分本金及利息,还有一部分用于员工工资提成、分公司及营业网点的租金、基础建设费用,公司运转等开销,还有用于购买黄金佳大厦、安次工业园土地、单位车辆、其和其家人10余处房产,还投资了永清绿野仙庄、固安绿华浓,注册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还支付了孩子出国的费用,还给其两个妹妹和弟弟共3000万。
2、李甲供述证实,2009年四、五月份,其任黄金佳集团副总经理。黄金佳集团各地分公司加上营业部、网点将近300家左右,除了少量的黄金实物买卖,大部分业务是销售黄金佳集团的中立仓、金管家、内部福利协议、黄金预定预售等产品,实质就是利用这些合同向社会群众吸收存款,承诺给予固定回报,就是不同比例的利息。向谁都行,只要是有存钱意愿的就行,不特定。各地分公司、营业部吸收进来的投资款都打入黄金佳集团总部,由公司总部财务统一分配。通过发放宣传页、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吸引群众,再由公司称为投资理财顾问的业务员具体向客户宣传讲解产品,吸引客户投资。黄金佳集团各门店的投入都是黄金佳集团统一拨付,门店的收入也会打到黄金佳总公司,门店的经营都由当地的负责人管理,这些门店主要还是中立仓,内部福利这些业务,吸收来的存款大部分用于支付之前客户的本金和利息,内部福利和中立仓实质是客户通过签署合同,购买这两项产品,给予客户固定的收益,利息大概是按客户投资额的17.8%。
3、何甲供述证实,其于2009年12月到黄金佳集团担任市场总监、主要负责营销团队的组建和管理。黄金佳集团对外宣称主要经营三大板块,第一是贵金属即黄金、白银买卖,第二是绿色农业即绿野山庄、绿华浓玉米,第三是彩色产业,包括的比较杂,经营领域有茶楼、房地产、担保公司、塑料、水暖等产业。主要是第一板块在运作,全国的黄金营业部有好几百个,实体就是刚才说的几个,这里的黄金有实物也有虚拟的,虚拟业务主要包括内部福利协议业务、预定预售中立仓业务、提金卡业务、贵金属预定预售及代保管业务。内部福利业务要求是员工的亲友为客户,但是实际操作的时候业务员发展客户也有很多并不是员工亲友,其他的理财产品的客户就是社会的普通群众,没有特定的人群。公司成立了策划部,具体包括纸媒、电视媒体、网络媒体、广播以及印发相关宣传单和扑克、伞等相关宣传资料来对黄金佳产品进行宣传,这样通过宣传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进行投资。黄金佳在全国各营业部吸收的业务金额,一般都是由营业部直接打到公司总部。
4、高已供述证实,2011年5月到黄金佳文安分公司工作,任投资顾问,2012年7月任市场部主管,2013年3月任分公司经理兼市场部经理。公司经营范围是金银制品买卖,没有从事金融业务的相关许可证照。公司负责人是李甲,他还是廊坊总部的副总,但他不参与文安分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文安分公司的各项工作由其和副经理邵凯年负责。黄金佳文安分公司开展的业务有实物黄金白银零售、代保管、提金卡、预定预售、员工内部福利和中立仓等业务。代保代管业务是指客户在公司购买金条、银条并不拿走,公司代为保管,到期后交纳一定金额的保管费,根据金银价格的涨跌从中获取收益,没有客户拿走金银条,都是赚取差价。提金卡业务是指客户在公司办理一张提金卡并购买黄金,黄金也不提走,由公司保管,之后就可以在全国的黄金佳店铺提取黄金和现金,基本也没有提取黄金的,时间上没有期限,也是随黄金价格的上涨获得收益。预定预售是指客户在公司开设账户并在账户里存钱,然后就可以在网上操作用账户里的钱买卖黄金、白银,货物也不提走,也是随黄金、白银价格的上涨获得收益。员工内部福利业务,只要客户和业务员签订一个亲属关系确定书就可以参加这个活动,其实他们并不是真正的亲属,公司这样做是为了规避法律方面的风险,客户交纳资金到公司,到期后公司支付本金及收益,期限一般是半年或一年,收益率根据不同金额、期限会有不同。中立仓是指客户投入资金后,以月利率为基准,按天结息后利息计入本金的复利收益方式的业务,这个产品类似于活期存款,随时可以出金。员工内部福利、中立仓是公司的主要业务。公司的运营模式是以投资金银制品为名,采取寄存代售、售后回购、定期收益等方式做业务,然后在约定的时间内给付本息。公司通过散发传单、召开理财沙龙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客户资金划入廊坊总部,合同到期后,总部直接将本金、收益转入客户提供的银行账户上完成出金。员工发展的客户越多,拉的投资金额越多,挣的钱也就越多。
5、郑甲供述证实,其任黄金佳文安分公司市场部主管。公司主要业务有实物黄金白银的销售与回购,预定预售,提金卡、积存金、代保管、员工内部福利和中立仓。实物交易较少,主要是理财产品,客户将钱存入公司,公司按一定年收益率支付利息。总的来说,公司基本上是以投资金银制品为名,采取寄存代售、售后回购、定期收益等方式拉客户资金,然后在约定的时间给付本息的经营模式。公司主要通过电子显示屏、散发传单、召开理财沙龙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客户资金划入廊坊总部,合同到期后,总部直接将本金、收益转入客户提供的银行账户上完成出金。黄金佳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金银制品买卖,是否有金融业务许可证不清楚。
6、张甲某供述证实,2013年4月任黄金佳文安分公司投资顾问,同年10月任市场部主管。公司业务有实物黄金白银的销售及一些理财产品,实物交易的较少,主要是理财产品,名义上是买黄金实际是客户将钱投入公司,公司给一定收益。内部员工福利是指公司员工及其亲属在公司开设账户往账户投入资金获取收益,实际中是不是亲属也没人查,有很多不是员工亲属的也办理了此项业务。中立仓是指客户在公司开设账户投入资金,按月结息计入下个月的复利收益方式业务。春雨、秋菊、五一双节业务是指客户在公司开设账户投入资金,公司按照一定的时间及利率给付客户收益,投资的额度越大时间越长收益率就越高。公司通过电子显示屏、散发传单、召开理财沙龙、搞一些公益性及体育活动等形式开展宣传工作,然后投资顾问联系客户,给客户介绍业务签订合同。总的来说,公司基本上是以投资金银制品为名,采取寄存代售、售后回购、定期收益等方式拉客户资金,然后在约定的时间给付本息的经营模式。
7、宫已某供述证实,2012年任黄金佳文安分公司投资顾问,2013年9月份任初级主管。证实的公司业务内容与郑甲、张合生证言内容一致。
8、被告人杨甲某在公安机关供称,2013年3月1日,通过招聘到黄金佳文安分公司工作,担任公司投资顾问。黄金佳文安分公司负责人为李甲,经理高已,副经理邵凯年,经营范围是金银制品的买卖,是否有金融业务不清楚。工资跟业务量有关系,办理的业务越多工资就越高。公司有实物金银买卖、预定预售、员工内部福利和黄金佳预定预售中立仓二期四种业务。员工内部福利业务并不是针对企业内部员工及其亲属,客户范围不固定,谁都可以办理这个业务,只要签订一个亲属关系确认书就可以参加,客户并不实际购买黄金,客户将资金交给公司,按当时的金价换算成具体克数签订一个协议,协议到期后公司支付客户相应的收益,收益率根据入金金额、期限确定,不受金价的影响,相当于定期存款。黄金佳预定预售中立仓业务合同上有,具体内容介绍不清。公司通过宣传单、短信群发、理财沙龙等宣传这四种业务。其有李树德、卢玉香、李兴华、刘树江、刘雅旺、晁建为、王永墩、程卫民、辛雪娇等九个客户,大部分办理的是黄金佳预定预售中立仓二期业务,总金额大约152万,其与这九人都不是亲属关系。
9、被告人郑已某在公安机关供称,2013年9月,其到黄金佳文安分公司担任投资顾问,公司经理是高已,副经理邵凯年,经营范围是金银制品的买卖,是否有金融业务不清楚。工资跟业务量有关,业务量越多工资就越高。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有实物金银买卖、预定预售中立仓业务和员工内部福利业务三种业务。员工内部福利业务并不是针对企业内部员工及其亲属,客户范围不固定,谁都可以办理这个业务,只要签订一个亲属关系确认书就可以参加,客户并不实际购买黄金,客户将资金交给公司,按当时的金价换算成具体克数签订一个协议,协议到期后公司支付客户相应的收益,收益率根据入金金额、期限确定,不受金价的影响,相当于定期存款。公司基本上是以投资金银制品,采取寄存代售、售后回购、定期收益等方式做业务,然后在约定的时间给付本息。公司通过散发传单、召开理财沙龙等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客户资金直接划入廊坊总部的账户上,合同到期后,总部直接将本金、收益转入客户提供的账户上。其有刘凤华、杨平安、张玉才、张少华、马文辉、王文启、陈红围、时光、赵清然、李云香、李淑翠、牛建州、任利午、赵泰成等十四个客户,其与这些人都不是亲属关系。
10、被告人傅甲在公安机关供称,2013年11月到黄金佳文安分公司工作,公司经理是高已,副经理邵凯年,公司经营范围是金银制品的买卖,是否有金融业务不清楚。工资跟业务量有关,业务量越多工资就越高。公司业务有实物黄金白银销售与回购、代保管、提金卡、预定预售、员工内部福利和中立仓等业务,中立仓给客户固定的仓息,仓息根据投资多少、时间计算,随时可出仓。员工内部福利业务并不是针对企业内部员工及其亲属,客户范围不固定,谁都可以办理这个业务,只要签订一个亲属关系确认书就可以参加了,客户并不实际购买黄金,客户将资金交给公司,按当时的金价换算成具体克数签订一个协议,协议到期后公司支付客户相应的收益,收益率根据入金金额、期限确定,不受金价的影响。其有吴泽焕、赵洪凯、刘永洪三个客户,还有邵凯年发展的两个客户写在了其名下。
11、被告人张已在公安机关供称,其通过邵凯年介绍到黄金佳文安分公司工作,公司经理是高已,副经理邵凯年,公司经营范围是金银制品买卖,是否有金融业务不清楚。工资跟业务量有关,业务量越多工资就越高。公司有实物金银买卖、预定预售中立仓和员工内部福利等三种业务,预定预售中立仓相当于银行的活期储蓄,可以灵活支取,员工内部福利相当于银行的定期存款,分半年期和一年期。员工内部福利业务并不是针对企业内部员工及其亲属,客户范围不固定,谁都可以办理这个业务,只要签订一个亲属关系确认书就可以参加,客户并不实际购买黄金,客户将资金交给公司,按当时的金价换算成具体克数签订一个协议,协议到期后公司支付客户相应的收益,收益率根据入金金额、期限确定,不受金价的影响。公司通过散发传单、召开理财沙龙、短信群发等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客户资金直接划入廊坊总部的账户上,合同到期后,总部直接将本金、收益转入客户提供的银行账户上完成出金。公司开展预定预售中立仓、金银制品买卖、职工福利协议等业务,就是客户将钱存入公司指定账户,保证本金,支付固定收益。其有徐江梅、许景贤、王淑华、李俊华、王玉庭、张宝贵、董再阁、孟瑞兰等客户,其与这些人住在同一小区,没有特殊关系。
12、证人韩某证言证实,2012年冬天,任黄金佳文安分公司出纳工作及对客户所签订合同进行审核。公司做销售黄金白银及一些理财业务,大多数客户都是购买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有预定预售、中立仓、员工内部福利、提金卡等业务。公司通过电子显示屏、员工下午散发传单等形式开展宣传。客户资金打到黄金佳总公司账户,合同到期后,总部将本金、利息直接转入客户提供的银行账户上完成出金。
13、证人殷某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任黄金佳文安分公司会计。证实内容与韩某证言一致,同时证实,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金银制品买卖,无销售理财产品业务。
14、集资参与人卢玉香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其到文安县工商银行存款时,碰见了邻居杨甲某,杨甲某说投资黄金佳预定预售中立仓没有风险,是保本理财,随时可以支取,黄金佳公司是合规合法的企业,后其看黄金佳收益利息比银行高,黄金佳的人又经常在工行驻扎着,感觉安全保险。就到黄金佳文安分公司找到杨甲某购买了预定预售中立仓产品,签订合同。其先后购买了几十万的该产品,至案发有250000元的本金没有支出来。
15、集资参与人程卫民、晁建为、李树德、李德明、王永墩、辛雪娇、李兴华、刘雅旺证言证实,通过杨甲某在黄金佳文安分公司购买了内部福利、中立仓、金银制品等理财产品。程卫民购买内部福利100000元,未出金,协议签的其妻子梁振苓的名字;晁建为购买中立仓120000元,未出金;李德明购买了金银制品10000元,中立仓10000元,未出金;王永墩购买中立仓400000元,未出金;辛雪娇购买内部福利协议100000元,未出金;刘雅旺购买中立仓、内部福利、金银制品共130000元,未出金。
16、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其父亲刘树江通过杨甲某在黄金佳文安分公司购买了中立仓200000元,未出金。
17、集资参与人李淑翠、陈红维、赵泰程、杨培茹、任利永、王文启、李云香、刘凤华、常兵年、张玉才、赵清然、张邵华、杨平安、马文辉证言证实,通过被告人郑已某在黄金佳文安分公司购买了中立仓、内部福利、金元宝等产品。李淑翠购买中立仓100000元,未出金;陈红维购买中立仓100000元,未出金;赵泰程购买内部福利100000元,未出金;任利平购买内部福利100000元,未出金;杨培茹购买中立仓20000元,未出金,合同上写的其丈夫时光的名字;王文启购买中立仓30000元,未出金;李云香购买中立仓30000元,未出金;常兵年购买中立仓40000元,未出金;赵清然购买中立仓100000元,未出金;张玉才购买中立仓300000元,未出金;张绍华购买金元宝50000元,未出金;杨平安购买中立仓470000元,未出金;马文辉购买中立仓20000元,未出金。
18、集资参与人徐江梅、徐景贤、王淑华、李俊华、高志娇、张宝贵、董再阁、韩同生、孟瑞兰的证言证实,通过被告人张已在黄金佳文安分公司购买了内部福利、中立仓、金银制品等产品。高志娇在合同上写的王玉庭。徐景贤购买金银制品10000元,未出金。
19、集资参与人曹静宇、刘永洪、赵洪凯、吴泽焕证言证实,通过被告人傅甲在黄金佳文安分公司购买了内部福利、中立仓等产品。曹静宇通过邵凯年介绍到黄金佳文安分公司,傅甲接待介绍办理的手续,购买内部福利500000元,未出金。赵洪凯购买中立仓50000元,未出金;吴泽焕购买中立仓40000元,未出金;刘永洪购买内部福利100000元,金管家92940元,均未出金。
20、廊坊益华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出入金汇总表及说明证实,经统计,黄金佳文安分公司自成立至2014年9月30日累计入金额为233655876.31元,出入金差额为60776043.47元。卢玉香共入金712000元;李树德共入金690400元,未出金239484.62元,包含赠金20400元;李兴华共入金420000元,出金102882.99万元,未出金317119.01万元;刘凤华共计入金280000元,出金181758.97万元,未出金98241.03万元;徐江梅入金230600元,包含赠金10600元,未出金130600元,包含10600元赠金;王淑华入金165300元,包含15300元赠金,未出金165300元,包含赠金15300元;李俊华入金250200元,包含赠金10200元,未出金110200元,包含赠金10200元;高志娇入金622600元,包含赠金12600元,未出金222600元,包含赠金12600元;张宝贵入金832400元,包含赠金32400元,未出金225200.45元,包含赠金25200.45万元;董再阁入金50840元,包含赠金840元,未出金20840元,包含赠金840元;韩同生入金110200元,包含赠金10200元,全部未出金。孟瑞兰购买中立仓450000元、内部福利80000元,已出金。
综合证据14至20,被告人杨甲某参与吸收客户资金2930962.3元,未出金1856203.63元;被告人郑已某参与吸收客户资金1940000万元,未出金1558241.03万元;被告人张已参与吸收客户资金2700000元,未出金910000元;被告人傅甲参与吸收客户资金782940元,全部未出金。
21、证人邹某、李某、刘某2、杨某证言及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四被告人亲属退回四被告人全部违法所得,其中张已退70000元,郑已某退35000元,傅甲退15000元,杨甲某退35000元。
22、营业执照证实,黄金佳文安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8日,经营范围金银制品零售。
23、黄金佳集团合同范本在卷佐证。
29、到案说明证实,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张已、郑已某、杨甲某、傅甲经传唤到案接受讯问。
30、被告人身份证明证实,杨甲某出生于1990年11月22日,被告人郑已某出生于1962年8月23日,被告人张已出生于1973年1月20日,被告人傅甲出生于1983年3月11日。
本院认为,黄金佳集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杨甲某、郑已某、张已、傅甲作为黄金佳文安分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甲某、张已关于不知道黄金佳集团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违法的辩解意见,经查,黄金佳文安分公司营业执照已明确经营范围为金银制品买卖,二被告人均供述吸收资金的客户范围不确定,未针对内部员工及亲属,其行为已超出了公司经营范围,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四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四被告人系单位普通员工,不是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员,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四被告人均积极参与直接对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杨甲某、郑已某、张已、傅甲在全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案发后,四被告人退回全部违法所得。结合四被告人在全案中地位、所起作用,直接参与非法吸收存款的数额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四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甲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郑已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张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傅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李双来审判员 吴小桥代理审判员 经巍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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