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九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临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423刑初26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九花,女,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临漳县张村集乡闫看台村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1日被逮捕。
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临检诉刑诉〔2016〕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九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九花及其辩护人李海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贺九花在张村集乡闫看台村自己家中,以高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头宣传等方式,以邯郸市献杰投资有限公司、邯郸市斗金投资有限公司、临漳县瑞银种植专业合作社和个人名义,向闫看台村及周边村庄群众闫洪昌、闫洪臣、张保同等112人非法吸收资金310.56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贺九花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贺九花供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贺九花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7日至2014年12月17日期间,被告人贺九花在张村集乡闫看台村自己家中,以高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头宣传等方式,以邯郸市献杰投资有限公司、邯郸市斗金投资有限公司、临漳县瑞银种植专业合作社和个人名义,向闫看台村及周边村庄群众闫洪昌、闫洪臣、张保同等112人非法吸收资金310.56万元。贺九花将吸收的资金转存至邯郸市斗金投资有限公司178.62万元、邯郸市献杰投资有限公司20.15万元、河北轩尧贸易有限公司87.95万元。截止案发前以支付利息形式返还群众6万元,下欠资金304.56万元无法返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河北天昊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冀昊会专审字(2016)第83号专项审计报告证实,2012年2月27日至2014年12月17日期间,贺九花非法吸收存款数额为310.56万元,支付利息6万元,下欠资金304.56万元。
2、闫洪昌、闫洪臣、张保同等人证言以及贺九花开具的股金证证实贺九花在张村集乡闫看台村自己家中,口头宣传吸收存款的事实。
3、王伟历证言、贺九花吸收存款的存根及临漳县公安局的补充侦查报告证实,贺九花将集资款转存至邯郸市斗金投资有限公司178.62万元、邯郸市献杰投资有限公司20.15万元、河北轩尧贸易有限公司87.95万元。
4、被告人贺九花供认上述犯罪事实,并有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九花在未取得吸收存款金融资质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310.5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九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康世辉代理审判员 高沙沙人民陪审员 王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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