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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广聚、王进红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4-07]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05
核心提示: 姚广聚、王进红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姚广聚、王进红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博野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冀0637刑初123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广聚,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博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野县。2016年3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同年4月29日被博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博野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博野县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进红,男,1939年11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博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野县。2016年4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博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博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重新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博野县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喜旺,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博野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博野县。2016年3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博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博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重新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博野县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广计,男,1953年2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博野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博野县。2016年3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博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被博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重新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博野县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18日以博检公诉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广聚、王进红、张喜旺、乔广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博野县公安局又发现犯罪嫌疑人姚广聚、王进红、张喜旺、乔广计系汇哲合作社代办员,并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且博野县公安局已移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李莉审判员  李颖辉人民陪审员  于希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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