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友信、秦保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冀04刑终156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友信,男,1951年1月29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邯郸市邯山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同月3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秦保荣,女,1952年12月8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邯郸市邯山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被逮捕。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保荣、彭友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4作出(2016)冀0402刑初1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彭友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09年至2011年12月间,被告人秦保荣、彭友信经人介绍共同出资加盟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在邯郸市邯山区邯钢路17号院7-3号开设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区鑫明三赢日用品商行”,被告人秦保荣任店长伙同被告人彭友信以销售磁疗产品为由,为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在邯郸市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被告人秦保荣、彭友信采用不限制范围的人传人方式,介绍发展社会公众来此存款,并各自从中获取存款协议金额中的“好处费”。案发后19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审计:秦保荣、彭友信以购买北京三赢吉昌公司的磁疗产品为由进行非法吸纳实收金额3,828,000.00元,已付利息1,271,925.00元,实际损失2,556,075.00元。其中被告人秦保荣吸收15人的存款,涉及未返还金额1,167,575.00元;被告人彭友信吸收4人的存款,涉及未返还金额1,388,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秦保荣供述,2010年前后其在邯郸市邯山区邯钢路运输院楼下开了一个“鑫明三赢商行”门市,法人代表是其本人,经营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的磁疗产品。这个店是其和彭友信合伙开的,其二人平均出资,利润均分。2010年初其和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经销委托书,客户投资一单5500元,体验费每天100元,满一个月给3000元,满二个月给2500元,客户白得到一套磁疗产品,后来客户不要产品了,投资满二个月就每单给客户450元的返利。其大概吸收客户存款几千万元,给客户返还了也有几千万元。另外北京三赢公司给其每单100元左右的店补费,总共给其约7万元,这些钱其和彭友信平分了。其和彭友信各自接自己的单,彭友信客户的钱交给其由其转给北京三赢公司尚桂莲的银行卡。其推荐了邓群英开设了这样的店,北京三赢公司给了10000余元,其和彭友信平分了。给投资群众的收据一式二联,上面盖有“邯郸市邯山区鑫明三赢日用品商行财物专用章”的印章。谁开的发票,就在发票上写上自己的名字,存根联都给其,如果返还给客户其就把这些票据销毁。
2、被告人彭友信供述,2010年初其和秦保荣在邯郸市邯钢路合开了一家鑫明三赢商行门市,法人代表是秦保荣,经营销售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的磁疗产品,其二人平均出资,利润均分。公司的经营模式是体验式营销,以每套5500元价格卖给客户,每天100元体验费,第一个月给客户3000元,第二个月给客户2950元的体验费,一直经营到2011年10月,公司每套给店里100元的店补服务费。吸收客户存款有几千万元,给客户返还了也有几千万元。秦保荣负责收钱、开票、报单,其的钱交给秦保荣向北京三赢公司报单,其负责卸车、分发磁疗产品。给投资群众的收据一式二联,上面盖有“邯郸市邯山区鑫明三赢日用品商行财务专用章”的印章。谁开的发票,就在发票上写上自己的名字,票据存根联都交给了秦保荣,如果返还给了客户她就把这些票据给销毁。秦保荣推荐邓群英开店公司给了她10000余元推店费,这10000元钱其和秦保荣平分了。
同案犯尚桂莲供述,其名下有三赢吉昌公司、三赢吉盛公司、三赢双键公司、广西凭祥市三赢华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三赢吉昌公司是卖磁疗产品的,2007年8月左右注册成立。三赢吉昌公司成立后一直正常销售磁疗系列产品。从2009年11月左右开始在全国发展了100余个分店,用于推广公司经营的专利磁疗产品。设立流程是由各地有加盟意向的人提出申请,经公司市场部审核后双方签订合作合同,申请人交公司5万元(开始是2万元)购货款,公司给申请人5万元的磁疗产品作为样本就可以经营了。具体经营方法是客户购买5500元的磁疗产品就成为公司的会员,然后由公司按两个月为期返还客户服务费、广告费等费用共计5950元,分店收取会员投资款后转给尚桂莲名下的农行卡,这些账户都由财务掌控。初步估计通过这种方式吸收了五、六亿元,现在有三亿元左右没有返还客户。三赢吉昌公司所吸收的资金去向用于对外投资、赞助等。
4、证人彭某,2010年的时候,哥哥彭友信介绍其到邯钢路秦保荣开的三赢磁疗店投资,秦保荣说投资一单5500元,利息是500元,如果不要利息就给一套磁疗产品,一个月返3000元,两个月连本带利返清。其陆续投资了20多万元,后秦保荣给让其帮忙开收据,秦保荣是店长,彭友信与秦保荣是合伙关系。
5、证人秦某,2010年7、8月份前后,其到姐姐秦保荣在邯山区邯钢路开的三赢门市帮忙,其主要是帮她发放磁疗产品、打扫卫生、开票、装卸货物等。秦保荣的三赢店是她和彭友信一起开的,其姐姐负责收钱向北京转账,彭友信干什么其不清楚,彭兰芹负责开票、发放被子。
6、证人郭某,其听邻居邓群英说在邯郸市邯山区邯钢路17号院7-3号有个三赢投资公司的代理店,秦保荣是代理人,投资一单5500元返利息450元,两个月连本带利全部返清。其总共投了698500元(127单),其的服务费和利息共258500元,实际损失44万元。其没有和三赢吉昌公司签订任何合同。
7、证人韩某1,其听说在邯郸市邯钢路17号院7号楼3号门市有个投资公司叫三赢吉昌公司,代理店长是秦保荣和彭兰芹,投资一单5500元,一个月后给利息400元,2011年7月1日其给了彭兰芹0.55万元(1单),2011年11月1日其将到期的本金0.55万元和1600元利息加上1.49万元转单,2011年11月1日其又投资了1单(0.55万元),到2011年12月1日到期后将到期的本金0.55和利息400元一起转单,其又将现金0.51万元给了秦保荣,秦保荣都给其开了收据。其实际损失3.1万元,共返过0.2万元利息。
8、证人赵某、魏某、韩某2等人证实的投资情节与上述郭洪新、韩某1实的情节基本一致,主要证明投资时间、投资方式、投资数额及返利情况、损失情况,并附相关附北京三赢特约代理店收款收据及辨认笔录等。
9、河北天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报告记载:一、非法集资报案情况:2011年8月至2011年11月间,共集资3,828,000.00元。秦保荣集资1,567,500.00元,造成损失1,167,575.00元;彭友信集资2,260,500.00元,造成损失1,388,500.00元。二、非法集资实际返利情况:2011年8月至2011年11月间,返还利息共计1,271,925.00元,其中:秦保荣返还利息399,925.00元,彭友信返还利息872,000.00元。
秦保荣与尚桂莲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2010年1月至2011年11月间,秦保荣通过农业银行账户给尚桂莲转款共计51,849,930.76元;2009年8月至2011年10月间,尚桂莲通过农业银行账户给秦保荣转款共计189,513,428.00元。四、秦保荣与彭友信之间的资金往来:2010年1月至2011年7月间,通过农业银行账户,秦保荣转给彭友信共计62,690,200.00元,彭友信转给秦保荣共计45,436,360.00元。
综上,秦保荣、彭友信以购买北京三赢吉昌公司的磁疗产品为由进行非法集资实收金额3,828,000.00元,已付利息1,271,925.00元,实际损失2,556,075.00元。
另有邯郸市邯山区鑫明三赢日用品商行个体户登记表、2014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550号刑事判决书(尚桂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材料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债权登记公告、被告人秦保荣临时羁押证明(2015年12月26日止2015年12月29日临时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看守所)、抓获被告人秦保荣、彭友信证明、被告人秦保荣、彭友信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秦保荣、彭友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投资北京三赢吉昌公司磁疗产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法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秦保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彭友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原审被告人彭友信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原判认定彭友信“采用不限制范围的人传人,介绍发展社会公众来此存款”,证据不足;彭友信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彭友信在未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同一审。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友信伙同原审被告人秦保荣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投资北京三赢吉昌公司磁疗产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原审被告人彭友信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原判认定彭友信“采用不限制范围的人传人,介绍发展社会公众来此存款”,证据不足的理由,经查,本案中参与集资人与本案被告人大都并不认识,是听他人介绍到该公司投资,“口口相传”可视为向社会公开宣传的一种方式,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所提该上诉及其辩护理由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及其辩诉所提彭友信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中作用较小,系从犯的理由,经查,该店是彭友信与秦保荣合伙开办,二人平均出资,利润均分。原判认定各被告人非法吸收的数额均是其直接参与吸收的数额,应负主要责任。所提该上诉及其辩护理由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及其辩护所提彭友信构成自首的理由,经查,公安干警王帅、陈树彬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公安人员在上诉人彭友信家中将其抓获,彭友信并非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条件。所提该上诉及其辩护理由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海军审判员 王晓鹏代理审判员 苏宏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路遥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