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刑事证据 >> 刑事文书 >> 文章内容

李建波、王寸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4-0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25
核心提示: 李建波、王寸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李建波、王寸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冀01刑终147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建波,男,1971年9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晋州市。2016年2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执行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寸然,曾用名王才然,女,195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晋州市,2016年3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建波、王寸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冀0183刑初20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建波、王寸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原审被告人,并经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4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李建波在晋州市新华街148号成立办事处,利用河北慈善联合基金会公益发展组委会和河北省绿化树种培育种植协会公益绿化组委会的名义,在晋州市槐树镇后祖祥村、相邱村、槐树镇东小留村、晋州市凡庄村设立四处代办点,向社会群众公开宣称,以年利率6%向群众吸收存款。经核实,后祖祥村代办员被告人王寸然向46人吸收存款2176096元,已归还294482元;东小留村代办员李永军(另案处理)向14人吸收存款593358.6元;凡庄村代办员齐某吸收存款20560元;彭敬奎(上网追逃)为相邱村代办员兼办事处会计,该村暂无群众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王寸然亲属向晋州市后祖祥村民33人退回集资款294482.3元。

被告人李建波吸收资金过程中非法获利六万余元,被告人王寸然非法获利三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建波、王寸然供述、同案犯李永军供述、证人齐某证言、晋州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公益绿化互助基金、公益助学冠名基金凭证、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被告人王寸然亲属退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波未经批准,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王寸然明知他人违法吸收资金,仍积极参与,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建波、王寸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建波、王寸然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建波应对参与吸收的全部资金承担责任,被告人王寸然应在其吸收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人王寸然退还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资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建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

被告人王寸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李建波、王寸然非法集资款,返还集资参与人(见名单)。

(三)没收被告人李建波违法所得六万元,被告人王寸然违法所得三万元,收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李建波上诉主要提出,自己没有私自动用一分钱,全部打到了实际控制人的账户上,原判量刑重。

原审被告人王寸然上诉主要提出,其也是受害者,自己的钱也放进去了,全部上交了,其不是共同犯罪。辩护人支持其上诉理由,同时提出王寸然在犯罪过程中作用小,且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应予从轻、减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左右,原审被告人李建波在晋州市新华街148号成立办事处,利用河北慈善联合基金会公益发展组委会和河北省绿化树种培育种植协会公益绿化组委会的名义,在晋州市槐树镇后祖祥村、相邱村、槐树镇东小留村、晋州市凡庄村设立四处代办点,向社会群众公开宣称,以年利率6%向群众吸收存款。经核实,后祖祥村代办员被告人王寸然向46人吸收存款2176096元,已归还294482元;东小留村代办员李永军(另案处理)向14人吸收存款593358.6元;凡庄村代办员齐某吸收存款20560元;彭敬奎(上网追逃)为相邱村代办员兼办事处会计,该村暂无群众报案。

原审被告人李建波吸收资金过程中非法获利六万余元,被告人王寸然非法获利三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判决庭审质证所认定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李建波未经批准,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王寸然明知他人违法吸收资金,仍积极参与,数额巨大,二上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建波关于自己没有私自动用一分钱,全部打到了实际控制人的账户上,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以及上诉人王寸然关于其也是受害者,自己的钱也放进去了,全部上交了,不是共同犯罪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原判量刑适当。上诉人王寸然虽系初犯、偶犯,并赔偿了部分损失,但根据犯罪事实和额数,远不足以再从轻、减轻处罚,不宜适用缓刑。其作用相对较小,已在判决结果中得到体现,故对其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连山审判员  张宁审判员  邵彩然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轩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