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决定执行死刑的,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案例
2013年3月,某市侦破了一起特大团伙走私案,该团伙涉嫌走私非法
律师解答
死刑临刑前可以暂缓执行。死刑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一经实施,就没有补救的措施。因此,为了确保死刑执行的正确性、安全性和及时性,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
第二百五十一条第-款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
(三)罪犯正在怀孕。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对于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立即执行命令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亲自签发,这是赋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权利,其应当对其签发的死刑执行令负责。同时,该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对罪犯执行死刑命令的,应当在七日内执行,但是出现可能误判、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罪犯正在怀孕的情况的,则停止执行死刑,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裁定,这充分尊重了罪犯的生命权利,体现了法律实体的公正和司法程序的公正。
![]() |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