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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决定执行死刑的,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日期:2017-04-01]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07
核心提示: 已经决定执行死刑的,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已经决定执行死刑的,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案例

20133,某市侦破了一起特大团伙走私案,该团伙涉嫌走私非法禁运产品,价值上亿元,涉及范围广。该市公安机关此次行动逮捕了该团伙的二号人物董某,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待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院的执行命令准备实施时,董某交代了该团伙的办事机构的地址和头号人物的基本信息、以往走私活动的情况等。董某的供述对侦破走私案,抓获头目提供了重要的线索,该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立即报告给最高院。那么,该法院的做法正确吗?

律师解答

死刑临刑前可以暂缓执行。死刑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一经实施,就没有补救的措施。因此,为了确保死刑执行的正确性、安全性和及时性,防止错杀,我国法律对此制定了一套严格的程序。且规定如果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应该停止执行死刑。本案中,董某交代了该走私团伙的重要头目和基本情况,对侦破案件提供了重要的线索,有利于将其他罪犯绳之以法,维护社会稳定,面对这样的情况执行死刑的法院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最终的裁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第二百五十一条第-款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正在怀孕。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对于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立即执行命令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亲自签发,这是赋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权利,其应当对其签发的死刑执行令负责。同时,该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对罪犯执行死刑命令的,应当在七日内执行,但是出现可能误判、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罪犯正在怀孕的情况的,则停止执行死刑,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裁定,这充分尊重了罪犯的生命权利,体现了法律实体的公正和司法程序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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