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否认的可以视为自诉案件吗?
案例
2012年2月,老张不幸患上了脑血栓瘫痪在床,由于失去了自理能力,需要有专人照顾老张的饮食起居。老张的老伴早些年过世,所以孩子们商量轮流伺候。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老张吃喝拉撒睡都在床上解决,久而久之孩子们都厌烦了,在照顾的过程中失去了耐心。老张因大小便失禁经常受到孩子们的辱骂和拳脚伺候,每当这时老张不禁会痛苦地呻吟,邻居老李劝说孩子无用,觉得老张可怜,就向公安机关举报了此事。警察来取证,老张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况且还指望孩子照顾,便否认了孩子们虐待自己。那么,老张受到虐待的情形属于自诉案件吗?
律师解答
如果老张不向法院告发,其子女虐待父母的行为尚未产生严重后果,其子女虐待老张的行为可以不必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都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但是有些案件法律规定由被害人提起自诉,采用“不告不理”原则,即如果当事人不向法院提出告诉,法院不会主动受理。虐待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检察院不能提起公诉。因此,只要老张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子女的虐待罪,并且虐待父母行为尚未产生严重后果,老张的子女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第一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告诉的才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明确规定了何种情况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起诉权在被害人,被害人有权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责任,如不追究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这样有利于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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