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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过失导致伤亡的,可以达成和解协议解决此事吗?

 [日期:2017-04-01]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88
核心提示: 因过失导致伤亡的,可以达成和解协议解决此事吗?

 因过失导致伤亡的,可以达成和解协议解决此事吗?

 

案例

    2 0124,张某开车到某商场购物,张某欲将车停入某停车位,但是有辆车堵在入口处不动,几次鸣笛后对方仍无反应,张某下车查看情况。前车主李某态度生硬,不肯让位,张某恼火,二人发生争执,之后,张某认为李某蛮横不讲理,一气之下出手打人,曲于在气头上,张某下手不分轻重失手将李某打伤致死。事后,张某为了解决此事,与李某家属达成一致,赔偿其一百万元作为解决此事的条件,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那么,因过失导致伤亡的,可以达成和解协议解决吗?

律师解答

    本案不能就这样解决占与民事纠纷的私人追诉不同,刑事犯罪是由国家承担追究犯罪嫌疑人责任的。刑事犯罪造成的危害极大,不仅仅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地破坏了国家秩序,因此,仅仅依靠被害人凭个人力量追诉,是很困难的,会使大量的犯罪行为得不到追究,因此,由国家承担追究的责任是必要的。此案中,张某和李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本身就不合法。和解制度通常用于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里,只有自诉案件有时会涉及和解,但公诉案件绝对不适用和解制度。本案不属于自诉案件,因此不能适用和解制度,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是无效的。此外,与民事纠纷的“告诉才处理”不同,通常情况下,刑事犯罪属于公诉案件,会由国家司法机关全程查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此案中,张某失手将李某打伤致死,这是过失犯罪行为,不能私了解决。本案会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依法作出审判,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公诉案件的处理方式。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此类案件是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应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案件当事人无权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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