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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3-2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32
核心提示: 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东刑初字第78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统圣,男,45岁(1969年1月16日出生);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3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统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统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至2012年7月期间,哈尔滨天业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原名哈尔滨天业生态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1(另案处理)伙同公司项目经理被告人王统圣等人,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东城区)等多地成立办事处或分公司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投资蓄电池、电动汽车、开发油田等项目名义,承诺在4至6个月期限内以月息为4%至6%还本付息,向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存款。其中,被告人王统圣参与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2亿余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1.2亿余元。被告人王统圣于2013年7月3日被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抓获。上述款项部分赃款已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统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证人程×、张×1、田×、张×2、王×1、宋×、国×、何×、李×3、杜×、张×3、彭×、王×2、李×4的证言,同案犯罪嫌疑人李×1、李×2、袁×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项目建设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投资明细,投资协议,项目直拨款明细,投资情况说明,股东会决议,转让协议书,项目建议书,承诺函,公司宣传页,公司整体收购协议,收据,承诺书,股东协议书,股权转让合同,收李秀峰款项表,项目备案请示,项目备案确认书,租房合同,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起诉书,被告人王统圣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统圣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佣金等费用,给众多存款人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统圣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王统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王统圣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对被告人王统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统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黄艳淼代理审判员朱锡平人民陪审员韩颖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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