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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3-2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18
核心提示: 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丰刑初字第8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毅东(别名蒋三),男,1970年9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羁押,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第2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毅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毅东及其辩护人康跃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9月至2003年3月间,被告人蒋毅东伙同李×1、黄×1(均已判刑)等人在本市丰台区沙子口×号,以“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企业工作委员会科技扶贫办公室”的名义,谎称在贵州省遵义地区开发杜仲产品等项目,以承诺保本保利、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进行非法集资,共骗取集资款人民币2300余万元。被告人蒋毅东在其中负责收取投资者的投资款,2002年11月至2003年2月间,被告人蒋毅东通过其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开立的账户共计收取投资款人民币36439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毅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1、黄×1、金×、杨×、赵×、李×2、吴×、曾×、刘×、王×1、王×2、黄×2、舒×、敖×、徐×、江×、戚×、郭×证言,被害人王×3等多人陈述,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函查字第0020号证明材料、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举报材料、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公告、“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企业工作委员会”中经促企字0018号《关于下设科技扶贫办公室的决定》、“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企业工作委员会”中经促企字0019号“任职决定”、遵义市计划委员会遵市计农(2000)09号《关于转报遵义县申请建立湘江源头中药材、经果林种植、加工基地项目立项的报告》,贵州省遵义市林业局、遵义县计划局关于湘江源头山地杜仲与名贵中药材、特种香料植物种植及系列产品精加工项目立项、可行的批复,遵义县人民政府项目认可书、《筹集杜仲名贵香料中草药发展资金协议书》、遵义播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遵播南资评字(2001)第058号林木资产评估报告书,遵义县松林镇、毛石镇等地方人民政府致遵义南北会计事务所的公函,《杜仲、香料、特种珍贵中药材加工培育项目介绍》、“中促会企工委科技扶贫办公室”走共同致富之路倡议书、“中促会企工委科技扶贫办公室”中促企扶字(2002)0016号关于杜仲项目投资回报的相关规定、“中促会企工委科技扶贫办公室”中促企扶字(2002)0021号科技扶贫志愿工作者的任命与相关内容修正案、“中促会企工委科技扶贫办公室”中促企扶字(2002)0020号关于组织“科技扶贫志愿工作工作者代表”赴黔项目考察的决定、科技扶贫志愿投资项目申请书、湘江源头杜仲项目投资收据,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单位开户申请书、对帐单、分户帐,交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持卡人资料、查询个人分户帐,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电子货币申请表、卡明细记录,北京木樨园邮政支局储蓄帐户明细表,刑事判决书、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蒋毅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和帮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蒋毅东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毅东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毅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蒋毅东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蒋毅东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对被告人蒋毅东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蒋毅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毅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蒋毅东退赔各被害人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张金龙人民陪审员李民人民陪审员王云爱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隗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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