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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3-2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16
核心提示: 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京0105刑初24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友卫,男,1980年1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友卫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经一次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友卫及其辩护人樊志强、孙英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友卫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伙同他人通过北京众旺易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里外贷”网站,以办理借贷高额回报为名,非法吸收投资人雷雨等491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2.5亿余元。被告人孙友卫后被抓获归案。

后追加起诉指控:被告人孙友卫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伙同他人通过北京众旺易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里外贷”网站,以办理借贷高额回报为名,非法吸收投资人刘复岩等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投资人证言及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书证、司法会计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孙友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孙友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孙友卫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观恶性小,系初犯,愿意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综上,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友卫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伙同高×、张×1等人(另案处理)通过北京众旺易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旺易达公司”)运营“里外贷”网站,以办理借贷高额回报为名,非法吸收投资人雷雨等500余人投资款共计2.9亿余元。被告人孙友卫后于2015年1月28日经民警通知到案。现张×1名下位于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92号10号楼×室的房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将府家园北里201号楼×号的房产以及高×名下位于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63号院×室、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洛大路11号舜玉花园西区×号连体楼×室及×(车库)、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2号×号房产均已被轮候查封;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在历下区长岭山南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已被轮候查封;济南市×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账户(账号:×××)内存款已被轮候冻结;张×1名下账户(账号:×××)内存款已被冻结;高×名下账户(账号:×××及×××)内存款已被冻结;孙晓雨名下账户(账号:×××)内存款已被冻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投资人证言及相关书证

1.投资人雷×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我在网上群聊时知道里外贷这个借贷平台的网站,通过上网查询,我看到这个网站对外宣传是以P2P借贷和网络借贷相结合的服务网站,由众旺易达公司投资运营,遵循既不吸储、也不放贷的原则,只提供借贷双方的居间服务,而且是保本保息的。之后,我跟里外贷网站进行QQ联系,主要是众旺易达公司经理葛中华负责我的业务。对方称借款方是一家资金实力比较强的企业,我的投资会用到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和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长岭花园项目里。如果我不放心,他们公司可以安排借款方带我去考察项目和公司的相关情况,投资保本,年收益在20%左右,每月支付利息,到期还本。2013年7月18日,我在里外贷网站上注册了账户,经过认证后,我投了第一笔款,金额为1.5万元人民币,之后每月也收到了对应的返利,于是我就陆续开始投资了,每次金额到帐后,我都能从里外贷网站里收到一份《借款协议书》。2014年2月18日,为了让我追加更多资金,葛中华给我安排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凤山路东侧、长岭山南路北侧的长岭花园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对方公司的人员也接待了我,主要看了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和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材料,并在他们带领下到项目实地看了看。之后我就回来了,也对此投资产生了一些信任。自2013年7月22日至2014年12月28日,我陆续投资了共计3263130.44元人民币(其中265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众旺易达公司负责人孙友卫的个人账户中了,剩余部分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到里外贷网站进行充值),期间也收回了550950.14元人民币(收回的款项都是通过孙友卫个人账户转回给我的)。2015年1月22日,里外贷公司负责人孙友卫突然在QQ群里说因借款人高×联系不上,导致我们这些投资人的款项不能如期偿还,且公司已经停止相关业务的工作。之后我去了众旺易达位于金泰国际大厦的办公地点发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我多次和孙卫东电话联系,他一直不接,短信不回,我就报案了。孙友卫个人的收款账户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账号:×××,里外贷公司的收款账户我不清楚,因为都是通过国付宝、宝付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的,银行账单里只显示出第三方的名字,没有最终收款方情况。我后来去银行查询后发现众旺易达给我返回了110万元人民币,这样我目前的损失还有150万元人民币。

2.投资人樊×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28日起,我通过网络宣传及对众旺易达公司的考察,认为该公司投资房地产行业前景较好,故进行投资,通过我中国银行账户(×××)向孙友卫中国银行账户(6217860100000856683)转账51万人民币,2013年7月1日通过我以上帐户向孙友卫中国银行转账5万元人民币,2013年7月28日至2014年10月21日期间通过第三方平台向该公司充值32万元人民币,共计88万元人民币,公司承诺月返利4%。2015年1月22日,公司法人代表孙友卫说借款人已经联系不到,停止返利,随后我就报警,到案发前收到返息711666元人民币,是通过孙友卫网银直接转入我的个人账户的,共损失168334元人民币。

3.投资人张×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份我在互联网上看有网友发了一份借贷网站的排名,其中就有里外贷网站,我看到这个网站在北京,觉得比较可靠,就开始了解情况,我QQ群聊天室里有的网友说这个网站有实体项目,安全系数比较高,于是我就在里外贷网注册了用户名,并开始投资,投资初期额度比较小,但是投资后收益稳定提现方便,之后就逐渐加大投资额度。我没有去过这个网站,不知道公司接待人是谁。无纸质的合同和协议,投资人每投资一笔钱网站会自动生成一份由出借人、借款人和众旺易达有限公司三方达成的协议,出借人就是投资人,协议中没有借款人的信息,协议最后是众旺易达公司的公章,无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签章,只要登陆网站就可以看到协议。投资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线上投资即线上充值,就是通过支付宝、国付宝、网银在线、汇潮、环讯等第三方支付网站进行投资,线下投资就是投资人直接把投资款打入公司的账户内,这两种投资方式我都用过。我投资次数太多,大约有百余次,我记不清楚了,投资的本金总额130多万元人民币左右。投资人最低可以投资50元,最低期限是1个月,没有最高限,投资收益包括利息和奖励,利息一般都在18-20%,奖励根据投资金额及期限的不同而不同,最高可以达到20%以上。在协议中只体现利息是多少,不体现奖励。我听其他人讲借款人投资的是地产等项目,回报高,我就相信了。我提现了几十次,一共约有23万元人民币,我损失本金为110余万元人民币。2015年1月22日,那天我有一笔投资到期,但一直没有收到还款,公司对于不能兑现本息的情况没有说明,后看到孙友卫QQ群里发一个公告,就是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所以这个网站暂停运营。

4、投资人王×、单×、汪×等多人证言及相关报案材料、事主登记表、网页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及截图、付款凭证证明了涉案投资人的投资时间、金额及返利金额。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1的证言证明:我的妻子是高×,是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女儿是张潇丹。高×一直在经营一家名为“山东上咸投资有限公司”的企业,这家公司是一家P2P公司,除此之外,高×还经营北京的“里外贷”网站,也是一个P2P公司,这个网站是2013年上半年成立的,实际控制人是高×,孙友卫只是“里外贷”网站的总经理,公司给了他很少的一点股份,具体的公司运作尤其是资金往来,孙友卫都是听高×的,里外贷网站吸收的资金有相当一部分打入我的账户,我根本就不知道,应该是高×拿我的身份证开的户。2012年,山东高建集团找到高×说要团购1000套房屋,高×决定开发长岭花园项目,但资金特别紧张,后她找了金帝集团融资1.8亿左右,找长安信托融资了1.5亿,资金还是不够,当时我陪我女儿去英国读书了,等我回来里外贷公司已经成立了,该公司吸收公众投资已经有很多都用于长岭花园项目了。

2、证人高×的证言证明:我被捕是因为成立北京里外贷公司和山东上咸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孙友卫是北京里外贷公司的法人代表,里外贷公司的经营是我的想法,一方面我想为自己的长岭花园融资,另一方面也想按照P2P公司的经营模式赚钱,但实际上我利用里外贷吸收的存款都用于自己的公司了。里外贷公司的股东是张×、刘×和孙友卫,张×和刘×是我公婆,只是注册时用他们的名字,他们没有参与公司经营,公司的骨干就是孙友卫和公司运营总监赵彬。我觉得大概总共吸了20多个亿,有一万多投资人,吸收来的资金主要用于长岭花园项目、济钢地块保证金,其他就是投资的利息。里外贷公司与多家公司签订了用款协议,这些公司除了我自己及家人名下的公司外,其他是朋友的公司,实际上里外贷的钱都打到了我自己、我爱人张×1、我公司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上了,最终款项也都用于我刚才所说的自己的项目上了,之所以要借朋友的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就是要给投资人看,借款公司多,风险小。张×1没有参与里外贷的经营,刘广福是上咸公司的运营总监,只是对里外贷员工进行过前期培训,没有参与公司具体经营,里外贷的宣传好像是孙友卫做的,我只听说半月谈有宣传,具体怎么联系操作的我不清楚。

2013年5月份我在北京成立了众旺易达网友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性质就是融资,至今公司正常运行,共融资20多亿人民币,现在待收5亿人民币左右,里外贷的资金我用了3亿用到“长岭花园”,还朋友的借款和利息上面了,我成立这个平台就是融资后自己用一部分,用到房地产开发,其他用于放贷。“里外贷”的法人是孙友卫,但是实际控制人是我,因为他是张×1亲姑姑的孩子,比较信任他,能听我话,将来容易把资金转给我,我每月给他1.2万元工资。我2014年1月份成立山东上咸有限公司,因为开发的“长岭花园”资金不足,就想成立“上咸”来保证项目的运行,而且可以为我盈利,但是到最后业务量不够,我只能自己开始造假套资金。当时是我提议成立上咸的,有张×1、我外甥王×、我朋友刘×,我和张×1请刘×吃过饭,张×1也认识,他是P2P网络名人,他们和我一起商量,他们都没有异议,目的就是融资做房地产。成立以后,我和张×1去过公司,我都是自己晚上去,有时候张×1代替我,我们去的时候也不和员工见面,所以员工不知道我们的身份。

后又称:我是在2011年8月收购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的,当时该公司把凤山路开发的“长岭花园”项目审批下来了,该项目的老总以2.83亿人民币转让给我,我就把他公司和项目一起收购了;2012年10月我在历城区注册了山东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时在济钢附近看好一块土地,历城区政府以招商引资的方式让我的项目在历城落地,当时我跟历城区济钢片区指挥部具体谁签的合同我不知道了,但合同公章是历城区济钢片区指挥部,我是以山东鼎达房地产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山东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山东秀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都是我注册成立的。“里外贷”是用我名下公司发标的,我先后从里外贷公司抽资3亿左右,分别用于以下几部分:一是还第二次融资的连本带息的2亿元人民币;二是缴纳长岭花园政府罚款5000万及契税960万;三是用于2013年9月份济钢拿地2000万。另外第三、四次融资的利息都是从里外贷抽资垫付的。我名下公司的账户都是我的个人账户,银行账户、银行卡的管理由郭×负责,王×也有我办的一些银行卡。由于资金不足,所以我成立上咸公司来继续保障该项目的正常运营。

3、证人李×1的证言证明:我是北京众旺易达公司的财务部助理,孙友卫是该公司法人代表和总经理,财务部主管是韩×。公司是一种P2P公司,运营一个叫里外贷的网站,我平时主要负责转账,公司吸收来投资以后,我按照孙友卫的指示把投资款转给借款人,借款人的还款会打到公司的账户上,我负责核实,我所知道的借款人有高×、张×1、张潇丹、郭×、王×、孙晓雨等人,投资款都打到这些人的个人账户里了,最初有一段时间高×等人每天都有还款,后来就不能保证了,有时平台上资金不够时,我把情况反馈给孙友卫,他再联系高×等人让他们及时返款。投资人在网站上申请充值或提现,结算中心的员工就在网站平台上操作确认。我没有纸质的转账记录,我原来电脑上有记录,2014年9月左右,高×说投资人有可能来公司闹事儿,让我们到公司附近的一个小区居民楼办公,2015年1月22日孙友卫突然让我们回家办公,我就回暂住地了,后把平时转账用的U盾给孙友卫了,后来听说我的电脑被搬走了。

开始我一直以为高×是借款人,到2013年底才知道高×是公司的幕后老板,她偶尔会给我下转账的指令,2014年我见过张×1几次,我听说是高×的丈夫,他曾带投资人来公司考察。公司是在网站上进行宣传,介绍各种“标”的投资回报率、投资奖励等,吸引投资人投资,公司对投资人没有限制,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每月对投资人进行返息,合同到期归还本金,借款人和投资人都需在我们平台进行注册网络账户,绑定自己的银行账户。

4、证人韩×的证言证明:我是众旺易达公司的财务部主管,我只知道公司是一种新兴的P2P公司,运营一个叫“里外贷”的网站,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进行投资,可以获得比较高的回报。“里外贷”平台的资金由孙友卫通过运营部的马×和财务部的李×1进行管理,比如说资金要打给谁,都是孙友卫直接下指令给李×1的,我不参与。公司是在网站上进行宣传,介绍各种“标”的投资回报率、投资奖励等,吸引投资人投资,公司对投资人没有限制,投资人最少投资50元,投资额越大、投资时间越长,回报率就越高,网站上对不同的“标”的回报率都有明确公告,投资人的回报包括利息、公司对投资人的各种奖励及奖励续投等,利息一般在19.8%左右。

5、证人马×的证言证明:我是2013年6月18日入职众旺易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做客服部主管的。公司运营一个叫“里外贷”的网站,是一种网络借贷平台,提供借贷双方的居间服务,公司只在网站上进行简单宣传,介绍公司的运营模式及投资收益等情况,2014年左右,孙友卫上了半月谈官方网站的访谈。我不清楚公司宣传的投资项目是否真实,投资人不是特定的人群,公司对投资人没有限制。我们客服部门的职责是对投资人进行服务,公司只有客服部门是跟投资人直接沟通,投资人的任何问题都要通过客服部门沟通、解决。每个投资人的真正损失在网站上无法直接体现,需要登录每个投资人的账户进行计算,即本金充值的总额减去提现总额就是真正的损失。

6、证人张×2的证言证明:我是2014年7月入职众旺易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做技术部主管,主要负责网站、服务器维护、数据备份、公司内电脑等设备的维护。公司的服务器于2015年1月21日停止运营,我在2015年1月22日凌晨将公司运营期间的所有数据进行了备份,数据里不能看到有多少投资人、投资总额等,只能看到注册过的用户是18000余人,但有些用户注册了并不投资,如果想了解上述内容需要对每个投资人的投资及提现情况进行详细统计,计算出真正损失。

7、证人王×的证言证明:我是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主任,这个公司的法人是高×,公司内是会计郭×负责网上银行转账,出纳李×2负责去银行柜台办理资金业务。公司的对公账户基本不用,公司的资金流转都是通过我们几人的私人账户做的,这都是高×指定我们开户的,她直接安排用谁的账户走什么账,银行卡都收在我这,具体有我、郭×、李×2、李建云、高×、张×1、任鲜明等人的账户。

8、证人郭×的证言证明:我是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该公司法人是高×,清大华创的法人也是高×。公司用我的招商银行账户、李×2的建设银行账户、王×的招商银行账户、任鲜明的建设银行账户、李建荣的建设银行账户。

9、证人李×2的证言证明:我是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纳,法人是高×。高×让我们以个人名义开户,把银行卡交给公司使用,有以孙晓雨、李建荣、郭×、王×、任鲜明、赵明军、李波等人的名义开的户,这些银行卡都由王×保管,网银都由郭×来保管。

(三)其他书证

1、众旺易达公司提供的三方借款协议及补充协议、担保函、保证书、说明显示:借款人(甲方)有张潇丹,高×,张×1,李建荣,陈颖颖,王芳、周甦征、孙晓雨等,出借人(乙方)为里外贷注册投资用户,居间方(丙方)为众旺易达公司,甲方通过丙方的居间向乙方借款,年利率为19.8%、22%或20%,还款方式为月息期本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入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丙方愿意为甲方贷款提供中介平台发布借款信息,同时接受乙方在丙方提供的平台上的投资申请,促成、监督甲乙双方借款、还款过程;乙方将资金划入丙方指定账户后,在同意向甲方出借该款项且完成网站投标相关操作后,经丙方审核通过后,将视为已委托丙方通过丙方指定账户将该笔借款直接划付至甲方账户;甲方已委托丙方通过丙方指定账户将还款直接划付至乙方账户。甲方和乙方均同意丙方接受甲方或乙方委托所采取的划付款项行为;担保人有上海千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国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东恒矿业有限公司、山东中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淄博金荣达实业有限公司等,愿意为出借人与借款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借款方提供的账户有王×名下尾号7510、5858的账户、李×2名下尾号7418的账户、李建荣名下尾号8236、0482的账户、陈颖颖名下尾号8964、9937,周甦征尾号2185的账户、孙晓雨名下尾号8995、4137账户;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显示,周甦征为公司财务人员,为业务便利,请众旺易达公司将款打入周甦征名下账户;淄博金荣达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显示,孙晓雨为该公司财务人员,为工作方便,请众旺易达将钱款转入孙晓雨名下账号;山东博泰建工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显示,该公司在北京“里外贷”网络平台借款六千万元,可划转到公司财务总监王锡民名下银行卡内。

2、反担保函、委托借款协议书、借款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承诺函、质押合同、借款申请显示:乙方借款人包括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鼎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悦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淄博金荣达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秀苑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山东博泰建工有限公司等,甲方为众旺易达公司投资人,丙方为众旺易达公司,乙方通过众旺易达公司里外贷网站向投资人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年利率为22.4%或24%等,还款方式为每月付利息,到期还本金;众旺易达对上述公司发出的标要认真审查,标满后24小时内,按照约定,审核无误后足额划入上述公司账户;众旺易达公司的投资人授权并委托众旺易达公司将其支付的投资本金直接划付至上述公司账户、代投资人收取协议约定的本息;众旺易达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山东鼎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东高×、山东秀苑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股东张×1拥有的上述公司全部股权为反担保措施;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的主债权包括贷款人对山东鼎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淄博金荣达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博泰建工有限公司等享有的债权;山东鼎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占山东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份的80%,高×占20%,对于山东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里外贷平台向投资人的借款,山东鼎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高×承诺,以持有的股权提供连带责任质押担保,落款有高×、孙友卫签名或众旺易达公司印章。

3、宣传资料显示:里外贷是一家新型网络借贷平台,由北京众旺易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运营,当投资者投资的借款出现严重逾期时,里外贷将向投资人垫付此笔借款未归还的剩余出借本金或本息。

4、登记审核表、申请书、通知书、公司章程、出资转让协议书、股东会决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验资及审计报告、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材料、简介、借款人明细等材料证明了相关公司的基本情况,其中,山东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鼎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高×,淄博金荣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由维礼,上海千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潇丹,济南悦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浩,山东中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芳,山东秀苑文化艺术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1;众旺易达公司于2013年4月成立,住所在北京市朝阳区,经营范围有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法定代表人为孙友卫后于2014年5月将股东变更为张×、孙友卫、山东省万军投资有限公司;众旺易达公司承租办公地点的情况。

5、司法会计鉴定检验报告书及附件、银行交易明细、银行汇总单、资金结算单、网上转账受理回单、电子回单证明了涉案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6、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批复、审查意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协议书、土地评估结果报告等借款资料显示: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对长岭花园房地产开发项目予以核准,项目位于历下区长岭山南路北侧、凤山路东侧,规划建设用地约4公顷,该项目总投资70455万元;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日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山东省林业局指数工会委员会济南市粮食局工会等签订相关协议,出售相关商品房的情况,以及相关建设用地的基本评估情况。

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证明:2015年1月16日,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舜华路派出所接王浩报警称其向山东上咸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了60万,2015年1月16日发现该公司未能正常提现;经调查发现,张×1、高×伙同刘广福、王鹏飞自2013年12月6日成立山东上咸投资有限公司至2015年1月16日期间,在互联网上采用P2P形式虚构理财产品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后张×1、高×等人被抓获归案。

8、查封、冻结、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及申请表、查询结果告知单、房屋登记表及合同、查封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登记卡、房屋信息证明了涉案账户的往来情况及在案查封、扣押财产的情况,具体包括:张×1名下位于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92号×室的房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将府家园北里201号楼×号的房产、高×名下位于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63号院1号楼×室、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洛大路11号×号连体楼×室及×(车库)、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2号×号房产均已被轮候查封;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在历下区长岭山南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查封,后被朝阳分局轮候查封;济南市×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账户(账号:×××)内存款已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冻结,后被朝阳分局轮候冻结;张×1名下账户(账号:×××)、高×名下账户(账号:×××及×××)、孙晓雨名下账户(账号:×××)内存款已被冻结。

9、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记录证明:2015年1月23日,事主雷×等人到朝阳经侦报案称,众旺易达公司通过里外贷网站对外办理借贷手续并以有高额回报为名,与事主签订《借款协议书》;2015年1月28日,高碑店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孙友卫约至朝阳区经侦大队门前,后民警出示证件,在现场将孙友卫拘传到案,经查询,其无违法犯罪记录。

1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孙友卫持有的工商银行银行卡3张、招商银行银行卡3张、农业银行银行卡1张,广发银行银行卡1张、民生银行银行卡1张、建设银行银行卡2张及优盘1个、电脑主机1台、电脑服务器1台、合同书等物品。

11、户籍材料证明了被告人孙友卫的基本情况。

12、被告人孙友卫的供述证明:我是北京众旺易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的全面工作。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在朝阳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实际办公地点在朝阳区广渠路11号金泰国际1502号,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项目是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股东分别是张×(我大舅)投资额为599万,刘×(我大舅妈)投资额400万,我是1万。这些都是我表嫂高×(张×的儿媳,目前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初让我找代办公司代理注册的,我们实际都没有出资。

2013年3月份,高×把我带到北京,告诉我她想在北京注册一个与P2P业务有关的公司,将来可以做投资业务,我们到工商局咨询后她让我找工商注册代办公司代理注册,同时她让我当公司的法人,让我大舅、大舅妈任股东,最终注册成立了众旺易达公司。公司开始经营后,高×购买来她外甥赵彬开发的与P2P相似的网络软件,并聘请赵彬为公司的技术总监。建立好网站后开始对公司经营进行宣传,并承诺我公司作为投资中介方可为中小企业融资并为投资人寻找投资项目,且高投入高回报,基本上都是针对社会上不特定的人群来进行宣传和吸纳投资人。一般我公司对投资人的投资回报是年利率18?0%,投资半年以上时间的按年利率400%支付。所有投资款除支付高额利息和投资人撤资外,都被高×调走了,具体用途我不清楚。我公司向投资人介绍的投资项目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高×的公司)在山东济南一个长岭花园的房地产项目,这个项目是真实存在的,但到目前还没有取得正式开工许可。我公司自2013年6月份公司成立后就对该项目进行了宣传。另一个是济南钢铁厂附近待开发的一块地,这块地也属于高×的公司所有,公司的名称好像是宝光房地产公司,这块待开发的地块也是真实的,已经拿到手了,在等政府批准为建设用地。公司只在网站上进行宣传,介绍公司的运营模式、投资项目及投资回报等情况,我们公司大部分客户是通过投资人之间相互介绍来的。最初拉客户时高×会带投资人在济南进行考察,后期的投资人主要是通过前期的投资人介绍来的。投资人不是特定的人群,各行各业的人都有。客户首先要在我们公司网站上注册一个用户名,然后通过身份、手机、银行账户等信息的认证,认证完成后客户才能投资。投资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线上投资即线上充值,就是通过国富宝、网银在线、汇潮等第三方支付网站向我公司在第三方支付网站设立的账户进行汇款;线下投资就是客户直接把投资款打入我在招商银行、工行、建行、农行等开立的个人账户内。客户投资后公司会在网站上进行确认,网站会自动生成一份投资协议,客户凭自己的用户名登陆后就可以直接进行打印。所有的返息都打入客户注册时所留的银行账户内,客户可以自由提取。我在招行、工行、建行等银行开立过账户,有的银行还开了两三个账户,但具体哪个银行开了几个账户,账户号我记不得了。我被抓时有部分卡随身携带着,这些卡共11张被扣押了,其中大部分银行卡是以我个人名义开户,还有一两张是跟公司对公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公司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的账户有三个,都是以我的名字分别在建行、招行和工行开立的,银行卡由财务部门管理。在公司的实际运营中这几个对公账户基本上都不使用,主要资金往来用的都是我的银行账户。

公司通过里外贷网站吸收的存款开始我都是打到高×的个人账户上,后来高×让我打到王×、郭昆、孙晓雨等人的个人账户,据我了解,王×等人都是高×公司的员工,至于高×如何支配这些资金我不知道。公司和高×之间有借款协议,但不是针对每笔借款,只是一个阶段内,高×计算出借款总额,然后出一份协议,高×盖章后寄到众旺易达公司。借款人是高×或高×公司的员工,借款保证人是高×名下的公司,公司与高×签订的借款合同约100多份,借款方除了前述的两个项目方外还有农业公司、文化公司等几个单位,具体投资款用在哪了我不清楚,可以肯定的是除了返本付息外,所有得钱都按照高×指示打入了高×指定的账户内了,具体这些单位和高×什么关系我不清楚。高×曾通过自己的个人账户和王×、郭×、孙晓雨、李×2等人的个人账户还过一小部分,都打到我的招行、工行、建行、和农行卡了。投资人可以往我各个银行开户的银行卡内投资,但我收到投资后一般都是转到我尾号为0058的招行卡内,给投资人返本付息、支付奖励以及给高×等人的转账基本上都是通过招行卡操作的。只有特殊情况,如节假日招行系统升级等,我才会选择其他银行转账。公司不是当面和投资人签订协议和合同的,是投资人投资后,在投资人的账户会自动生成一个投资协议,协议显示是由甲方出借人、乙方借款人、丙方众旺易达公司(含里外贷网站)三方签订的,协议尾部有众旺易达公司的公章,投资人可以打印。但投资协议中不显示具体的借款人是谁,出借人只显示投资人在里外贷网站上注册的用户名。最初公司组织过投资见面会,当面介绍公司的投资项目,也组织过投资人专门到山东济南对项目进行考察。经过投资人见面会和项目考察,有一些大额投资人就投资了,他们投资后按照协议规定拿到了投资回报,后来投资人之间相互介绍,就相信公司确实有好的项目,可以支撑这么高的回报。

被告人孙友卫当庭供述称:里外贷网站吸收来的资金最终都给高×了,涉及的借款人有高×公司或指定的关系公司或高×指定的个人,此外没有其他借款人了。里外贷网页显示充值成功的金额大于投资人的实际投资金额,是因为这里面还包括充值奖励,大概是千分之三,这是固定比例,还有另外一个活动奖励,这是不定额的。里外贷网站显示“提现成功”就是投资人实际拿到的钱款,是直接转入投资人绑定账户的。平台后台接到投资人提现申请后,后台审核通过,财务通过我个人的招商或者工商银行账户给投资人返款。我上过半月谈访谈节目,主要是介绍我们里外贷的经营方式,由于时间比较长了,具体宣传内容我记不清了。里外贷平台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给高×融资。我名下账户与李×2、王×、李建荣、李奉珍等很多个人账户有往来,他们是借款人的收款账户,这些是高×指定的,这些个人都是高×公司的员工,此外没有其他个人了。我不清楚高×最终怎么分配里外贷吸收来这些钱,不清楚她往长岭花园、济钢两个项目各打了多少钱。高×的公司没有融资的资质,我之所以用里外贷平台帮她吸收存款是因为我一直跟着高×干,相信她能还款。张潇丹和张×1都是我的亲戚,张×1是高×的爱人,张潇丹是二人的女儿。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其中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友卫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友卫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友卫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向部分投资人返还资金,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友卫系从犯且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查封、冻结之资产,依法一并处理。应责令被告人孙友卫退赔相关投资人的经济损失。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孙友卫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友卫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孙友卫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名单另附)。

三、张×1名下位于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92号×室的房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将府家园北里201号楼×号的房产、高×名下位于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63号院×室、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洛大路11号舜玉花园西区×号连体楼×室及×(车库)、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2号×号房产、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历下区长岭山南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济南市×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账户(账号:×××)内存款,依法一并处理。

四、张×1名下账户(账号:×××)、高×名下账户(账号:×××及×××)、孙晓雨名下账户(账号:×××)内存款,用于执行本判决主文第二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佳丽人民陪审员  宋志勇人民陪审员  徐强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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