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刑事证据 >> 刑事文书 >> 文章内容

田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监外执行不予减刑(假释)决定书

 [日期:2017-03-2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23
核心提示: 田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监外执行不予减刑(假释)决定书

 田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监外执行不予减刑(假释)决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7)京0105刑更4号

罪犯田爱,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阳原县,初中文化,系北京世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五部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县杨树岭镇三座店村四组205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2016年8月18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9月29日被逮捕,同日被监视居住。

2016年12月14日本院作出了(2015)朝刑初字第2194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罪犯田爱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

经查,罪犯田爱确系正在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田爱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限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号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