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东刑初字第47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海思,女,34岁(1981年4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22日、2014年7月1日、2015年2月24日以京东检刑诉(2013)0358、0429、0430号起诉书;京东检刑追诉(2014)0002号起诉书;京东检刑追诉(2015)0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张倬铭、王荆梧、楼月琴、黄海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黄海思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黄海思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林梅梅审判员黄艳淼人民陪审员朱树荆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申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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