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沙龙生。因本案于2014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看守所。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沙龙生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九月四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沙龙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4年1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沙龙生与一不知名男子(在逃)携带毒品乘坐车牌为云AC351G的轿车途经施甸县施旧公路玉林路段时遇到公安机关查缉,沙龙生与不知名男子携带装有毒品的背包向公路下方的草丛中逃跑并将背包丢弃。公安干警将被告人沙龙生抓获,在其身上及丢弃的背包内共查获海洛因10015克,甲基苯丙胺31.72克。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告人身上及携带的背包内查获的毒品,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被告人沙龙生经过的证明材料,提取毒品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及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及照片,户口证明以及被告人沙龙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龙生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藏带运输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中有其他涉案人员未到案且不排除沙龙生是受人雇佣参与运输毒品,及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中刑初字第225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沙龙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黎昌荣
代理审判员 杨国强
代理审判员 张君晶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志君
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沙龙生。因本案于2014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看守所。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沙龙生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九月四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沙龙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4年1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沙龙生与一不知名男子(在逃)携带毒品乘坐车牌为云AC351G的轿车途经施甸县施旧公路玉林路段时遇到公安机关查缉,沙龙生与不知名男子携带装有毒品的背包向公路下方的草丛中逃跑并将背包丢弃。公安干警将被告人沙龙生抓获,在其身上及丢弃的背包内共查获海洛因10015克,甲基苯丙胺31.72克。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告人身上及携带的背包内查获的毒品,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被告人沙龙生经过的证明材料,提取毒品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及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及照片,户口证明以及被告人沙龙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龙生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藏带运输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中有其他涉案人员未到案且不排除沙龙生是受人雇佣参与运输毒品,及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中刑初字第225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沙龙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黎昌荣
代理审判员 杨国强
代理审判员 张君晶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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