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毒品犯罪 >> 文章内容

王某言贩卖毒品案

 [日期:2015-10-1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20
核心提示:  一、被告人王某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   二、本案扣押的毒品1包,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公诉机关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言,绰号瘦二。因本案于2014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公诉刑诉(2014)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言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燕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3日21时许,王某手机联系被告人王某言购买毒品,并约定在澄迈县金江镇黄竹村鲁青冷库附近交易。随后,在约定地点,被告人王某言出卖1包毒品给王某,得款人民币50元。当双方交易完毕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被告人王某言身上缴获人民币60元和1部手机;从王某身上缴获可疑物品1包。经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1包米黄色块状物净重0.04克,检出海洛因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办案说明;检测书;通话清单;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常住人口查询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言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危害社会,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言当庭自愿认罪,且本案存在特情介入,可以从轻处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
  二、本案扣押的毒品1包,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告人王某言,绰号瘦二。因本案于2014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公诉刑诉(2014)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言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燕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3日21时许,王某手机联系被告人王某言购买毒品,并约定在澄迈县金江镇黄竹村鲁青冷库附近交易。随后,在约定地点,被告人王某言出卖1包毒品给王某,得款人民币50元。当双方交易完毕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被告人王某言身上缴获人民币60元和1部手机;从王某身上缴获可疑物品1包。经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1包米黄色块状物净重0.04克,检出海洛因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办案说明;检测书;通话清单;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常住人口查询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言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危害社会,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言当庭自愿认罪,且本案存在特情介入,可以从轻处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
  二、本案扣押的毒品1包,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