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朝刑初字第144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先明,别名罗明,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9月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5〕1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先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5年7月31日以京朝检刑追诉〔2015〕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追加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先明及其辩护人杨立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先明于2013年5月至2013年11月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嘉盛中心16层北京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期间,以高额返息的方式募集陈×(男,38岁,浙江省人)等20余人人民币共计5000余万元,现已核实报案人13名,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被告人罗先明后自动投案。
后追加起诉:被告人罗先明于2013年5月至2013年11月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嘉盛中心16层北京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期间,以高额返息的方式募集冯×(女,65岁,北京市人)、孙×(男,61岁,北京市人)人民币共计300万元。被告人罗先明后自动投案。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先明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予以惩处。
被告人罗先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不认可,辩称自己只是北京君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项目部经理,并没有参与资金募集过程,也没有获取利益,其在本案中的作用只是参与资金托管账户的设立,起草《募集说明书》、《合伙协议》、《入伙协议》等文件及就文件内容向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并无证据证明涉案项目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罗先明只是项目部经理,不是公司和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只领取固定工资,没有获得提成收益,没有参与销售项目产品,没有经手资金的运转,在涉案项目中作用轻微。综上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被告人罗先明无罪。
经审理查明:李×(男,35岁,河南省人,另案处理)是北京东海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世纪公司)、北京君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领财富公司)、中财国金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国金公司)、北京一搜卓融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搜卓融公司)等企业实际控制人。2013年4月,李×作为实际控制人成立北京东海三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投资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改制项目(以下简称东海三号项目),后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投资东海三号项目。被告人罗先明作为君领财富公司项目部经理,参与拟定了募集说明书、合伙协议、入伙协议等文件,就文件内容向销售人员进行解答,并参与了东海三号项目资金托管账户的设立。2013年5月至8月间,东海三号项目以保本并支付高额收益的方式,在本区东三环北路嘉盛中心16层向20余名公众募集投资款共计人民币5000余万元,现已核实15名投资人,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2200余万元,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00余万元。2014年9月1日,被告人罗先明投案。现冻结北京东海三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上海银行北京分行的账户(账号×××)、中财国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贸支行的账户(账号×××)及一搜卓融公司在北京农商银行太阳宫支行的账户(账号×××)在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陈×证言及报案材料证明:2013年6月,我通过朋友介绍得知北京有一个君领财富(北京)有限公司,说他们公司有一个收购桓仁银行的项目很好,让我到北京看看。2013年6月21日我去了君领财富公司位于朝阳区东三环北路嘉盛中心16层的办公地,当时该公司总经理余×接待的我,给我推荐了东海三号产品,说该产品是入股辽宁桓仁银行,投资期三年,每年有固定收益,正常的话三年后至少有一倍的收益,期满一年后我还可以退伙。他们还找了北京观复立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复立道公司)做担保。之后余×叫公司大客户部总监杜×带我参观了他们公司杜×说公司有很多好的项目,资金不够,所以找我们这样的有限合伙人投。后我相信了决定投资500万元人民币,当天在该公司财务刷卡支付了50万元,2013年6月25日我又去刷卡支付了剩余的450万元。交款条上显示收款为东海三号投资管理公司,开户行是上海银行北京分行。之后杜×带我去签订合伙协议和入伙协议,我发现合伙协议上加盖的是东海世纪公司的公章还有陈×的人名章,杜×解释说东海世纪公司是他们公司的下属企业,是东海三号产品的普通合伙人和创办者。入股协议约定募集资金用于入股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总规模为9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向有限合伙人募集7000万元,普通合伙人出资2000万元,募集期为2013年5月31日至2013年7月10日。观复立道公司出具了保证担保合同,为有限合伙人出具了履约保证函。2013年12月左右我接到君领财富公司员工的电话,向我快递了有限合伙的管理报告。2013年12月底我的账户上收到了31.5万元的收益。2014年3月初我联系余×,想退伙,但是他说没到一年不能退。2014年4月18日,我从其他投资人处了解得知君领财富公司已经人去楼空,公司领导也都联系不上。2014年4月20日我委托我朋友去君领财富的办公地发现确实是这样。跟杜×联系,他说他已经离职,公司好像出事了。之后我从其他投资人那里得知桓仁银行与君领财富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桓仁银行也没收到过东海三号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东海三号公司的账户上已经没钱,该公司已经把钱支付到中财国金公司的账户里。后联系余×,余×说他也离职了,可以去找李×。后我就来报案了,目前还差我468.5万元人民币的本金。
其提交了与东海三号项目中签署、收到的相关文件和支付凭证,证明其投资数额和投资项目。2013年12月26日收到返利人民币315000元。
2、谢×证言及报案材料证明:2013年6月份,我接到了天津德裕金号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薛×打来的电话,后来我就去了国贸招商局大厦12层听了他们公司办的讲座,讲课的老师在讲了各种投资类型后向我们推荐了东海三号商业银行股权投资基金。说东海三号这个项目用于桓仁银行改制,有保障、有担保,收益也比较可观。我有意了解该项目的情况,也是薛×就带着我去找了曹×,曹×详细向我介绍了东海三号这个项目的情况,把资料发到了我的邮箱里。后我考虑后决定投资。薛×和曹×带着我去了嘉盛中心16层君领财富的办公地点,杜×接待的我们,给我讲了合同内容,我在君领财富的办公地点签了合同和履约担保函,杜×带着我去了他们财务室用POS机刷了100万。合同是跟北京东海三号投资管理公司签订的,我们是一般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北京东海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到辽宁桓仁农村商业信用社改制项目,托管银行是在上海银行北京分行,户名是北京市东海三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公司给我们出具了《东海三号有限合伙管理报告》,明确说明东海三号所募集的资金全部支付到桓仁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工作小组指定账户。2013年7月薛×给我送来了股权收益证明书,2013年12月我还收到了半年的优先收益5.3万元。2014年4月我收到另一个投资者赵×给我的电话,说她发现君领财富公司办公地点人去楼空,另一个投资人辛×也说这个项目有问题。后辛×告诉我东海三号的款项没有转到桓仁银行筹备工作小组的指定账号,而是转入李×的另外一个公司,于是我就来报案了。
其提交了与东海三号项目中签署、收到的相关文件和支付凭证,证明其投资数额和投资项目。
3、王×证言及报案材料证明:2013年5月份经朋友了解东海三号项目,上网查也确实有这个项目,跟业务员小杜联系,向小杜提供的账号(0300020783274)上用网银转账300万元,收款人名称是北京东海三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后与公司签的合同,合同是跟北京东海三号投资管理公司签订的,我是一般合伙人,以北京明信博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义购买,投资到辽宁桓仁农村商业信用社改制项目。2013年11月收到他们公司给我的17.4万元的利息。2014年5月利息没给,后打听到项目有问题,业务员也找不到了,就报案了。
其提交了与东海三号项目中签署、收到的相关文件和支付凭证,证明其投资数额和投资项目。
4、石×证言及报案材料证明:2013年5月份杜×给我介绍东海三号项目,我去了东海世纪公司进一步了解,决定购买这项产品。2013年6月19日,我在东海世纪公司签订入伙协议和合伙协议,投资人民币130万元。2013年6月21日通过平安银行转账到该基金的监管银行上海银行北京分行,户名是北京东海三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没给我出具收款凭证,但给我出具了权益证明。之后每三个月东海世纪公司给我一份投资报告,并在2013年12月下旬给我支付了半年的投资收益。2014年4月我申请退伙,没有任何回音也没有收到赎回款,后发现东海世纪公司人去楼空,怀疑被骗,就报案了。
其提交了与东海三号项目中签署、收到的相关文件,证明其投资数额和投资项目。
5、王×2证言及报案材料证明:2013年6月东海世纪销售总监杜×向我推荐东海三号产品,说是投资桓仁银行。担保公司最初是德裕隆公司,后来我们不同意,就换成了观复立道公司。我觉得这个项目很可靠,就决定投资,在东海世纪公司的财务室,在杜×的带领下在姜×那里用POS机刷了100万(商户编号:×××,终端编号×××)。这份合同是用我老婆苏×的名字签的,我老婆签的字,在朝阳区嘉盛大厦东海世纪公司的办公地签的。这合同是跟东海三号投资管理公司签订的,我们是一般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北京东海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投向辽宁桓仁农村商业信用社改制项目。因为东海世纪的法人是李×,李×是东海三号合伙企业的执行人,所以在东海世纪公司签协议和付款。2014年2月到3月,东海世纪公司在洛阳发生巨额债务,我们的项目无法兑付,我就来报案了。
其提交了与东海三号项目中签署、收到的相关文件和支付凭证,证明其投资数额和投资项目。
6、赵×证言及报案材料证明:2013年5月份,我通过常×知道辽宁桓仁银行改制的项目,我感觉不错,他把我带到朝阳区嘉盛大厦16层君领财富公司办公地,当时公司杜×又给我详细介绍了这个项目,这个项目是桓仁信用社改制为商业银行,当时给我出具了联社改制的文件,还说这个项目比较安全。2013年5月29日,我在君领财富公司财务室,在常×的带领下用POS机刷了2万元定金(商户编号×××、终端编号××),然后在6月8号的时候又去了君领财富公司使用东海三号公司POS机刷了98万元(商户编号×××、终端编号×××),这份合同使用我老公刘×的名义签的,之后我还用我自己的名字签过一份110万元的合同,钱也是在东海三号投资管理这台POS机上刷的,这次是曹×2带我的,也是我签的字。合同都是跟北京东海三号投资管理公司签订的,我们是一般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北京东海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到辽宁桓仁农村商业信用社改制项目,托管银行设立在上海银行北京分行,户名是北京市东海三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账号×××。同时公司还给我们出具了管理报告,明确说募集的资金全部支付到桓仁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工作指定账户,同时还给我出具了桓仁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因为李×是君领财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也是东海世纪的实际控制人,东海世纪又发行了东海三号这个项目,所以就在君领财富公司签的协议付的款。2013年12月12号和2014年1月23日,我爱人刘×和我按期收到了第一期半年红利。后我发现公司已经人去楼空,上海银行告知我们投资款转到了中财国金,所以我们就来报案了。
余×是君领财富公司的总经理,他底下还有曹×2、常×等业务员,后来公司总经理换成胡×,杜×是推销这个项目的项目总监,财务总监是姜×,陈×是东海三号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她在财务室工作。罗明是副总经理,是项目的设计者。
其提交了与东海三号项目中签署、收到的相关文件和支付凭证,证明其投资数额和投资项目。从银行明细中看,2014年1月23日收到付息58300元;刘×认可2013年12月12日收到第一期半年红利53000元,有银行明细为证。
7、辛×证言及报案材料证明:2013年5月份我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君领财富(北京)有限公司的,邀请我去参加他们办的一个讲座。2013年6月份,我去听了君领财富公司的讲座,李×接待的我并向我介绍了他们公司的一些理财产品。我对固定收益的项目比较感兴趣,该公司换了一个负责固定收益项目的人,给我介绍了东海三号产品,介绍君领财富及运行东海三号项目的东海世纪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同一个人叫李×。我回家考虑了一段时间,2013年7月1日,我到君领财富签合同,是杜×接待的我。杜×又向我介绍了该项目,并给我看了观复立道公司的履约担保函。当天我就签了入伙协议并通过POS刷卡支付了55万元人民币,2013年7月5日我通过POS机刷卡支付了剩下的45万元人民币,交款小条上显示销售点位东海三号投资管理,商户编号×××,终端号×××。之后每过一段时间李×就会将东海三号的《有限合伙管理报告》送达给我。2014年1月3日,我收到了半年的收益共5.3万元。2014年4月20日左右另一名投资人赵×与我联系告诉我君领财富的办公地点已经人去楼空。我与君领财富的人联系,对方均称自己已经离职了,不清楚公司现在状况。后我与李×联系上了,李×说在洛阳出了问题,后过了很长时间事情没有进展,我感觉他们是在拖时间,就来报案了。
其提交了与东海三号项目中签署、收到的相关文件和支付凭证,证明其投资数额和投资项目。
8、苏×2证言及报案材料证明:2013年6月份,我通过第三方理财公司的丁×购买了东海三号项目。丁×和我父亲苏立凡在我家附近一个咖啡厅签订的合同,后在工行化信支行用我父亲的银行卡把人民币100万元划到了东海三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账号(×××)上。合同是我父亲签的,跟北京东海三号投资管理公司签订的,我们是一般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北京东海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是投资到辽宁桓仁农村商业信用社改制项目。钱是我给我父亲,通过我父亲的卡转过去的。托管银行设立在上海银行北京分行,户名是北京市东海三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他们跟我说这个钱打到桓仁银行项目账号里。目前第一个半年息已付。后丁×在2014年6月告诉我公司无法兑付,所以我受我父亲委托,到公安机关来报案。
其提交了与东海三号项目中签署、收到的相关文件和支付凭证,证明其投资数额和投资项目,2013年12月5日收到利息53000元。
9、赵×证言及报案材料证明:2013年7月,我的外甥女王×3告诉我有一个东海三号的项目,于是我跟着王×3去了东海三号公司的办公地,当时一个业务员接待了我们,然后一个男的给我们介绍了这个产品,我觉得这个项目可靠,就决定投资。在东海世纪公司嘉盛大厦的财务室用POS机刷了140万,我签的字。2014年7月我的投资要到期了,后来发现公司已经人去楼空了,我知道出事就来报案了。
其提交了与东海三号项目中签署、收到的相关文件和支付凭证,证明其投资数额和投资项目。
10、田×证言及报案材料证明:2013年5月份,我陆续接到东海三号项目业务员冯×打来的电话向我推销这款理财产品。7月的时候我去了他们朝阳区嘉盛大厦16层君领财富公司办公地。然后冯×和韩×接待了我,具体向我介绍了项目的相关情况。我回家考虑后,8月份的时候又去了一次,还是冯×接待的我,我就在这里签了合同,合同是我签的,钱是从招商银行陶然亭支行用电脑网银转账到他们在上海银行监管的账户里面的,转款100万元,是我用我母亲的卡转的。合同是跟北京东海三号投资管理公司签订的,我们是一般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北京东海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到辽宁桓仁农村商业信用社改制项目,托管银行设立在上海银行北京分行,户名是北京市东海三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账号×××。同时公司还给我们出具了管理报告,明确说募集的资金全部支付到桓仁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工作指定账户,同时还给我出具了桓仁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因为李×是君领财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也是东海世纪的实际控制人,东海世纪又发行了东海三号这个项目,所以就在君领财富公司签的协议付的款。2014年4月我听说东海三号这个项目出问题了,公司已经人去楼空了,所以就来报案了。
其提交了与东海三号项目中签署、收到的相关文件和支付凭证,证明其投资数额和投资项目。协议是以王×5名义签订,王×5是田×的母亲,2014年2月13日王×5账户收到付息53000元。
11、王×4报案材料证明:2013年6月6日,我经由北京中易日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业务员段×推荐,与北京东海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东海三号商业银行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协议书,并由观复立道公司提供担保,由本人出资110万元,参与东海世纪公司发起的有限合伙投资项目,共同投资桓仁银行股权收购。经北京中易日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业务员段×推荐,并带我到东海世纪公司办公室,介绍此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河南著名企业家李×控制,并他本人提供无限担保,中易日升公司也马上由东海世纪公司收购合并。我顺利签署了投资协议。后我接到段×电话,被告知投资款项被东海世纪公司挪用,并未投资到桓仁银行项目,本金及承诺的收益无法兑现,到协议约定分红日期也未能兑现分红,东海世纪公司人去楼空,故委托刘×2代为报案及提交报案材料。
其提交了与东海三号项目中签署、收到的相关文件和支付凭证,证明其投资数额和投资项目。
12、钱×证言及报案材料证明:2013年5月底,我通过朋友黄×介绍,知道北京东海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东海三号”项目,黄×就是东海世纪公司的销售人员。2013年6月7日,黄×约我到朝阳区嘉盛中心他们公司考察,我到公司后,黄×接待的我,向我介绍了东海三号项目就是投资辽宁桓仁银行,入股这家银行,这个项目回报很高,投资期限为一年,承诺年收益为投资额12%-13%。我听完介绍后看了相关宣传资料后就签署了合伙协议,通过招行转账到该公司在上海银行的账户,投资了100万元人民币,但至今也没有支付我投资收益,也没有退还本金。
其提交了与东海三号项目中签署、收到的相关文件和支付凭证,证明其投资数额和投资项目。
13、冯×证言及报案材料证明:2013年5月,我经东海三号投资管理中心经理余×介绍,知道了该公司东海三号投资项目,余×说这个项目是投资辽宁桓仁银行,投资100万元,期限为一年,保证年收益为10%,2013年5月22日我就与该公司签订了合伙协议,并于当日将100万元投资款汇入了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后我收到了第一笔返利5万元整,此后该公司就再也没有返过利,我投资期满后,我的投资收益和本金也没有按时兑付,我问余×,余×告诉我公司老板被抓了,我才知道出事了,就报案了。
其提交了与东海三号项目中签署、收到的相关文件和支付凭证,证明其投资数额和投资项目。另就陈×向其账户转账人民币四百七十万出具了说明,系艺术品买卖,与本案无关。
14、孙×证言及报案材料证明:2013年,北京中易日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赵×2向我推荐桓仁银行股权投资项目。看了其提供的东海三号募集说明书后,我同意对该项目进行投资。2013年6月7日,赵×2带来募集说明书等文件,我签署了文件后通过招行网银向该基金的募集账户汇入投资款200万元整,后赵×2将有限合伙人权益说明书、履约担保函和认购投资款收据交给我。2013年12月初,我收到了东海世纪出具的第二起有限合伙管理报告,12月5日我收到了半年的投资收益10.6万元。2014年3月初,我收到了第三起管理报告。后赵×2告诉我项目可能有问题,后有消息称东海世纪的实际控制人李×因涉案被河南警方控制,后我就报警了。
其提交了与东海三号项目中签署、收到的相关文件和支付凭证,证明其投资数额和投资项目。
15、李×证言证明:我在2010年左右成立了东海世纪公司,后来还注册了君领财富公司、东海三号、东海二号、中财国金公司,我还用姜×3作为法人收购了一搜卓融商贸公司。我是北京东海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是实际负责人。东海世纪公司的办公地点开始在朝阳区华贸商务楼,后来搬迁到北京市朝阳区嘉盛中心16层,法人是左×,股东都是挂名的,法人和股东都不负责日常经营。东海世纪公司使用的全都是君领财富的员工,其中老总级别的余×主要负责贵金属业务,罗明负责基金的设计、流程、发行和对外业务沟通;胡×是总裁,负责基金销售和人员管理。罗明下面有邹×、王×6,胡×下面都是销售人员,余×下面有刘×3、杨×。公司会计师姜×,出纳是陈×。东海世纪主要项目有东海二号和东海三号,这两个都是投资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改制股权的项目。东海三号的法人是陈×,东海三号是为了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改制股权的项目专门设立的,实际负责人是罗明(名字叫罗先明,他自称罗明)。整个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改制股权的项目的基金设计,包括成立东海三号,后期管理都是罗明负责。东海三号的销售人员也是罗明负责招聘的。我公司实行的是项目包干,谁负责的事就全权负责。罗明告诉我陈×是公司财务,平时去银行办事方便,所以让陈×当法人。公司经营理财业务主要使用公司的对公账户,也使用个人银行卡用于公司经营。使用过我的一张工商银行卡,还用过陈×、姜×等人的银行卡,主要是为了公司经营方便。
2013年初,我通过辽宁桓仁当地领导了解到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有个改制股权的项目,需要资金注入。我去和该行行长林×进行了洽谈,并使用东海世纪公司的名字与对方签订合作意向书。之后辽宁桓仁商业银行方面也来北京东海世纪公司进行了考察,并陆续签订了很多合同、协议,其中有一份正式合同,写有总注入资金为1亿多元人民币。合同的起草包括细节的洽谈和沟通都是罗明带着律师跑的。东海二号和东海三号设立时,应该都由王倩和辽宁桓仁银行方面进行沟通了,日常与辽宁桓仁银行沟通也是王×6负责,罗明是这个项目的负责人。一开始我们已经将合同规定的1亿元打到了辽宁桓仁银行帐上,后来因为河南中担公司出了情况需要钱,我就与辽宁桓仁银行行长林×通了电话,让对方先把钱退回一些,我应急用一下,之后辽宁桓仁银行将7000万打到我个人卡中。后来就出现了河南中担公司总经理雷×和部分高管携款潜逃的事情,辽宁桓仁银行方面的项目就中止了。销售东海三号有用ppt和印刷物宣传品向客户介绍,这些销售方面的事是由罗明和他手下的销售经理杜×等人负责的。东海三号基金是罗明等人在上海银行北京分行设立的对公账户收钱返利的。罗明跟我说,东海三号总共募集了4100万左右。募集的钱应该是打到桓仁银行指定的账户了。因为东海三号开始的时间比较晚,辽宁桓仁银行方面着急用钱,我就先用我弟弟李×2的个人银行卡转了4000万元到辽宁桓仁银行,之后东海三号募集的钱实际是如何使用的我就不清楚了,因为罗明等人可以直接和辽宁桓仁银行或我弟弟直接联系。东海三号基金的销售团队只要是罗明找来的,需要用人了罗明就会和公司行政杨凤贤说,让他找人。罗明也有自己的销售团队,销售人员的培训是由各个团队进行的。中财国金、君领财富、东海世纪都是我的公司,共用一个办公地点,公司员工都是一样的,就是经营项目不一样。东海三号募集的资金转入中财国金的对公账户是为了回避金融监管或者其他一些东西。为了辽宁桓仁银行入股的事,罗明跟我说如果入股银行的股东都是个人的话,银监会方面不好通过,然后罗明选择收购了北京一搜卓融商贸公司,收购过程我不清楚,是罗明一手操办的。罗明作为东海三号的主要负责人,他实际支配着募集到的钱。根据公司规定,罗明需要向我汇报用钱情况,我非常信任罗明,所以他报给我的用钱材料或文件,我看见有罗明的签字就直接签字了,具体过程和细节不再进一步考核了。
(2015年2月5日证言)君领财富、东海世纪以及君领资本都是我的公司,罗先明是君领资本的总裁,我的这三个公司都是在一起办公。罗先明主要负责公司项目对接,项目设计、销售。东海世纪公司开始运营后,我通过别人知道了桓仁银行改制项目,然后我就将这个项目交给了罗先明负责。罗先明接手后就策划成立了东海一号、东海二号和东海三号三个有限合伙公司。罗先明是东海三号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前期负责策划成立了东海三号有限合伙公司,然后他指定了招募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东海三号对应的对公账户也是罗先明找人在上海银行办理的。之后的销售方面,有一部分是公司之前就有的销售团队销售的,大部分是罗先明找的我公司以外的销售人员去销售的。财务方面的事也是罗先明负责,有大额转出的话,罗先明会先找我说明原因,然后我会审批,批好后罗先明找财务去转账。我不在公司的话,我会打电话跟财务说这个情况,然后等我回公司再审批。我记得我给过罗先明300多万元提成,2013年七八月份的时候财务去取了80万左右的现金在我办公室交给我,我又把这笔钱作为罗先明的项目提成交给了罗先明,其它的我就想不起来了,是财务转给罗先明的。东海三号项目用在上海银行的对公账户接受投资款,总额是4000多万元,我记得我给辽宁桓仁银行打过去9000万元,用我个人北京开户的工行卡转了4000万元,我弟弟李×2用其在洛阳开户的个人银行卡支付了5000万元,后来我在河南的公司出事了,需要用钱,就给辽宁桓仁银行的经理打了电话,那边就给我退了7000万元,打在我北京开户的工行卡账户中,应该还有2000万元投资款在辽宁桓仁银行。
我是北京钰龙泉公司的股东,占有70%多的股份,公司法人是姜×2,是我的岳父,实际经营人是我,现在帮我经营管理的是李×3,他也是钰龙泉的股东。
16、姜×证言证明:我是中财国金公司的员工,办公地点在朝阳区嘉盛中心16层,后来办公地点的挂牌改为君领财富公司,这两家公司的实际负责人都是李×,李×还控制着东海世纪公司、一搜卓融公司、北京东海一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东海二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东海三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公司。我是公司的会计,和陈×一起做李×控制的所有公司的账。东海三号是投资辽宁桓仁银行改制项目的一家有限合伙公司,法人是陈×,实际控制人李×,普通合伙人东海世纪公司,余×是有限合伙人,这个项目是李×谈的。余×和罗明负责销售工作,罗明是余×介绍来的公司,余×和罗明下面有一个销售团队,团队成员有杜×、张×、王×7等。客户交完钱后,余×或是罗明会跟我或陈×核实客户的资金是否到账,之后把合同交到我们这儿,我会记录好客户信息,对应的业务员和时间,开户行和账号,做好数据表交给李×。后期总经理改为胡×,他负责销售,有自己的销售团队。东海三号的客户大概有20多个,收取5010万投资款,这些钱有刷POS机进的账,有转账进来的,全部转到了东海三号在上海银行北京分行的对公账户上。罗明跟我说上海银行方面已经跟符健联系好去办理手续,之后跟李×确定后我去办理的开户。办理好后有两个网银U盾,一个放在我这儿,一个交给上海银行,我通过网银可以操作,但需要上海银行复核。听罗明说上海银行开设的托管户中的资金不能随便转走,要用中财国金公司跟东海三号做一个委托贷款,做完贷款后就可以把东海三号的钱转到中财国金了。李×和罗明商量好后,李×通知我将钱转给了中财国金公司7010万,其中5010万是投资款,这是李×和罗明商量好的。后来转到李×工商银行卡、姜×的建设银行卡、姜×3的建设银行卡、陈×的交通银行卡和工商银行卡、李×2等个人银行卡上了,都是李×让转的,有部分用于公司开支。我记得有两笔大额转账共2500万元转到了一搜卓融公司账上,然后又转到了辽宁桓仁银行账户上了。谈成了客户有提成,用陈×个人银行卡或者李×工商银行卡给销售提成。给侯×、杜×、张×、王×7、余×等人转过。罗明主要负责东海三号项目,全部都是他负责的,在东海三号投资期间我没给罗明转过钱。余×没有工资,只是挣提成,罗明是挣工资,开始时8000元,后来是15000元。一搜卓融公司的账户收到过中财国金公司2500万,一搜卓融公司又将这2500万分两次转账给辽宁桓仁银行。
17、陈×证言证明:我是君领财富公司出纳。君领财富的实际负责人是李×,他负责投资桓仁银行项目,胡×是销售部领导,余×是管理业务员的经理,姜×是公司会计。辽宁桓仁银行的人曾来过公司。东海世纪公司和君领财富公司、中财国金公司、东海一号、东海二号、东海三号实际负责人都是李×。东海二号和东海三号的法定代表人是李×使用我的身份证办的,办完之后才告诉我。东海三号是李×成立的一家有限合伙公司,是投资辽宁桓仁银行改制项目的,这个项目是李×谈的。东海三号收钱是通过公司在上海银行北京分行的对公账户,客户投钱通过刷POS机或者转账。返利是通过东海三号对公账户走网银将相关金额转入投资人的账户中。给投资人返利,都是李×将一张写有金额、对方户名、账号的表格给姜×,姜×会将表格给我让我转钱。公司使用过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工资、日常开销、给销售提成。李×也使用过他个人的卡往这些卡上转钱用于公司经营。东海世纪、君领财富、中财国金的对公账户都需要李×给我们他签字的单子,我负责网银上制单,姜×负责审核后才能将钱转走。转钱都是李×让我转给谁就转给谁。北京一搜卓融商贸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是财务保管,公司实际控制人也是李×。李×曾让姜×3打电话问过收购这个公司的事,往这个公司的对公账户中转过钱。罗明负责过东海三号的业务,联系过上海银行。胡×、余×都是负责公司的销售,具体销售什么我不清楚。
东海三号项目投资款的具体去向我不清楚,但我记得给辽宁桓仁银行转账过,我都是按照李×要求转款的。我管理着我个人名下一张工行卡、一张交行卡,还有一张姜×3个人名下的建行卡,这三张卡都是李×让我开的户。公司日常开销、工资、销售提成、房租,都使用这三张卡。
18、姜×3证言证明:君领财富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办公地点在朝阳区嘉盛中心16层,主要业务是设计销售信托产品融资。我在项目部协助罗明做项目研发。辽宁桓仁银行项目是李×联系的,李×把项目交给罗明,由罗明设计怎么具体运作,以东海三号的名义吸收客户资金,然后把吸收的资金转入辽宁桓仁银行,东海二号也是做这个项目的。杜×、罗明、胡×及他们手下的都吸收过客户的资金。后来听姜×说以东海三号的名义收了4000万元,以东海二号的名义收了7000万元。李×通过罗明告诉我,让我收购了北京一搜卓融商贸有限公司,目的是为了配合辽宁桓仁银行项目。李×或者姜×让我办过一张建设银行卡说公司要用,后这张卡一直在公司财务放着。
19、杜×证言证明:我在2013年5月初经罗明介绍入职君领财富公司,同年8月中下旬离开。公司董事长是李×,总经理是余×,还有两三个副总经理,罗明是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项目部经理,主要负责金融产品的设计(包括东海三号项目)、公司内部培训(产品内容包括了东海三号项目),我认为他应该销售了金融产品(东海三号)。大客户部是我负责。余×负责公司的所有日常工作,他销售了东海三号这个产品,并且他负责东海三号绩效提成的分配,同时他也拿到了绩效提成。2013年8月份我离职前,公司总经理换成胡×,负责余×原来的全部工作,同时大客户部也取消了。李×发起成立的东海三号管理中心,该中心的基金管理人是东海世纪公司,东海世纪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李×。成立东海三号的目的就是为辽宁桓仁银行股份制改革融资,项目发起人是李×,罗明负责这个项目的具体设计。公司的销售团队的人员都可以向客户推销桓仁银行项目,公司是制式的合同,客户签完合同后把合同交给公司财务,然后客户就打款到东海三号制式合同上的账户(上海银行北京分行)。我卖出三笔东海三号产品,一笔是卖给北京明信博远公司300万,一笔是卖给了石×120万,一笔卖给了党晓红110万,这三笔钱都汇到了东海三号在上海银行北京分行开设的监管账户上了,我得了74
200元的提成。罗明、余×和胡×应该也都拿到了这个项目的绩效提成。据我所知,公司一共卖出该项目大概4700万元左右,钱都从东海三号的账户转移到中财国金公司的账户上了。
20、余×证言证明:2013年年初,我经人介绍到中财国金公司工作,任总经理,主要负责贵金属销售,公司的办公地点在北京市朝阳区嘉盛中心16层,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和董事长是李×,后来公司名称变更为君领财富。李×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的各项事务,我是公司总经理,刘×3是副总经理,负责白银业务,财务是姜×和陈×。东海世纪公司也是李×的公司。我知道东海世纪公司投资辽宁桓仁商业银行改制的项目,我看过东海世纪公司与辽宁桓仁银行签订了《入股意向书》等文件,这些文件是罗明(真名罗先明、四川人给我的)。这个项目是桓仁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商业银行,我们投资桓仁银行的股权。李×组织我、罗明、陈×、姜×、姜×3、李×3开会,会上李×提出针对股权改制让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名字是北京东海三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陈×是法定代表人,普通合伙人是东海世纪,我是有限合伙人。这个项目李×总负责,由李×发起跟桓仁县政府、桓仁银行进行的对接。之后就是罗明具体负责项目,主要有合同的设计、募集、拟写合同书、具体跟桓仁银行洽谈,到桓仁银行考察,协助罗明的是王×6。罗明没有介绍客户,但是他见过几个客户,让罗明负责向客户做过说明,提供过法律文件,罗明不负责销售。在《募集合同》中,回报率是按照投资金额和投资年限划分的,是11%至14%之间,投资金额最少是100万元,年限是分两年,投资时间越长,回报越高,客户把资金打到上海银行。上海银行是罗明联系的,具体注册应该是姜×办的,账户是由李×控制,在姜×、陈×手里。使用东海三号募集资金时辽宁桓仁银行应该是认可的,总共募集了5000万元左右,我销售了7个710万,胡×销售了2900多万,杜×销售了几百万,募集来的钱应用于桓仁农村信用社改制,实际用于何处不清楚。销售人员有常×、曹×、薛×、黄×、李×、冯×还有我,培训是罗明负责,主要是通过电话联系客户,半年给客户付一次利息,只付了一次,销售人员的提成最初是1.4%,后来变成1.7%,外单位是5%的提成,是转账支付的。
21、胡×证言证明:2013年7月1日我经罗明(真实姓名叫罗先明)介绍去的君领财富公司任公司的总裁,我主要负责招聘人员组建销售队伍,并且产品的销售,公司的办公地点也都在朝阳区嘉盛中心16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是李×,他负责日常经营的各项事务。公司高管有余×、刘×3、罗明、胡×、小雨等。我不清楚刘×3主要负责什么业务;余×是总经理,各方面都负责,我不清楚他主要是负责什么业务;我负责在公司重新搭建新的销售队伍,杜×属于余×的销售团队,财务部门有两个人,是姜×和陈×,我不清楚姜×3具体负责什么业务。君领财富公司和东海世纪公司都是李×的公司,君领财富的员工不负责东海世纪的业务。我知道东海世纪公司与辽宁桓仁银行签订了《入股意向书》和辽宁桓仁银行的资产负债报表、辽宁省对桓仁农村信用社改制的批复、《募集说明书》、《募集合同》。《入股意向书》中写的是东海世纪公司认购辽宁桓仁银行20%的股份,总共需要出资9000万元人民币(其中6000万元为股本金及3000万元不良资本的钱)。这个项目是李×总负责,由李×发起跟桓仁县政府、桓仁银行进行的对接,之后就是罗明具体负责项目,主要有产品的设计、募集、销售费用的支付(销售团队的佣金支付由罗明确定)、拟写合同书、具体跟桓仁银行洽谈。罗明没有介绍客户,但是他见过几个客户,让罗明负责向客户做过说明,提供过法律文件。东海三号公司是2014年6月姜×和余×去注册成立的,股东是东海世纪和余×,实际负责人是李×,在上海银行北京分行设立的账户,是个监管账户,是罗明找人开设的,由李×控制。由于东海三号募集资金比较慢,罗明使用东海二号融了9000万元。在《募集合同》中,回报率是按照投资金额和投资年限划分的,最少是11%,投资金额最少是100万元,年限是分一年、两年和三年,投资时间越长,回报越高。东海三号最高募集金额是9000万元,最低是3000万元成立,最后实际募集4800万元。这钱应用于桓仁农村信用社改制,我听客户说李×实际上转给自己的关联公司了。项目共销售了22个客户,其中12个是我的客户,我妻子侯×的销售人员销售了2500万元的产品,9个客户我拿了销售佣金,佣金是罗明用个人银行卡转账给了我妻子侯×的个人账户。销售人员都经过罗明的培训,提成方式我不清楚。
22、徐×证言证明:我是上海银行北京分行资产托管部员工。2013年4月左右,我行员工符×说有一个客户叫东海世纪公司,要成立一支合伙制的基金,需要银行托管。根据我行要求,符×对客户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且形成报告送到了总行,并向总行递交了托管业务申请表。同时符×与客户进行合同的谈判。经总行审阅后合同最终定稿,最终和客户在上海分行北京营业部开户,协议是我行法人代表范×和东海三号项目的委派代表陈×签订的,该托管账户用于东海三号项目的资金托管。2014年4月份左右,东海三号客户赵×到上海银行查询资金流水情况,提供给我行一个与东海三号签订的《入伙协议》,我们才知道他提供的协议与东海三号提供给我行的协议内容不一致。该账户第一笔进账960万元,前后共募集了7000多万元,后我行按照委托协议上的用款方给了委托贷款协议约定的用款人中财国金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分四笔一共划出了7010万元。
23、符×证言证明:我是上海银行北京分行公司业务部员工。2013年2月份,我通过一个做房地产的朋友认识了当时还在北京红石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罗先明,在罗先明去了君领财富公司后和罗先明有过业务往来,罗先明也叫罗明。2013年4月初,罗先明找到我说有个项目需要开设一个托管账户。之后罗先明带着我去了君领财富位于朝阳区嘉盛中心16层的办公地点商谈。在接触君领财富公司过程中,罗先明还有君领财富实际控制人李×向我介绍了准备做的项目叫东海三号投资管理中心的基金,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为东海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跟君领财富是两套牌子,同一批人在办公),准备面向社会募集9000万元的资金用于投资。东海三号基金准备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将投资资金划给投资人认可的公司进行投资操作,没写具体投到哪个项目。之后我将东海三号办理托管业务上报到了总行,2013年5月,《资金托管协议》签好后,君领财富的姜×和东海三号法人陈×到上海银行北京分行开设了东海三号的资金托管账户。罗先明给我的名片上写的是君领财富的总裁,我认为他是东海三号基金项目的负责人,事发后投资人带着东海三号的《入伙协议》找过我们,我们发现与东海世纪提供给我们的《合伙协议》有出入。
24、林×证言证明:我是辽宁桓仁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理事长,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人。2013年初,桓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据省政府和省联社的要求,计划筹建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月5日,我们县政府同时成立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我是这个小组办公室的负责人。小组成立后,我们对外在桓仁电视台和本溪日报社上发布了向社会募集股金的公告。3月13日,我们县有一个招商引资户李×听说我们的情况后专程到我们那里去了解了一下,他对我们募集股金很感兴趣,当时表示要入股。3月15日,李×代表东海世纪公司和我们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小组签订了购买股权意向书,确定东海世纪公司按1:1.5的比例购买我们股权6000万股,投资人民币6000万元,李×向我们筹备小组的账户交纳了10万元的保证金。意向书签订后,我们按照银监会的要求需要投资入股公司提供两个年度的公司财务报表和无欠税不良记录的相关资料。李×把他们公司的资料发给我们,经我们审核不符合要求,李×说再换一家公司,他又把一搜卓融公司的资料发给我们,我们经审查合格后,李×自2013年5月17日至22日分11笔共打款3000万元到我们的账户,5月25日,我和林×2到君领财富公司找到李×,和一搜卓融公司签订了辽宁桓仁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李×代表一搜卓融公司签字。和他签订协议后,我们市银监局审核资料后要求我们对于外地企业持股要求不能超过10%,也就是不能超过3000万元。我们把这个情况告诉李×,李×提出另外以10个自然人的身份投资入股,按我们的要求每人不能超过600万元,10个自然人是6000万元,另外需购买不良资产3000万元,合计9000万元。2013年8月29日,我们收到北京东海二号投资管理中心的账户给我们筹建小组打款9000万元,我们经审核发现他是以公司的账户进来的,不符合自然人入股的条件,我们和他电话联系后他要求我们把这9000万退到他个人银行卡内,以便他下一步以自然人的身份投资。2013年8月30日至9月23日,我们分四笔把东海二号的9000万打给李×的工商银行卡内,之后多次催促他把资金以自然人的身份打过来,但他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推脱。
25、上海银行北京分行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符健将东海三号在该行设立监管账户的过程予以了说明。该账户2013年6月至8月间分四次向中财国金公司建行账户中汇款共计人民币7010万元。该行出具了东海二号、东海三号账户的开户材料以及该行与东海三号之间签署的各项文件。东海世纪公司明确是通过委托贷款形式将投资资金划给投资人认可的公司进行投资操作,并向该行出具了《借款用途说明》和《北京东海三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风险声明书》,对该点予以确认。在东海三号向该行提供的《合伙协议》中的投资目标是“用于股权投资、发放委托贷款、债券市场投资等法律允许的投资方向”,未明确指向桓仁银行改制项目。东海三号向该行提供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正是中财国金公司,贷款金额9000万元。东海三号公司向该行出具了第一批客户的汇款清单,包括刁×等六人,认缴金额共计人民币960万元。
26、东海三号项目的《募集说明书》、《合伙协议》和《入伙协议》证明:投资人投资是为了获取资金收益;与投资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与提交给上海银行的内容有差别,在《募集说明书》和《入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入股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明确约定退伙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开放期内退出,100%获得本金以及约定收益;在与不同投资人签订的《入伙协议》中对于募集期的约定并不一致,有所区别。
27、中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根据东海三号银行账户流水信息,查明该账户总募集资金5010万元,涉及投资人26名,返利金额285.63万元,投资余额4724.37万元。该账户除募集资金之外,还有东海世纪转入21735550元,陈×转入820000元,李×转入290000元,其他转入249000元。资金流出情况为流入中财国金公司账户7010万元,支付投资者半年利息2856300元,支付银行手续费216000元,转账、银行手续费8323.41元。此外还对中财国金账户7010万元的资金流向进行检验和分析,划给一搜卓融2501万元,2500万元转给了辽宁桓仁银行。
28、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桓仁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县政府同意后开始筹建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筹建工作小组从未与东海世纪公司和北京东海三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君领财富公司、中财国金公司签订过入股协议书,也未授权任何单位、个人与其签订过相关协议。该筹建工作小组建立一个“不良专户”和一个“股本专户”,无其它账户,上述账户未接受过上述企业划入的资金。李×曾向该小组咨询过入股相关事宜,拟入股20%,共计9000万元,于2013年8月29日北京东海二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账户向该小组专户划入入股资金9000万元,后经该小组审核,发现入股资金与入股主体不一致,已将上述资金返回。因其未在规定日期内进账,该小组已取消其入股资格,李×拟入股期间从未提及北京东海三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9、东海三号项目在上海银行北京分行托管账户明细证明:该账户收取投资款及发放返利的情况,其中赵×收到返利7.42万元;钱×收到返利5.3万元;王×2(苏×)收到返利5.3万元;石×收到返利6.89万元;王×4收到返利5.83万元,其余投资人证言关于返利部分内容能与账户明细取得一致。上海银行北京分行2013年6月26日从该账户中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21.6万元。
30、中财国金公司在建行华茂支行的账户材料及明细证明:该账户收取东海三号账户分四次汇款人民币7010万元之后,大量资金流入一搜卓融公司账户以及李×、陈×和姜×3的个人账户(绝大部分是李×的个人账户)。
31、一搜卓融公司在北京农商银行太阳宫支行的账户材料及明细证明:该公司法人代表为姜×3,账户2013年6月收到中财国金公司账户汇款2500余万元之后,将该款项转账支付给桓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小组。
32、李×在工行洛阳长春支行、工行北京南新园支行明细证明:上述账户的交易流水情况。长春支行余额8元,南新园支行余额2283.24元,南新园账户2013年8、9月陆续收到桓仁银行退款9000万元。
33、东海世纪公司在建行华茂支行账户材料及明细证明:该公司法人代表为李×,账户余额0.4元,该账户2013年6月27日收到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账存入人民币2000万元,后于当日转存到东海三号账户当中。此外还有数笔给东海三号账户的小额汇款。
34、侯×、王×7招行账户明细证明:二人账户交易情况。
35、陈×交通银行松榆里支行及工行南新园支行账户材料及交易明细证明:上述账户交易流水,交行账户余额1.29元,往李×、李×2、余×、杜×等账户内都有过汇款。工行账户余额30.33元,2013年7月19日向冯×账户汇款人民币4
700025元,2013年8月15日向东海三号汇款350012.5元。
2013年9月26日向罗先明账户转账人民币20
012.5元,罗先明称应该是报销款。
36、姜×3建行山水文园支行账户材料及明细证明:该账户的交易情况,余额434.1元。
37、姜×建行山水文园支行账户材料及明细证明:该账户的交易情况,余额103.36元。
38、北京兆泰嘉恒商贸有限公司工行马连洼支行账户材料及明细证明:该账户2013年7月2日收到中财国金账户汇款人民币500万元,后于当日向北京金城四海科贸有限公司分两笔共汇款人民币300万元,另外200万元转入兆泰公司另一账户之中。
39、君领财富公司企业登记备案手续证明:该公司注册登记备案情况,一开始叫君联财富,后来改叫君领财富,投资人是陈×、姜×和余×,法定代表人为姜×。后三人均将出资转让给一搜卓融公司。君领财富公司变为一搜卓融公司的独资公司,增加了注册资本,办公地点在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楼13层1610号。
40、东海世纪公司企业登记备案手续证明:该公司代表人为李×,发起人还有王×8、王×9和张×2,执行董事/经理为李×,监事为张×2,办公场所在建国路89号院4号楼3001号,2011年、2012年均处于亏损状态。
41、北京东海三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手续证明:该单位住所在朝阳区朝外雅宝里2号楼3层3A015室,法定代表人为北京东海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陈×为代表),余×是有限责任合伙人,注册资本3500万元,2013年4月26日批准设立。
42、北京东海一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材料证明:该单位住所在朝阳区朝外雅宝里2号楼3层3A013室,法定代表人为北京东海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陈×为代表),余×是有限责任合伙人,注册资本3500万元,2013年4月26日批准设立。
43、北京东海二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材料证明:该单位住所在朝阳区朝外雅宝里2号楼3层3A014室,法定代表人为北京东海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陈×为代表),余×是有限责任合伙人,注册资本3500万元,2013年4月26日批准设立。
2013年12月4日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由3500万元变更为9400万元,原投资人余×变更为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东海世纪公司与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募集资金定向用于桓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事项,并规定了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
44、中财国金公司企业登记备案材料证明:该单位住所在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楼13层1603室,法定代表人为左×,李×、马×也是出资人,左×为执行董事/经理,马×为监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李×出资950万元),2012年3月31日批准设立,2012年12月13日经批准变更为现住所,2012年处于亏损状态。
45、一搜卓融公司企业登记备案材料证明:该单位住所在大兴区安定镇前安定村村委会东100米,注册资本500万元,法人代表是郑思佳,出资人还有彭×、李×4、三朵花(北京)商贸有限公司,郑×是指定董事兼经理,彭×是监事,2007年3月2日批准设立。经过转手、更名,2013年6月4日法人代表变为姜×3,监事变更为陈×,住所变更为大兴区庞各庄。
46、冻结材料证明:北京东海三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上海银行北京分行的账户(账号×××)、中财国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贸支行的账户(账号×××)及一搜卓融公司在北京农商银行太阳宫支行的账户(账号×××)已冻结在案。
47、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5月23日,事主陈×等人报案称2013年6月25日,北京东海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投资该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北京东海三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入股辽宁桓仁银行项目为由,与事主在朝阳区东三环北路嘉盛中心16层签订《入伙协议》,骗取事主陈×468.5万元人民币,罗先明为公司高管,2014年9月1日,公安机关将罗先明约至朝阳分局经侦大队接受讯问。
4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罗先明的身份情况。
49、被告人罗先明供述证明:我是君领财富的员工,通过余×来到君领财富公司任职。君领财富与东海世纪的实际负责人都是李×,他负责日常经营的各项事务。两个公司的办公地点也都在朝阳区嘉盛中心16层,我在君领财富担任副总经理,拿固定工资,每个月8000元,2013年9月涨到12000元,没有提成。君领财富公司下设有行政部门、财务部门、财富部门和项目部门。公司高管有余×、刘×3、我、胡×等。刘×3主要负责贵金属业务,我负责项目部门,主要负责是帮其他公司融资的业务,也负责过东海世纪投资辽宁桓仁银行的前期起草《募集说明书》和《募集合同》工作;胡×是接替余×的总经理,胡×是我介绍给李×的,当时我让胡×来公司指导一下财富管理方面的业务,后来李×就邀请胡×来公司工作了。财富部门也是销售部门,主要是余×负责这个部门,余×有自己的销售团队,余×走了之后,胡×负责这个部门,胡×带来了自己的销售团队。杜×属于余×的销售团队,财务部门有两个人,是姜×和陈×。君领财富公司的员工也负责过东海世纪公司的东海三号基金业务,东海三号的实际负责人是李×,募集基金的账户在上海银行北京分行,这是我介绍的,因为我认识那里一个姓符的经理,该账户由公司财务部门控制。
2013年4月份,我去李×公司工作时,李×已经在2013年3月份用东海世纪公司与辽宁桓仁银行签订了《入股意向书》。我去了公司之后,李×让我分析一下投资辽宁桓仁银行的项目合不合适。《入股意向书》中写的是东海世纪公司认购辽宁桓仁银行20%的股份,总共需要出资9000万元人民币。后李×将辽宁桓仁银行的资产负债报表等给了我,我分析后认为这个项目可以。之后李×说准备自己出一部分资金,然后通过有限合伙的方式募集一部分资金,并告诉我有限合伙公司的名字是东海三号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让我起草《募集说明书》和《募集合同》。我就用我之前做过的有限合伙的模板,修改了相关条款后交给公司进行审核。公司销售部门和项目部门都对我起草的文件进行了审核,最后审核通过之后,行政部门负责去印刷的。在《募集合同》中,给投资人的回报率是按照投资金额和投资年限划分的,预期年回报是11%左右,投资金额最少是100万元,100万到300万是一档,之后还有几档,年限是分一年、两年和三年,投资时间越长,回报越高。
东海世纪公司投资辽宁桓仁银行项目都是李×去谈的,我去过一次辽宁桓仁,但是是和当地谈的旅游项目的事。之后我再就在北京见过辽宁桓仁银行来考察的人,我就是参加了东海世纪和辽宁桓仁银行的一个会,会上也没有谈入股的事情。除此之外我就没有和辽宁桓仁银行接触过,日常和辽宁桓仁银行沟通是李×安排的王茜负责。
东海三号基金没有报证监会进行审批,最后实际募集金额应该是在5000万元左右,我知道的有七八个客户,是由公司销售部门,也就是余×的销售团队销售的,主要是杜×在负责,我没有销售过东海三号基金。募集来的钱应该用于辽宁桓仁银行入股,后来我通过投资人了解到这些资金转了几道手之后转到了李×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2015年2月3日供述)我是君领财富公司的项目部经理,东海三号项目是投资辽宁省桓仁县农村商业银行改制的项目,君领财富是这个项目的发行方,东海世纪公司是这个项目的管理人。该项目是以东海三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名义对外发行的。我负责起草东海三号的合伙协议、入伙协议、募集说明书等,公司的相关领导对我起草的募集说明书和募集合同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之后,行政部门负责去印刷然后交给销售人员,由销售人员在社会上募集资金。该项目是李×实际负责,我不是负责人,我没有拿过该项目的提成。我在公司拿固定工资,工作期间一共拿了10万元左右。
以上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均具有关联性,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其证据资格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虽然公司内部人员的证言都指认被告人罗先明是东海三号项目具体负责人,但是在对于罗先明具体职责的表述上却存在种种差别,不能取得一致。结合投资人以及林×的证言,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先明作为一名在各涉案企业的股东、合伙人、监事名单上都不存在的工作人员,要认定其参与了与桓仁银行的洽谈、有资金处理的决定权以及参与了项目的具体销售,证据并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罗先明对其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的相关辩解,本院酌予采纳。
本院认为,本案责任人以自行或者通过第三方机构推广的方式,借东海三号项目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涉案金额巨大,募集资金亦未做到专款专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罗先明设计了项目募集文书和入伙协议等材料,对以这种方式吸收公众存款是完全知情的。纵观其在本案中的具体行为,开设募集资金托管账户的具体操作,致使最终募集资金流出,没有做到专款专用;募集文书和入伙协议等材料的设计是募集资金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投资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上述文书内容而确立、坚定的投资意图;后期对销售人员的讲解,也是销售人员进行顺利销售的重要保障和必要环节。综上,被告人罗先明的行为跟本案犯罪后果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先明无视国法,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先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并无证据证明涉案项目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罗先明在涉案项目中作用轻微,请求宣告被告人罗先明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罗先明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给投资人造成之经济损失,被告人罗先明有连带赔偿责任。在案冻结账户中的钱款,本院一并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先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罗先明退赔各投资人之经济损失(退赔清单附后)。
三、冻结在案之北京东海三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上海银行北京分行的账户(账号×××)、中财国金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贸支行的账户(账号×××)及北京一搜卓融商贸有限公司在北京农商银行太阳宫支行的账户(账号×××)内的钱款,用于执行本判决第二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栾荟人民陪审员 闫月琴人民陪审员 李欣
二○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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