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京0101刑初64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候世海,男,40岁(1976年7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6]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世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世海及其辩护人赵加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候世海于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担任中通联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总经理期间,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中通联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投资草黄金健康饮料项目为名,先后与张某、王某等人签订项目认购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08万元。被告人候世海经电话联系于2016年3月30日10时许自行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世海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客户数据、基金销售提成表,上海银行对账单,劳动合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认购合同、风险认购申明书、合伙人登记表、认购确认书,兴业银行交易明细及个人汇款委托书、中国光大银行对私客户对账单及个人转账回单、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查询、华夏银行个人账户明细账单、交通银行个人汇款回单、招商银行交易查询,证人张某、王某、侯某、赵某1、李某、郝某、莫某、相某、赵某2的证言,被告人侯世海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世海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侯世海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侯世海系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对被告人侯世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世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侯世海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八十五万四千四百元,分别发还张某人民币一百零九万八千元;发还王某人民币二十八万二千元;发还侯某人民币十三万六千五百元;发还赵某1人民币十一万四千四百元;发还李某人民币九十三万元;发还郝某人民币九万三千五百元;发还莫某人民币二十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林梅梅代理审判员 白宇人民陪审员 赵力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怡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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