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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3-2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02
核心提示: 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京0105刑初105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东,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原系英财金汇(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7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以京朝检公诉刑追诉〔2016〕9号追加起诉决定书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娟、逄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东及其辩护人宋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及追加指控,被告人王东于2012年至2015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金地中心A座等地,以英财金汇(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展速可贷P2P业务高息返利为名,向孙×、吴×等1万余名投资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亿余元;以线下理财项目高额返利为名,向姜×、聂×、葛×等15名投资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被告人王东后于2015年7月4日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自动投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王东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东对指控罪名未提出异议。其辩解指控的资金中包括测试资金、滚动资金和预期收益等,不是投资人的实际投资资金。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王东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东于2011年8月成立英财金汇(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财金汇公司),其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2012年11月王东建立速可贷交易平台。2012年至2015年间,王东在北京市朝阳区金地中心等地,通过网络公开宣传在线债权匹配理财产品,承诺保本保息,吸收公众资金。投资人在速可贷网站实名注册后,可以充值投资;借款人在网站注册后可以借款,由网站匹配投资人资金。王东通过速可贷平台吸收孙×等12530名投资人资金人民币3.1亿余元,返款人民币1.9亿余元。其间,王东通过打电话等方式公开宣传理财产品,吸收葛×等14名投资人资金人民币100余万元。案发后200余名投资人报案,投资金额人民币4000余万元,返款人民币1000余万元。

被告人王东于2016年7月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扣押王东电脑13台、电动平衡车85台、电话机41个、打印机1台、电视机1台、保险柜1个、机动车座椅3个、机动车1辆、机动车钥匙1把、保险柜钥匙2把;冻结王东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的账户1个及王东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东二环支行的账户1个。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投资人孙×的证言、报案材料证明:我在网上看到速可贷公司,经了解,贷款人将房产、车辆抵押给英财金汇公司,投资人把钱通过英财金汇公司这个中介平台借给贷款人,英财金汇公司按投资期限返利,到期还本金,王东说这是P2P。我在网站注册速可贷,绑定银行卡,充值共计371260元,提现140524元,还有本金230736元未拿回,目前我在平台总资产为252834元。因为提不了现,我们就去公司,王东说2015年有一部分抵押借款合同是他自己伪造的,我们的投资款并没有给贷款人,他说炒期货赔了。2015年7月4日王东约我们四个投资人到公安机关解决欠我们投资款的事。

2.速可贷账户资料、充值记录、提现记录、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明:孙×于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充值到账371260元,提现到账140

524.95元。账户显示累计投资金额516244元,总资产252

834.02元。

3.证人刘×的证言证明:我于2014年7月到英财金汇公司任技术总监,负责维护速可贷网站,协助查询数据。公司主要经营速可贷业务和线下理财项目,王东是全面负责人。投资人在网站注册并实名认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国付宝将资金存入公司账户,之后在网站选择投标,公司复审后,开始计息。公司不直接与客户签订协议,通过网络操作,客户通过投标复审后,页面会显示下载合同选项,点击后系统自动生成一份协议。网站注册用户13万人次左右,实名认证7万余人,开展过业务的投资人和借款人共1.7万余人,其中投资人10744人,借款人6496人,累计投资金额约6.28亿元,借款金额与投资金额相同。公司对投资人的统计是完整的,借款人没有完整的名单,我电脑中的借款人是一部分,差不多都是手机信用卡用户。大部分投资人到期后都已取回本息,大概还有8000余万元本息未付清。

我恢复了电脑后台的数据,包括有效用户充值记录、所有用户充值记录、有效用户提现记录、所有用户提现记录。有效用户充值是投资人投资本金,所有用户充值记录包括了虚拟的用户和测试用的数据。我说的投资金额6.28亿余元包括了用户的充值、平台的返利、分红、预期收益等,不能真实反映投资人的实际投资本金,平台吸收的投资人本金应以有效用户充值记录来统计。

4.证人庞×的证言证明:我于2012年10月到英财金汇公司任会计,公司负责人王东。速可贷是一个网贷P2P业务网站,网站有手机信用贷款、企业信用贷款、房屋抵押贷款三种类别。借款方在网上提交材料,公司审核通过后将借款标发布在网站上,投资人投标。满标后网站自动冻结借款金额的10%作为保证金,再扣除保证金中4%作为管理费给公司,1%的提现费给公司。借款人使用资金时需要支付投资人利息,本金的20?2%左右。投资人注册速可贷网站后,浏览发布的借款标进行投标,通过国付宝这个第三方平台支付到我公司账户,投资人定期收到利息,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本金。据我所知,企业信用贷款和房屋抵押贷款中有部分情况是虚构的,房屋抵押贷款中很多借款标不是我们审核通过的,是王东直接让我们发布的。速可贷项目收了大概6.28亿元(平台记录的数据),未偿还的本息共1.08亿元。

5.证人尹×的证言证明:我于2012年10月到英财金汇公司,任速可贷主管。速可贷就是借款、投资业务,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网站www.sukedai.com,上面有借款标的信息、借款和投资流程。投资人和借款人通过网站提示进行注册,客服部在工作时间实时在线指导,注册成功后,公司网络后台能看到。信审部审核,实名认证,审核通过后,投资人就可以在网站投资和借款。公司不向投资人收取费用,向借款人收取管理费。

6.证人冯×的证言证明:我于2013年3月到英财金汇公司负责网络推广,公司领导王东。公司通过网络宣传吸引客户投资,公司将投资款放贷,获取利息差。客户在公司网上注册,成为会员后,可以充值投资。

7.证人曲×的证言证明:我于2014年5月到英财金汇公司任小额信用借款催收员。有的客户从公司小额信用借款,借款额300元至1万元,借300元,一个月需多还6元,借1000元,一个月需多还20元。客户逾期未还,我就打电话催收,依然不还,我就联系王东提供的律师,发律师函。还有2000多人,本息约200万元未还给公司。公司通过网络宣传吸引客户投资,公司将投资款放贷,获取利息差。客户在公司网上注册,成为会员后,可以充值投资。

8.证人单×的证言证明:我于2014年11月到英财金汇公司任客服部员工,主要工作是在线客服,回答借款人和投资人的问题。公司网站有投资返利的详细说明,公司定期在网站发布招标,就是借款人要借款的数额及利息,投资客户在网上投标。从公司贷款,有的需要抵押物,有的不需要抵押物。借款人的资料大部分是王东给的,是否真实我不确定。

9.证人梅×的证言证明:我于2013年12月到英财金汇公司信审部,负责速可贷手机借款业务的审核。公司有自己的网站,借款人注册后信审部能看到,电话联系借款人,审核借款人的信息,审核通过后,按照额度批复借款,初次借款额度300元,如果借款人按时还款,额度会逐步增加到500元、700元、1万元。我知道的借款人都拿到钱了。

10.证人于×的证言证明:我于2014年8月到英财金汇公司任速可贷网络美工,做网站美编,主要是图片设计。

11.证人李×的证言证明:我于2010年3月到英财金汇公司任副总,负责线下业务。员工在超市门口临时租用地方,向过往人员推荐理财产品,承诺年化收益率13.2%。线下项目是从2014年7月开始的。公司之前有黄金外汇业务,通过网络进行黄金交易,2014年10月开始不再开发新客户了。

12.证人朱×的证言证明:我于2015年3月到北京爱悠步设备租赁服务公司任副总经理。公司是王东投资的,他是实际控制人。公司有90台左右的平衡车、6台左右电脑、1个保险柜。公司一共买了2辆金杯车,1辆在停车场,车内有约20台平衡车,1辆抵债了。

1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明:刘×恢复、调取的数据表格(包括有效用户充值记录表、所有用户充值记录表、有效用户提现记录、所有用户提现记录)及恢复、调取数据的过程。

1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2015年7月4日至7月5日,民警在英财金汇公司办公室内,对刘×的电脑进行勘查。使用刘×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速可贷网站后台,找到数据库客户端,查看数据库文件,得到包含投资用户名、实名、身份证号、投资总额等数据的表格。在E盘发现存放数据库备份文件。对王东使用的电脑进行勘查,获取“投资人待收名单(包含用户名、真实姓名、代收等信息)”及“员工名单”等表格。

15.投资人的报案材料、速可贷网络平台交易记录、充值记录、提现记录、对账单、债权转让协议、借款协议、资金借据、理财计划协议书、债权转让表、收据、中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明:有效用户充值记录表显示共有投资人12530人,充值金额共计3.1亿余元。有效用户提现记录表显示提现的投资人共计11466人,提现金额共计1.9亿余元。所有用户充值记录表显示投资人14250人,充值总金额3.5亿余元。所有用户提现记录表显示提现投资人12656人,提现总金额2.1亿余元。报案投资人共200余人,报案金额4000余万元,返款金额1000余万元。

16.工商资料证明:英财金汇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法定代表人王东,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北京爱步悠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法定代表人王东。

17.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期货客户账单、期货经纪合同,国都期货有限公司开户申请表、服务协议、交易记录,司法会计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明:被告人王东自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在国都期货有限公司入金3560万元,出金2325.6万元,手续费271万余元,平仓盈亏-233万余元,盯市盈亏汇总-728万余元;2014年7月29日至2015年7月9日,在首创期货有限公司入金1.43亿余元,出金8894.9万元,手续费1834万余元,平仓盈亏-3003万余元,盯市持仓盈亏-583万余元。

18.对账单证明:相关账户流水。

19.到案经过、工作记录证明:2015年7月4日,被告人王东与投资人一同到经侦大队解决投资纠纷。

20.起赃扣押说明、起赃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5年7月4日,民警在英财金汇公司位于朝阳区金地中心办公地起获电脑2台。2015年8月12日,民警在北京爱悠步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及停车场起获电动平衡车85台、电话机41个、电脑一体机10台、电脑1台、打印机1台、电视机1个、保险柜1个、汽车座椅3个、金杯汽车1辆、汽车钥匙1把、保险柜钥匙2把。

2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王东及投资人的身份。

22.被告人王东的供述证明:2009年8月注册英财金汇公司,实际经营地朝阳区金地中心A座,我是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公司所有事务由我一人决定。公司开始时做黄金外汇代理,2012年11月建立速可贷平台,在网上宣传,找客户投资,给客户高额回报,承诺保本保息。1月期年化收益19.5%,2月期年化收益20.5%,3月期年化收益21%,4月期年化收益22%,5月、6月期年化收益23%。公司有自己的网站,网站有投资返利的详细说明,在网上通过谷歌推广宣传。客户在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后就可以充值投资。投资人把钱转到公司的国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我通过国付宝把钱转到个人卡。客户投资后,公司将投资款放贷,获取利息差。投资款除支付利息外,滚动投资款有几千万元用于放贷,基本都收回了。2013年10月后,我就没有再给投资人匹配客户,而是用投资人的钱汇总后,做股指期货买卖,所获利润支付投资人本息。2014年年初左右开始在国都期货、首创期货做股指期货,赔了约5000万元。开始我没有向投资人讲做股指期货的事,在此期间,匹配的债权人是我虚拟的。前期大部分融资项目都是真实的,后期有些涉及房地产和信用的项目不是真实的,真实的有几千万。真实的房产标和虚假的房产标都是混在一起的,我区分不了。

我和投资人通过网站签署电子协议,电子协议在公司的电子平台保管。公司网站地址www.sukedai.com,网站名速可贷,服务器在浙江,由阿里云公司维护。每个投资人都有用户名和密码。速可贷业务分为投资人和借款人两类。公司还有线下理财业务,业务员打电话、在超市推荐产品,承诺年化收益率13%左右。线下的投资款也是投资到线上项目标,线上和线下的资金汇集到一起使用。

公司客户3000人左右,截止目前约有2000人本金未兑付,本息约1.3亿元。我认可勘查公司电脑恢复的数据,但我认为统计投资数额的计算方式有问题,因为有的客户是滚动投资的,比如客户投资100万元,滚动投资10次,电脑中显示的就是1000万元,但客户实际只是100万元重复使用。公司员工刘×负责统计客户数据。2015年3月,我注册了北京爱悠步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我投入了100万元左右,用于购置办公用品。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无视国法,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数额不当,本院予以更正。王东有自首情节,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责令王东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在案款物,一并处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王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4日起至2023年7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东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

三、在案扣押电脑十三台、电动平衡车八十五台、电话机四十一个、打印机一台、电视机一个、保险柜一个、机动车座椅三个、机动车一辆、机动车钥匙一把、保险柜钥匙二把(以上物品均暂扣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之变价款及冻结王东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的账户、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东二环支行的账户内之款,发还投资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付想兵人民陪审员  杨占珍人民陪审员  常振海

○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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