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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著名刑事律师解读妨害公务罪

 [日期:2017-03-2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95
核心提示:北京著名刑事律师解读妨害公务罪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解读妨害公务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务”,公务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的职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的代表职务,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的职责,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的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根据构成要件的不同,妨害公务罪分为四种类型。

  1.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妨害公务罪的典型类型。

  (1)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①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中国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从现实出发,还应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构成刑法第368条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外国公务员在中国境内执行职务的,不成立本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指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解释明文指出足对“渎职罪主体”的解释,没有明示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释,但由于渎职罪的主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可以认为该解释实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释。 

    ②行为的内容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公务所处理的一切事务。执行,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履行、实施,而非仅指强制执行。职务的执行必须具有合法性,即“依法”执行职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阻碍的,当然不成立本罪。合法意味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仅实体上合法,而且程序上合法。换言之,不仅实质上合法,而且形式上合法。

  ③必须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实施阻碍行为。从保护依法执行职务的角度来考虑,执行职务,不仅包括正在执行职务,而且包括将要开始执行职务的准备过程,以及与执行职务密切联系的待机状态。就一体性或连续性的职务行为而肓,不能将其行为分割、分段考虑进而分别判断其职务行为的开始与终了,而应从整体上认定其职务行为的开始与终了,即使外观上暂时中断或偶尔停止,也应认为是在职务的执行过程中。

  ④必须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执行职务。这里的暴力,是指广义的暴力。不要求直接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只要求针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既可以通过针对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具有密不可分关系的辅助者实施暴力,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也可以通过对物行使

有形力,从而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以物理影响(间接暴力),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胁迫,是指以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产生恐惧心理为目的,以恶害相通告,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职务行为或者不正确执行职务行为。恶害的内容、性质、通告方法没有限制。暴力、胁迫行为只要足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即可,不要求客观上已经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3)主体为一般主体,至于行为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有无特定关系,则在所不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以暴力、胁迫方法予以阻碍,阻碍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国家机关丁作人员本来是在合法执行职务,但行为人误认为是非法的,进而以暴力、胁迫进行阻碍的,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本罪。当然,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认识错误、存在何种认识错误,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仅凭行为人的陈述来判断。‘

  2.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是妨害公务罪的第二种类型。具体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人大代表依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3.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是妨害公务罪的第三种类型。具体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4.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是妨害公务罪的第四种类型。具体表现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与前三种类型不同,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方法,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适用刑法第277条第1款。

  (二)认定

  1.应当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人民群众抵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活动的行为,人民群众因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轻微冲突的行为,使用了轻微暴力、胁迫手段但客观上不足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都不能认定为犯罪。此外,对于依法执行公务的对方(如被逮捕者)实施的一般暴力、胁迫行为,不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2.应当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妨害公务的行为,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应从一重罪论处,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的特别规定处理。例如,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罪和本罪实行数罪并罚。再如,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暴力、胁迫方法抗拒检查的,应选择刑法规定的较重法定刑。此外,本罪的暴力行为如果触犯了其他罪名(如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抢夺依法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枪支等),原则上应从一重罪论处。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77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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