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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手术刀口瘢痕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从一起故意伤害案不起诉说起

 [日期:2017-03-2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郁淋、陈佟亮   阅读:119
核心提示:单纯手术刀口瘢痕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从一起故意伤害案不起诉说起

 

单纯手术刀口瘢痕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从一起故意伤害案不起诉说起

该案系由行车纠纷引发,当事人殴打受害人致受害人左前臂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达到轻伤二级,当事人因此被立案并逮捕。

但经过辩护律师阅卷发现,受害人所受的粉碎性骨折本身曾被认定为轻微伤,而鉴定报告是以治疗骨折的术后瘢痕长度超过十厘米为由认定轻伤二级的。对此辩护人根据以往办案经验判断,单纯手术刀口瘢痕不应当作为鉴定对象,本案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存在重大瑕疵。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1.3b条规定,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编写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明确,“创”是指较强大的暴力造成皮肤全层或内脏器官破裂的损伤。创属于开放性损伤,分为钝器创、锐器创、火气创。瘢痕由体表开放性损伤愈合形成。因临床治疗需要进行扩创的,以扩创后创口或瘢痕长度确定损伤程度。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当事人的伤害行为没有造成开放性伤口,受害人最终遗留的十余厘米瘢痕是由于临床治疗手术这一介入原因引起的,当事人的行为和受害人遗留手术瘢痕之间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故该手术治疗遗留瘢痕不能作为鉴定对象。辩护人还就此专门请教法医专家,法医专家认可辩护人观点并出具了对书证的专家审查意见。

基于上述理由,辩护人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认为不能以受害人遗留的手术瘢痕长度为由认定轻伤二级,并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据此,检察院委托了国家级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该鉴定认为手术治疗的切口非外伤所致的直接结果,亦非原发性损伤和手术扩创共同形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并未有关于手术治疗切口或瘢痕评定的条款,因此,该手术切口瘢痕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该案当事人被羁押八个月之久,期间经历了三次司法鉴定、两次文证审查,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为由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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