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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加位运输毒品案

 [日期:2015-10-2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核准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中刑初字第181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樊加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云高刑复字第339号


  被告人樊加位。因本案于2013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耿马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愿斌,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加位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樊加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樊加位携带毒品从镇康县南伞镇乘坐一辆卧铺车(云AR2756)前往昆明。当日18时10分许,樊加位乘坐该卧铺车途经南孟公路16公里桩处时,被在此执行公开查缉的民警盘查,当场从樊加位放在该卧铺车货箱里的一黄一绿两个涂料桶底部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0块,净重2108克。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抓获经过、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提取检材笔录、毒品检验报告、扣押清单及客车票、户籍证明、被告人樊加位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加位无视国法,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樊加位主观不明知是毒品、属犯罪未遂、且系从犯等辩护意见,均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樊加位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原判鉴于樊加位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等事实、情节,对其已从轻判处。樊加位属应当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中刑初字第181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樊加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伟
代理审判员  刘晓亮
代理审判员  艾荣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燕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云高刑复字第339号


  被告人樊加位。因本案于2013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耿马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愿斌,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加位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樊加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樊加位携带毒品从镇康县南伞镇乘坐一辆卧铺车(云AR2756)前往昆明。当日18时10分许,樊加位乘坐该卧铺车途经南孟公路16公里桩处时,被在此执行公开查缉的民警盘查,当场从樊加位放在该卧铺车货箱里的一黄一绿两个涂料桶底部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0块,净重2108克。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抓获经过、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提取检材笔录、毒品检验报告、扣押清单及客车票、户籍证明、被告人樊加位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加位无视国法,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樊加位主观不明知是毒品、属犯罪未遂、且系从犯等辩护意见,均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樊加位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原判鉴于樊加位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等事实、情节,对其已从轻判处。樊加位属应当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中刑初字第181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樊加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伟
代理审判员  刘晓亮
代理审判员  艾荣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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