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14年9月19日被羁押,同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华伟,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4)2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文文出庭支持公诉,黄某及其辩护人吴华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在其位于中山市东区银湾东路16号三楼楼梯口对面第二间房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徐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9月19日,黄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人员查获,后主动向公安人员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并带领公安人员到上述出租屋搜查。公安人员在上述出租屋内缴获毒品1小包(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75克)及吸毒工具等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及缴获经过,现场照片及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徐某某、段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黄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缴获的毒品及吸毒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黄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黄某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75克及吸毒工具予以没收。
(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14年9月19日被羁押,同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华伟,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4)2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文文出庭支持公诉,黄某及其辩护人吴华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在其位于中山市东区银湾东路16号三楼楼梯口对面第二间房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徐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9月19日,黄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人员查获,后主动向公安人员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并带领公安人员到上述出租屋搜查。公安人员在上述出租屋内缴获毒品1小包(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75克)及吸毒工具等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及缴获经过,现场照片及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徐某某、段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黄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缴获的毒品及吸毒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黄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黄某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75克及吸毒工具予以没收。
(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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