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毒品犯罪 >> 文章内容

米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日期:2015-10-17]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被告人米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公诉机关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米某某(绰号“老六”)。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辰溪县看守所。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辰检公刑诉(2014)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艾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米某某在其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四组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夏某某、宋某某、刘某、鲁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9月9日12时许,被告人米某某在其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四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夏某某、“线哥”吸食毒品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2、2014年9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米某某在其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四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夏某某、宋某某、刘某吸食毒品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3、2014年9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米某某在其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四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夏某某、宋某某、鲁某某、“林林”吸食毒品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归案后,被告人米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夏某某、宋某某、刘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容留他人在其所居所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米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公诉机关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米某某(绰号“老六”)。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辰溪县看守所。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辰检公刑诉(2014)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艾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米某某在其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四组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夏某某、宋某某、刘某、鲁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9月9日12时许,被告人米某某在其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四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夏某某、“线哥”吸食毒品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2、2014年9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米某某在其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四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夏某某、宋某某、刘某吸食毒品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3、2014年9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米某某在其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四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夏某某、宋某某、鲁某某、“林林”吸食毒品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归案后,被告人米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夏某某、宋某某、刘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容留他人在其所居所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米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