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米某某(绰号“老六”)。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辰溪县看守所。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辰检公刑诉(2014)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艾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米某某在其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四组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夏某某、宋某某、刘某、鲁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9月9日12时许,被告人米某某在其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四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夏某某、“线哥”吸食毒品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2、2014年9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米某某在其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四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夏某某、宋某某、刘某吸食毒品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3、2014年9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米某某在其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四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夏某某、宋某某、鲁某某、“林林”吸食毒品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归案后,被告人米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夏某某、宋某某、刘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容留他人在其所居所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米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公诉机关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米某某(绰号“老六”)。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辰溪县看守所。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辰检公刑诉(2014)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艾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米某某在其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四组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夏某某、宋某某、刘某、鲁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9月9日12时许,被告人米某某在其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四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夏某某、“线哥”吸食毒品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2、2014年9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米某某在其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四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夏某某、宋某某、刘某吸食毒品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3、2014年9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米某某在其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四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夏某某、宋某某、鲁某某、“林林”吸食毒品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归案后,被告人米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夏某某、宋某某、刘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容留他人在其所居所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米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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