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毒品犯罪 >> 文章内容

徐某某贩卖毒品案

 [日期:2015-10-17]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一、被告人徐寿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及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寿华。
指定辩护人黎祖江,上海市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寿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寿华及其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寿华经电话约定,于2014年9月5日17时许,至本市黄陂南路、合肥路路口处,欲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戴某(另案处理)出售毒品,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徐寿华身上查获白色晶体二包(共重19.93克)。案发后,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徐寿华的19.93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戴某、俞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赃证照片、《案发经过》,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被告人徐寿华的部分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徐寿华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徐寿华定罪处罚。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徐寿华否认自己是贩卖毒品,称其与戴某碰面是打算给其一点毒品供戴吸食。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寿华于2014年9月5日下午,接到购毒人员戴某向其求购冰毒的电话后,即与戴某约定了买卖毒品的地点,后被告人徐寿华携带毒品至约定地点本市黄陂南路、合肥路路口处,欲以1,500元价格销售毒品给戴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身上查获白色晶体二包。案发后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徐寿华的白色晶体二包净重19.9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9月5日15时许致电徐寿华,向徐购买人民币1,500元的毒品,徐寿华与其约定在合肥路、黄陂南路路口见面,两小时后,其与徐在上述地址见面时,徐被公安民警查获并从其身上搜出冰毒二包。
2、证人俞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5日下午,戴某与徐寿华电话约定向徐购买毒品,徐提出合肥路、黄陂南路路口成交,17时许,被告人徐寿华至约定地点与戴某碰头,被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二包白色晶体冰毒。
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赃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从徐寿华处查获的2包毒品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收缴的事实。
4、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送检徐寿华的19.93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5、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徐寿华系被抓捕归案的情况。
6、被告人徐寿华在公安机关的部分供述,证实其于2014年9月5日15时许,接到购毒人员Q女子求购毒品的电话后,电话约定了交易毒品的时间、地点,后携带毒品至约定地点合肥路、黄陂南路处与购毒人员戴某会面,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且缴获随身携带的二包冰毒的事实。
上列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并由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徐寿华称其与戴某碰面是打算给其一点毒品供戴吸食的辩解,经查,证人戴某、俞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寿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能证实被告人徐寿华事先与戴某就贩卖毒品进行了电话联系,后又携带毒品至约定交易地点欲贩卖给戴,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的事实,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且与相关的《扣押清单》、赃证照片相吻合,足以证实被告人徐寿华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给他人的事实,故徐的上述辩解与事实不符,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寿华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寿华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寿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及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告人徐寿华。
指定辩护人黎祖江,上海市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寿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寿华及其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寿华经电话约定,于2014年9月5日17时许,至本市黄陂南路、合肥路路口处,欲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戴某(另案处理)出售毒品,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徐寿华身上查获白色晶体二包(共重19.93克)。案发后,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徐寿华的19.93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戴某、俞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赃证照片、《案发经过》,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被告人徐寿华的部分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徐寿华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徐寿华定罪处罚。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徐寿华否认自己是贩卖毒品,称其与戴某碰面是打算给其一点毒品供戴吸食。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寿华于2014年9月5日下午,接到购毒人员戴某向其求购冰毒的电话后,即与戴某约定了买卖毒品的地点,后被告人徐寿华携带毒品至约定地点本市黄陂南路、合肥路路口处,欲以1,500元价格销售毒品给戴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身上查获白色晶体二包。案发后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徐寿华的白色晶体二包净重19.9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9月5日15时许致电徐寿华,向徐购买人民币1,500元的毒品,徐寿华与其约定在合肥路、黄陂南路路口见面,两小时后,其与徐在上述地址见面时,徐被公安民警查获并从其身上搜出冰毒二包。
2、证人俞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5日下午,戴某与徐寿华电话约定向徐购买毒品,徐提出合肥路、黄陂南路路口成交,17时许,被告人徐寿华至约定地点与戴某碰头,被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二包白色晶体冰毒。
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赃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从徐寿华处查获的2包毒品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收缴的事实。
4、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送检徐寿华的19.93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5、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徐寿华系被抓捕归案的情况。
6、被告人徐寿华在公安机关的部分供述,证实其于2014年9月5日15时许,接到购毒人员Q女子求购毒品的电话后,电话约定了交易毒品的时间、地点,后携带毒品至约定地点合肥路、黄陂南路处与购毒人员戴某会面,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且缴获随身携带的二包冰毒的事实。
上列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并由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徐寿华称其与戴某碰面是打算给其一点毒品供戴吸食的辩解,经查,证人戴某、俞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寿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能证实被告人徐寿华事先与戴某就贩卖毒品进行了电话联系,后又携带毒品至约定交易地点欲贩卖给戴,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的事实,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且与相关的《扣押清单》、赃证照片相吻合,足以证实被告人徐寿华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给他人的事实,故徐的上述辩解与事实不符,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寿华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寿华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寿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及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