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中华。曾于2010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3日以沈西检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中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中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刘中华在沈阳市铁西区某公寓门前随身非法持有毒品,被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搜查出白色晶体一袋,经鉴定白色晶体重14.9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中华在庭审过程中均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刘中华非法持有的冰毒物证照片、涉毒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刘中华前科证明材料、证人身份证明材料、证人刘某、唐某的证言、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被告人刘中华辨认其非法持有的冰毒及藏有冰毒外套的笔录、证人刘某、唐某辨认被告人刘中华非法持有的冰毒及藏有冰毒外套的笔录、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说明、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刘中华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中华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刘中华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中华如实供述其罪行,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中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至2016年1月8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中华。曾于2010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3日以沈西检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中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中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刘中华在沈阳市铁西区某公寓门前随身非法持有毒品,被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搜查出白色晶体一袋,经鉴定白色晶体重14.9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中华在庭审过程中均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刘中华非法持有的冰毒物证照片、涉毒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刘中华前科证明材料、证人身份证明材料、证人刘某、唐某的证言、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被告人刘中华辨认其非法持有的冰毒及藏有冰毒外套的笔录、证人刘某、唐某辨认被告人刘中华非法持有的冰毒及藏有冰毒外套的笔录、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说明、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刘中华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中华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刘中华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中华如实供述其罪行,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中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至2016年1月8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