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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贩卖毒品轻刑案

 [日期:2015-09-2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毒品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一、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   二、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涉案毒品0.53克及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其中手机上缴国库。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曾因赌博于2008年5月27日被罚款五百元;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5月4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力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经电话联系,在瑞安市塘下镇海安凤山村中心桥附近将1包毒品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朱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周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3包毒品、1部手机及200元。经检验,交易的1包毒品重0.18克,查获的3包毒品重0.35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理化检验报告、毒品上交清单、物证手机、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
二、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涉案毒品0.53克及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其中手机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曾因赌博于2008年5月27日被罚款五百元;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5月4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力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经电话联系,在瑞安市塘下镇海安凤山村中心桥附近将1包毒品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朱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周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3包毒品、1部手机及200元。经检验,交易的1包毒品重0.18克,查获的3包毒品重0.35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理化检验报告、毒品上交清单、物证手机、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
二、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涉案毒品0.53克及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其中手机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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