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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贩卖毒品案

 [日期:2015-09-1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毒品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一、被告人周桄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暂存于兴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的XSTONG粉红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桄羊,曾用名周杨,小名小羊羊。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抓获,同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桄羊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桄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周桄羊在兴义市南环路四中路口“一心堂”药店门口,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嫌疑物2包给吸毒人员唐某某时被兴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当场从吸毒人员唐某某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冰毒)嫌疑物2包,重1.2克,从周桄羊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案(冰毒)嫌疑物6包,重19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嫌疑物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桄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周桄羊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证笔录,过称笔录及称量照片,取样封存笔录及取样照片,毒品收据,毒品称量告知笔录及指认称量照片,兴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二份;证人唐某某,冯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告知书及鉴定资质证书;被告人周桄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桄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的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桄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桄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暂存于兴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的XSTONG粉红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桄羊,曾用名周杨,小名小羊羊。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抓获,同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桄羊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桄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周桄羊在兴义市南环路四中路口“一心堂”药店门口,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嫌疑物2包给吸毒人员唐某某时被兴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当场从吸毒人员唐某某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冰毒)嫌疑物2包,重1.2克,从周桄羊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案(冰毒)嫌疑物6包,重19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嫌疑物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桄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周桄羊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证笔录,过称笔录及称量照片,取样封存笔录及取样照片,毒品收据,毒品称量告知笔录及指认称量照片,兴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二份;证人唐某某,冯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告知书及鉴定资质证书;被告人周桄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桄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的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桄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桄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暂存于兴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的XSTONG粉红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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