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颜展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5日至7日间,被告人何某在普宁市军埠镇笔架山村的住家中,先后3次将共重约3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陈XX吸食,从中获取非法收入。何某还先后3次容留吸毒人员陈XX在上述地点吸食毒品。2014年12月8日22时许,公安机关抓获何某时,在其家中查获毒品可疑物5.17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毒品和作案地点的相片、提取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称量笔录、理化检验报告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侵犯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何某还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侵犯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和公民健康权利,又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何某应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何某所犯罪名成立。何某多次贩卖毒品,且贩卖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情节严重。鉴于何某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颜展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5日至7日间,被告人何某在普宁市军埠镇笔架山村的住家中,先后3次将共重约3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陈XX吸食,从中获取非法收入。何某还先后3次容留吸毒人员陈XX在上述地点吸食毒品。2014年12月8日22时许,公安机关抓获何某时,在其家中查获毒品可疑物5.17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毒品和作案地点的相片、提取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称量笔录、理化检验报告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侵犯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何某还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侵犯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和公民健康权利,又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何某应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何某所犯罪名成立。何某多次贩卖毒品,且贩卖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情节严重。鉴于何某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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