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至本市奉贤区南桥镇正环路XXX弄正阳世纪星城小区门口,将0.8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曹某,后被守候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曹某的供述,证人顾某、管某某、费某的证言,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照片、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至本市奉贤区南桥镇正环路XXX弄正阳世纪星城小区门口,将0.8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曹某,后被守候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曹某的供述,证人顾某、管某某、费某的证言,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照片、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