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文从全。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从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俊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从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0日、9月17日、9月24日、10月1日、10月10日的晚上,被告人文从全在其租住于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和铺村老厝南区陈氏祠堂旁的出租屋里,先后五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及“胖子”、“王明”(均身份不明)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文从全和吸毒人员刘某在潮阳区和平镇里美居委附近一同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文从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陈某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文从全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相片和公安综合查询系统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从全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从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文从全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从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从全。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从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俊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从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0日、9月17日、9月24日、10月1日、10月10日的晚上,被告人文从全在其租住于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和铺村老厝南区陈氏祠堂旁的出租屋里,先后五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及“胖子”、“王明”(均身份不明)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文从全和吸毒人员刘某在潮阳区和平镇里美居委附近一同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文从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陈某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文从全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相片和公安综合查询系统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从全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从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文从全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从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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