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毒品犯罪 >> 文章内容

杨某贩卖毒品从轻处罚案

 [日期:2015-09-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毒品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一、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被告人杨某的作案工具黑色Iphone4手机一部、封口袋若干,予以没收。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别名杨清,绰号“二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丽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携带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到石狮市灵秀镇金典宾馆402房间,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余某某。同月15日,公安人员在石狮市源发网吧对面万家福住宿108房间内抓获被告人杨某,并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5.9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及封口袋、锡纸等物品。经鉴定,被扣押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余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照片,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报告、毒品实物缴交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及被告人杨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重量计10.9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被告人杨某的作案工具黑色Iphone4手机一部、封口袋若干,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别名杨清,绰号“二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丽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携带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到石狮市灵秀镇金典宾馆402房间,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余某某。同月15日,公安人员在石狮市源发网吧对面万家福住宿108房间内抓获被告人杨某,并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5.9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及封口袋、锡纸等物品。经鉴定,被扣押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余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照片,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报告、毒品实物缴交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及被告人杨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重量计10.9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被告人杨某的作案工具黑色Iphone4手机一部、封口袋若干,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