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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菊芳非法持有毒品刑事二审裁定书

 [日期:2015-05-1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辩护网  作者:毒品律师   阅读:5
核心提示:关于陈菊芳及其辩护人提出“陈菊芳认罪态度好,检举涉毒人员周建新,可能构成重大立功,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陈菊芳检举涉毒人员周建新的线索未查证属实,依法不构成立功。原判综合考虑陈菊芳系吸毒人员,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主动交出毒品,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等情节,已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菊芳,女,1977年3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乌鲁木齐市。2014年5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芦中东、张艳蕊,新疆渭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菊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14)乌中刑一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菊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4年5月22日,公安机关经工作发现,被告人陈菊芳家中可能藏有毒品。当日23时30分许,民警在乌鲁木齐市某小区门口将陈菊芳抓获,之后对该小区陈菊芳住宅依法进行搜查。在此情况下,陈菊芳主动交出其藏匿于其住所大衣柜保险箱里的十三包白色晶体,其中五包放于粉丝盒子内,八包放于黄色布袋内,共计净重309.9克。经鉴定:从涉案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含量48.61%。据此,原判认定被告人陈菊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案扣押毒品依法予以没收。

 

二审请求情况
被告人陈菊芳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毒品冰毒309.9克都是陈菊芳购买和非法持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毒品是与黄小波共同持有,只有50克冰毒是其的;陈菊芳认罪态度好,检举涉毒人员周建新,可能构成重大立功,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陈菊芳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309.9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陈菊芳和吸毒人员接触密切,其家中可能藏有毒品.后经摸排跟踪,发现陈菊芳居住在乌鲁木齐市某小区内,民警即在该小区蹲点守候。5月22日23时30分许,民警在该小区门口抓获陈菊芳,之后带至其居住室进行搜查,陈菊芳主动打开拿出卧室大衣柜内保险箱里的十三包可疑白色晶体,其中五包放于粉丝盒子里,八包放于黄色布袋里。公安机关将上述物品扣押。

 

2、物证照片证实,查获的冰毒外观、外包装情况与陈菊芳供述及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书证相符。

 

3、新公物鉴(化)字(2014)318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及毒品移交清单证实,所送查获的白色可疑晶体十三包(净重309.9克)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48.61%,并已依法移交。

 

4、尿液毒品检测报告证实,陈菊芳的尿液中检出冰毒成分。

 

5、上诉人陈菊芳供述,2014年5月22日,民警在乌鲁木齐市某小区将其控制。民警对其居住室进行搜查,其主动指出藏冰毒的的地方,民警在卧室的大衣柜保险箱里查获了十三包冰毒,净重三百多克。冰毒是透明自封袋包装,在一个装粉丝的盒子里放了五包,在一个黄色布袋里放了八包。查获的冰毒是其通过微信从一个西安人那里买的,他托运给其的,一共是1万元,分两次各打了5000元,因为其一直吸毒,从他那里买便宜,这些冰毒都是自己吸食。一审庭审其辩称,民警在其家中搜到的冰毒中只有50克属于其所有,其余冰毒均系其同居男友黄小波所购买并拥有。

 

6、身份证明证实,陈菊芳于1977年3月19日出生,犯罪时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菊芳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309.9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毒品数量大。关于陈菊芳及其辩护人提出“毒品是与黄小波共同持有,其只持有50克甲基苯丙胺”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查获涉案毒品的地点系陈菊芳本人的住处,所有毒品均藏匿于其家中保险箱中,且系在搜查时由陈菊芳主动交出,陈菊芳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所有毒品均系其自己购买用于吸食,后其辩称毒品是与黄小波共同持有,其只持有50克毒品的理由无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此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陈菊芳及其辩护人提出“陈菊芳认罪态度好,检举涉毒人员周建新,可能构成重大立功,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陈菊芳检举涉毒人员周建新的线索未查证属实,依法不构成立功。原判综合考虑陈菊芳系吸毒人员,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主动交出毒品,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等情节,已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冯向民

 

审判员李红

 

代理审判员黄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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