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设一个供人遗弃婴儿的小房间,属于变相鼓励遗弃行为?二三月间,已经在石家庄社会福利院门外设立了半年多的“婴儿安全岛”再次成为社会争议的焦点。
在韩国日本,类似设施出现的时候同样引发了广泛争议,而且至今也吵不出结果。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换个角度,问题似乎就简单了:一个GDP高居全球第二的国家,是否有必要以弃婴们幼小生命为代价,去吓阻潜在的遗弃者;在无法完全杜绝遗弃行为之前,一个成熟社会是否有可能给本已处境艰难的遗弃者一个机会,让他们免于去冒“故意杀人”的风险?
现象
弃婴,可能是遗弃,也可能是故意杀人
石家庄社会福利院院长韩金红说:“我们改变不了遗弃这一行为,但可以改变遗弃的结果。”去年6月,“婴儿安全岛”在争议声中建了起来。这个面积不过2.5平方米的“小岛”上,一张铺了两层被子的婴儿床,一个显示为32.7℃的保温箱,它们让那些原本会被扔进草丛、树林,扔到墙角、街边的可怜孩子们,多了一点活下来的机会。
但是,被“安全岛”改变了命运的并不仅仅是被遗弃的孩子。
2008年9月,陈某将刚刚出生的早产女儿遗弃在石景山区福寿岭附近土山山腰路旁。次日6时,孩子被过路人发现时已经死亡。当天,陈某被警方羁押,并最终以遗弃罪被石景山法院定罪。
同年5月,在杭州务工的史某将患有先天疾病的女儿扔在了余杭区临平山的垃圾填埋场边上的山道旁杂草丛中。4天后,孩子被人偶然发现,奇迹般地捡回了一条性命。史某则因故意杀人罪被公诉机关告上了法庭。
两起貌似雷同的案件,被起诉的罪名却是一轻一重:孩子身亡的,被诉遗弃罪;孩子生还的,被诉杀人罪。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焦鹏告诉记者,在遗弃婴幼儿的犯罪中,被起诉的罪名和孩子的生死关系不大,重在探究嫌疑人的主观心态,而当他们内心深处的主观意识无法通过口供来准确获取的时候,就要以外在表现来推断了。“简单地说,看孩子扔在哪儿了,扔的时候有没有足够的保护。”
陈案与史案的差别也正在此。陈案中,早产女婴被陈某扔在山路附近,经查,这条路是附近居民经常通行的常用道路。陈某遗弃女婴时是下午2点左右。法官认为,在此时段、此地点抛弃孩子,遗弃者显然意识到,被害人由路人救助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陈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而不是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
史案中,史某是在下午5点之后,将孩子带进了深山中的垃圾填埋场,扔在了杂草丛中。尽管孩子命不该绝,4天之后偶然获救,但由她被抛弃的时间地点就可以推断出,史某在遗弃时,虽然没有采取摔死、掐死、砸死等直接伤害动作,却无疑是明知将造成孩子死亡,而“放任”了这一后果。
剖析
避免“涉嫌故意杀人”的风险
焦鹏律师说:“在司法实践当中,遗弃行为的定性并不总是这么容易。比如寒冬腊月,把孩子扔在公园某个角落,但是衣衫单薄,这样在法庭上推断嫌犯的心态就会发现矛盾:既有迹象认为他是简单的遗弃行为,因为公园有游客,孩子可能遇到好心人;但同样也可认为他是对‘孩子被冻死’持有放任态度,因为天冷穿得少。在定罪的时候,就必须要结合其他证言证物再进行深入调查。”
很多遗弃孩子的人来自社会底层,对法律一知半解或干脆就是法盲,他们很难准确判断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尽管都知道孩子如果被扔在繁华地区、医院、派出所外就可能获救,但同样被抓住的几率必然很高。为了不被发现,很多遗弃者选择人烟稀少的偏僻地区。一旦被抓获,检察机关将很容易以“故意杀人”罪名起诉。
在慈善机构外设置一处“婴儿安全岛”,对走投无路的遗弃者而言,虽然改变不了他们犯有遗弃罪的事实,但至少会给孩子一个能活下去的机会,也让他们本人不用再去冒“涉嫌故意杀人”的风险。法律界人士认为,一个成熟并正在走向富足的社会,应该有义务也有能力让社会成员尽可能远离严重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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