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黄京平
2013年10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中两名渎职官员环境监管失职、受贿上诉案,并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7月16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对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雾霾天气、饮用水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逐年增加,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挥之不去的一个恶魔,其中越来越多的污染事件是由于监管机关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监管不力造成的。污染一旦形成,极易激起民愤,社会危害性严重,依法应予从严定罪处罚。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两上诉人“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此次镉污染事件,污染不但造成大面积水体污染、鱼类死亡,截至2012年2月2日(污染水源此时尚未完全清除),官方统计数字显示本次污染事件所致损失高达2450万余元,同时造成下游的柳州市市民的恐慌情绪,破坏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后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结合二人的工作职责范围、犯罪时主观方面等犯罪构成要件,依法认定二上诉人犯环境监管失职罪符合事实和法律,量刑适当,体现了罚当其罪。
依据2012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本案实行数罪并罚是有法律依据的。此外,201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检例第8号指导性案例——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也是对本案定性和适用数罪并罚的重要依据。该案例确定的规则(案例要旨)为:一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有特别规定的外,数罪并罚。本案二上诉人的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同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所监管企业人员的财物,又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如前所述,环境监管失职犯罪近年来呈上升趋势,民众反响强烈。本案的查处和审理过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是依据刑法打击环境监管渎职犯罪的很好的一个范例,有力地安抚了受害人情绪,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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